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交易行为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什么是强制性交易行为编辑本段回目录
强制性交易行为的特征编辑本段回目录
1.公用企业是实施该行为的特定主体。不具备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以及非经营性的政府机关不是强制性交易行为的主体;
2.其他出于公平交易地位的经营者的商品是公用企业强制性交易行为的客体,及该行为是强制安排他人之间进行交易,并非强迫他人与自己进行交易。
3.公用企业的行为带有强制性,使被强制者难以抗拒,不得不服从安排与他人交易;
4.公用企业实施这种交易行为的目的,是从被指定的经营者处获得利益。
强制性交易的范围及表现形式编辑本段回目录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强制交易行为主要包括下述7种情形:
(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产品,而排斥其他同类商品;
(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排斥其他的经营者;
(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5)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滥收费用;
(7)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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