多式联运经营人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Combined Transport Operator)
什么是多式联运经营人 编辑本段回目录
《合同法》第317条所指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负有履行多式联运合同的责任。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即不是发货人的代理或代表,也不是承运人的代理或代表,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这具有双重身份,对货主来说它是承运人,对实际承运人来说,它又是托运人,它一方面与货主签订多式联运合同,另一方面又与实际单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它是总承运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对货物灭失、损坏、延迟交付等均承担责任。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条件 编辑本段回目录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备的条件:
1、要有国内外多式联运经营的网络
多式联运经营人不仅要在国内外的沿海、沿江港口有自己的分支机构或代理,而且在国内外的内陆大城市也要有自己的分支机构或代理。
2、要在国内外建立集装箱场站
要在国内外建立自己的中转机构,如人力、财力的限制,也应与国内外当地同行搞合资,联营或建立相互委托的关系。
3、要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
4、要建立一支专业队伍。
5、要有雄厚的资金。
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 编辑本段回目录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是从接管货物之时起到向收货人交付货物之时止。在此期间对责任范围和赔偿限额方面,目前国际上有三种做法:
1、统一责任制
它是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负有不分区段的运输的统一责任。即货物灭失或损坏,包括隐蔽损失,无论发生在哪个区段,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按一个统一原则负责,并按一个约定的限额赔偿。
2、分段责任制,又称网状责任制
它是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范围以各区段运输原有的责任为限。如海上区段按《海牙规则》,航空区段按《华沙公约》办理。在 不适用国际法时,应按相应国内法办理。赔偿按各区段的国际法或国内法规定限额赔付,对不明区段货物隐蔽损失,按双方约定办理。
3、修正统一责任制
这种责任制是介于统一责任制与分段责任制之间的责任制,又称混合责任制。即在责任范围方面与统一责任制相同,而在赔偿限额方面与分段责任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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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多式联运经营人 《海牙规则》 分支机构 国际法 多式联运合同 联营 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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