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歧视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价格歧视(Price Discrimination)
什么是价格歧视 编辑本段回目录
价格歧视实质上是一种价格差异,通常指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向不同的接受者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时,在接受者之间实行不同的销售价格或收费标准。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就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对条件相同的若干买主实行不同的售价,则构成价格歧视行为。
价格歧视是一种重要的垄断定价行为,是垄断企业通过差别价格来获取超额利润的一种定价策略。它不仅有利于垄断企业获取更多垄断利润,而且使条件相同的若干买主处于不公平的地位,妨碍了它们之间的正当竞争,具有限制竞争的危害。因而,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规基本上都对它作出了限制。西方经济学中将价格歧视定义为:在同一时间对同一种商品向不同的购买者索取不同的价格。
价格歧视实行的三个条件 编辑本段回目录
实行价格歧视是厂商为了获取超额利润的手段,要使价格歧视得以实行,一般要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市场存在不完善性。当市场不存在竞争,信息不畅通,或者由于种种原因被分割时,垄断者就可以利用这一点实行价格歧视。
第二,各个市场对同种商品的需求弹性不同。这时垄断者可以对需求弹性小的市场实行高价格,以获得垄断利润。
第三,有效地把不同市场之间或市场的各部分之间分开。地区封锁和限制贸易自由的各种障碍往往有利于垄断者实行其价格歧视,因此,反垄断限制价格歧视应该尽力消除其实现的环境条件。
价格歧视的三个等级 编辑本段回目录
根据价格差别的程度,可把价格歧视区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价格歧视,又称完全价格歧视,就是每一单位产品都有不同的价格,即假定垄断者知道每一个消费者对任何数量的产品所要支付的最大货币量,并以此决定其价格,所确定的价正好等于对产品的需求价格,因而获得每个消费者的全部消费剩余。这是一种极端的情况,现实中很少发生。
二级价格歧视,即垄断厂商了解消费者的需求曲线,把这种需求曲线分为不同段,根据不同购买量,确定不同价格,垄断者获得一部分而不是全部买主的消费剩余。公用事业中的差别价格就是典型的二级价格歧视。
三级价格歧视是指垄断厂商对不同市场的不同消费者实行不同的价格,在实行高价格的市场上获得超额利润。
价格歧视作为一种垄断价格,它既是垄断者获取最大垄断利润的一种手段,又会导致不公平竞争,理所当然地应该加以限制。但是,限制价格歧视并非要取消一切价歧视。在具有自然垄断性的公用事业中,对于一些不能贮存的劳务,采用高峰时期和非高峰时期的差别价格,将某些高峰需求调向低峰时期,可以更充分地利用其设备资源,对于社会来说,是具有积极意义的。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竞争法律均涉及价格歧视问题。美国反托拉斯法律制度一直将某些对市场竞争造成损害的价格歧视作为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研究和规范。根据《克莱顿法》和《鲁宾逊帕特曼法》的规定,从事商业的人在其商业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地对同一等级和质量商品的买者实行价格歧视,如果价格歧视的结果实质上减少竞争或旨在形成对商业的垄断,或对竞争造成其他损害,则是非法的。违法价格歧视的构成要件是:实施价格歧视的主体包括商品的销售者和购买者;价格歧视的标的物只是商品,不包括服务及无形物,且这种商品必须是相同等级、相同质量,商品的销售发生在美国境内的商业过程中;实施价格歧视的后果对市场竞争造成损害。
在我国,价格歧视行为还需要认真探讨,区别情况进行规范。《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经营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具有同等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这里所称的“价格歧视”,是指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时,使同等交易条件的接受者在价格上处于不平等地位。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就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对条件相同的若干买主实行不同的交易待遇,例如对具有同等条件的甲、乙企业,对甲可以实行批量作价,对乙则不允许享受批量作价;或对甲可以讨价还价,对乙则不允许;或因甲是本地企业,乙是外地企业就实行不同价格待遇等,从而构成价格歧视行为。价格歧视使条件相同的若干买主处于不公平的地位,妨碍了它们之间的正当竞争,具有限制竞争的危害。因而,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规基本上都对它作出了限制。
在完全竞争市场上,所有的购买者都对同质产品支付相同的价格。如果所有消费者都具有充分的知识,那么每一固定质量单位的产品之间的价格差别就不存在了。因为任何试图比现有市场价格要价更高的产品销售者都将发现,没有人会向他们购买产品。然而,在卖主为垄断者或寡头的市场中,价格歧视则是很常见的。
价格歧视的存在的条件 编辑本段回目录
1.厂商必须面对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即产品的需求与其价格成反比。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购买团体必须能在某一成本下区分开,该成本不超过区分他们所能带来的收入。即厂商能够以合理的成本进行市场细分。
3.必须阻止不同购买集团之间贱买贵卖的转卖行为。
4.不同的购买集团对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必须不同,并且为厂商所知。即厂商了解购买集团对产品的不同的需求程度。
垄断与价格歧视 编辑本段回目录
一旦产品的卖方形成了垄断,就非常容易形成价格歧视。
歧视就是差别待遇。以价格歧视为例,即同样的产品卖给不同的人,收取不同的价格,就形成了价格歧视。然而,推而广之,在同一个生活范围内,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待遇的歧视现象,还有多种形式。
“不同的人”不仅仅是“经济特征”的不同,而且还可以是“种族特征”的不同,或是“性别特征”的不同,或是“地域特征”的不同。“不同的待遇” 既可以是“不同的价格待遇”,也可能是“不同的就业待遇”,或者是“不同的美誉度的待遇”。由此,除了“价格歧视”之外,相应地还会产生“种族歧视”、 “性别歧视”和“地域歧视”等等。但在生活中最常见的应当是价格歧视。
经济分析表明,一旦产品的卖方形成了垄断,就非常容易形成价格歧视。价格歧视通常有三种形式:一级价格歧视、二级价格歧视和三级价格歧视。
当卖方垄断势力比较强大且信息也比较灵通的情况下,卖方可以对每一单位商品都收取买方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将消费者剩余全部收归己有。假设某地区只有一个牙医,并且他清楚每一个患者愿意付的最高价格,他将对每一个患者收取不同的价格,使他们刚好愿意治疗,这样患者们的全部消费者剩余都转移到了牙医那里。这种情况是一级价格歧视。
一个垄断的卖方还可以根据买方购买量的不同,收取不同的价格。比如,电信公司对客户每月上网时间的不同,收取不同的价格,对于使用量小的客户,收取较高的价格;对于使用量大的客户,收取较低的价格。垄断卖方通过这种方式把买方的一部分消费者剩余据为己有。这是二级价格歧视。
三级价格歧视则是指垄断卖方对不同类型的买方收取不同的价格,买方的需求价格弹性越大,卖方收取的价格就越低;买方的需求价格弹性越小,卖方收取的价格就越高。通过这种方法,垄断卖方就从需求价格弹性小的买方那里榨取更多消费者剩余。比如,有的旅游景点对外地游客和本地游客实行价格歧视,对外地游客收取较高的价格,对本地游客收取较低的价格。
显然,价格歧视使产品的卖方尽可能多地获益,因为通过价格歧视,原本属于产品买方的消费者剩余也被转移到了卖方那里。但是,按照经济学家的分析,价格歧视在经济上却是有效率的,也就是说,价格歧视是满足帕累托标准的,通过价格歧视,卖方获取的最大收益,等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值。如果垄断的卖方实行统一价格,虽然也能达到一个最大的收益,但却小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值,因而在经济上是无效率的。
当然,价格歧视要行得通,垄断的卖方必须能对买者的不同特征进行有效的区分和分割。这种不同可能是买者的需求强度的不同,也可能是购买量的不同,或者是需求价格弹性的不同,关键是要对这种不同进行有效的区分和分割。比如,航空公司之间经常发生价格大战,优惠价常常能打极低的折扣。然而,即使是价格大战,航空公司也不愿意让出公差的旅客从价格大战中得到便宜。但是,当旅客去买飞机票的时候,他脸上并没有贴着是出公差还是私人旅行的标记,那么航空公司如何区分乘客和分割市场呢?
原来,购买优惠票总是有一些条件,如规定要在两星期以前订票,又规定必须在目的地度过一个甚至两个周末等。老板派你出公差,往往都比较急,很少有在两个星期以前就计划好了的国内旅行。这就避免了一部分出公差的旅客取得优惠机票。
最厉害的是一定要在目的地度过周末的条件。老板派你出公差,当然要让你住较好的旅馆,还要付给你出差补助。度过一个周末,至少多住两天,两个周末更不得了。这笔开支肯定比享受优惠票价所能节省下来的钱多得多,更何况,度完周末才回来,你在公司上班的日子又少了好几天,精明的老板才不会为了那点眼前的优惠,而贪小便宜、吃大亏。就这样,在条件面前人人平等,这些优惠条件就把出公差者排除得八九不离十了。
这样,歧视者心满意足:既挖掘出了潜在的需求,又排除了从歧视者角度而言不应该享受此种优惠的人。由此看来,航空公司实行价格歧视获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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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美国 罗宾逊-帕特曼反价格歧视法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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