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形式变更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公司形式变更定义 编辑本段回目录
公司形式变更的特点 编辑本段回目录
(1)法人资格的延续性。
(2)变更方向的单向性。
(3)程序法定性。
公司形式变更的功能 编辑本段回目录
(1)公司维持。
(2)营业持续。
(3)程序简化。
(4)降低成本
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条件和程序编辑本段回目录
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条件和程序主要包括:
1)拟订变更方案,通过变更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公司形式变更前,应由公司负责人拟订公司形式变更方案,并报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采取特别决议的方式进行,即应由2/3的表决权通过。同时还应该编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以作为确定股东权益和责任的基础。
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法定的股份公司的设立条件,并依照法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办理。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
3)如果为增加资本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当依照公司法规定的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
4)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类型变更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公司形式变更的法律特征 编辑本段回目录
- (1)公司法人资格的延续性
公司形式变更的立法的重经理由是为节约交易成本,避免繁琐的清算手续。
- (2)变更种类的特定性及变更方向的单向性
各国公司法通常只认可性质(即股东对外承担责任)相近的公司间的变更,不允许性质完全不同的公司间的变更。
- (3)变更程序的法定性
公司形式变更的决议是全体股东意思自治的表示,然而为保护市场经济安全,法律要求变更具备一定的条件并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 编辑本段回目录
我国《公司法》第98、第100条对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 1.净资产折股问题
而公司的资产,是包括公司负债的,故而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依法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折合的股份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
- 2.国有资产折股问题
本着同股同权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则,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 3.增资募股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依法变更为股份公司,为增加资本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当按照《公司法》第84条、第86至90条,及第4章第1节关于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
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依法变更为股份公司后,就发生了公司形式的变更,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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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公司形式变更 《公司法》 交易成本 债务 债权 公司 公司法 净资产 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流失 增加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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