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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的官僚组织理论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韦伯的官僚组织理论

被称为“组织理论之父”的韦伯泰勒法约尔是西方古典管理理论的三位先驱。马克斯·韦伯( Max Weber,1864-1920)生于德国,曾担任过教授、政府顾问、编辑,对社会学、宗教学、经济学与政治学都有相当的造诣。韦伯的主要著作有《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般经济史》、《社会和经济组织的理论》等,其中官僚组织模式(Bureaucratic Model)的理论(即行政组织理论),对后世产生了最为深远的影响。有人甚至将他与杜克海姆、马克思奉为社会学的三位“现世神明”。韦伯行政组织理论产生的历史背景,正是德国企业从小规模世袭管理,到大规模专业管理转变的关键时期,了解韦伯的思想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韦伯认为,任何组织都必须以某种形式的权力作为基础,没有某种形式的权力,任何组织都不能达到自己的目标。人类社会存在三种为社会所接受的权力:

- 传统权力(Traditional Authority):传统惯例或世袭得来;

- 超凡权力(Charisma Authority):来源于别人的崇拜与追随;

- 法定权力(Legal Authority):理性——法律规定的权力。

对于传统权力,韦伯认为:人们对其服从是因为领袖人物占据着传统所支持的权力地位,同时,领袖人物也受着传统的制约。但是,人们对传统权力的服从并不是以与个人无关的秩序为依据,而是在习惯义务领域内的个人忠诚。领导人的作用似乎只为了维护传统,因而效率较低,不宜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而超凡权力的合法性,完全依靠对于领袖人物的信仰,他必须以不断的奇迹和英雄之举赢得追随者,超凡权力过于带有感情色彩并且是非理性的,不是依据规章制度,而是依据神秘的启示。所以,超凡的权力形式也不宜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

韦伯认为,只有法定权力才能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其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它提供了慎重的公正。原因在于:(1)管理的连续性使管理活动必须有秩序的进行。(2)以“能”为本的择人方式提供了理性基础。(3)领导者的权力并非无限,应受到约束。

有了适合于行政组织体系的权力基础,韦伯勾画出理想的官僚组织模式(Bureaucratic Ideal Type),具有下列特征:

1、组织中的人员应有固定和正式的职责并依法行使职权。组织是根据合法程序制定的,应有其明确目标,并靠着这一套完整的法规制度,组织与规范成员的行为,以期有效地追求与达到组织的目标。

2、组织的结构是一层层控制的体系。在组织内,按照地位的高低规定成员间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3、人与工作的关系。成员间的关系只有对事的关系而无对人的关系。

4、成员的选用与保障。每一职位根据其资格限制(资历或学历),按自由契约原则,经公开考试合格予以使用,务求人尽其才。

5、专业分工与技术训练。对成员进行合理分工并明确每人的工作范围及权责,然后通过技术培训来提高工作效率

6、成员的工资及升迁。按职位支付薪金,并建立奖惩与升迁制度,使成员安心工作,培养其事业心。

韦伯认为,凡具有上述6项特征的组织,可使组织表现出高度的理性化,其成员的工作行为也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组织目标也能顺利的达成。韦伯对理想的官僚组织模式的描绘,为行政组织指明了一条制度化的组织准则,这是他在管理思想上的最大贡献。

作为韦伯组织理论的基础,官僚制在19世纪已盛行于欧洲。韦伯从事实出发,把人类行为规律性地服从于一套规则作为社会学分析的基础。他认为一套支配行为的特殊规则的存在,是组织概念的本质所在。没有它们,将无从判断组织性行为。这些规则对行政人员的作用是双重的:一方面他们自己的行为受其制约,另一方面他们有责任监督其它成员服从于这些规则。韦伯理论的主要创新之处导源于他对有关官僚制效率争论的忽略,而把目光投向其准确性、连续性、纪律性、严整性与可靠性。韦伯这种强调规则、强调能力、强调知识的行政组织理论为社会发展提供了一种高效率、合乎理性的管理体制。现在我们普遍采用的高、中、低三层次管理就是源于他的理论。行政组织化是人类社会不可避免的进程,韦伯的理想行政组织体系自出现以来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它已经成为各类社会组织的主要形式。韦伯的行政组织理论虽然不是管理思想的全新开创,只是社会实践的理论总结,但我们在重温韦伯行政组织理论之时,不是为了赞美他在历史上的重大贡献,而是认同其思想对现代组织行为的现实指导意义。

到今天,“官僚”一词已从技术意义上的“行政组织”(中性)演变成“效率低下”的代名词(贬义)。然而,现今社会行政组织的过份低效,并不是“官僚制”本身的错误,而是由于官僚行政组织内部机制障碍所致。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和企业机构臃肿、效率低下,对照一下韦伯关于理想的官僚组织的6项特征,也许它们可以作为政府机构改革和企业内部重整的准则。

韦伯关于组织中三种合法权力的精辟分析,犹如茫茫大海上的灯塔。随着社会的发展,组织中法定权力的重要性和科学性日益凸显。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在各类组织中基本都是传统权力和超凡权力远远比法定权力更有影响。当前我国提出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其关键就是要确定法定权力在国家行政组织体系中的基础及决定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许多企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涌现了一批知名企业和企业家,然而在许多企业中,维系企业权力基础的却是企业最高领导人个人的超凡权力,他们或因卓越的远识、杰出的才能、非凡的人格扭力,或因“时势造英雄”而成为企业的绝对主宰和精神领袖,并且企业还在乐于渲染个人权威、塑造个人英雄。“一人身系天下安危”,这种脆弱的权力体系将直接影响企业长远、稳定的后续发展。在企业领导人决策失误或其之后的时代,不可避免地将陷入动荡的结局,企业的发展也难以预测。逐步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化,建立以法定权力为基础的企业组织内部权力体系,才是企业长久稳定发展的保证。

被誉为“组织理论之父”的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对组织管理理论的伟大贡献在于明确而系统地指出理想的组织应以合理合法权力为基础,这样才能有效地维系组织的连续和目标的达成。为此,韦伯首推官僚组织,并且阐述了规章制度是组织得以良性运作的基础和保证。这里不能狭义的理解官僚组织(此处的官僚是中性的)。企业的长生不老决不仅仅依赖于其英雄人物的“超凡卓识”,应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其“顺应自然”的原则体系——公正地识人、用人和尽人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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