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证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什么是改证 编辑本段回目录
改证是对已开立的信用证进行修改的行为。
在审证时,如发现有我方不能接受的条款时,应及时向开证申请人提出要求进行修改,但对更改信用证应持慎重态度。一般来说,非改不可的应坚决要求改正,可改可不改的,或适当努力可以做到而又不增加太多费用负担的,则可酌情处理:或不作修改按信用证规定办理,或同时提请国外进口人今后注意。
信用证的修改要求,通常由出口人(受益人)提出,有时也有由进口人主动向开证行提出的。对此须经开证行同意后,由开证行经通知行转告出口人,并经出口人同意接受后方为有效。如遭出口人拒绝接受,则此项修改不能确定,信用证仍以原款为准。
改证是由进口人通过开证行办理,修改通知如同开立信用证一样,须经通知行转递收益人,而不能由开证行直接通知或由进口人径自寄予受益人。
修改信用证的注意事项 编辑本段回目录
(1)对于需要修改的内容应一次向国外客户提出,尽量避免在发货装船或缮制单据时又发现新问题,再次要求客户改证。因为不仅国外改证费用很高,而且一改再改会引起客户不满,同时也足以暴露我方的工作素质和业务水平。
(2)收到银行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后,仍应再进行审核,如所修改内容还难以接受,则仍应及时拒绝,否则将被认为已同意接受修改。
(3)对于已接受的信用证修改书,应立即将其与原证附在一起,并注明修改次数,以免与原证脱节,造成信用证条款不齐,影响及时办理议付。
(4)必须在收到通知银行的“修改通知书”后,才能办理装运事宜,绝不可仅凭买方通知“证已照改”或其他类似的词句的通知就发货装船。
信用证改证函 编辑本段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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