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不良资产( Non-performing asset)
什么是不良资产 编辑本段回目录
企业的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资金)挂账,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应提未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类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金额。
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俗称呆坏账。也就是说,银行发放的贷款不能按预先约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 包括逾期贷款(贷款到期限未还的贷款)、 呆滞贷款(逾期两年以上的贷款)和呆帐贷款(需要核销的收不回的贷款)三种情况。其他还包括房地产等不动产组合。"
我国银行对不良资产的划分可分为两个阶段:
一是在1998年以前,各银行业按财政部1988年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的规定,即“四级分类”,俗称“一逾两呆”,也就是“逾期”、“呆滞”、“呆账”。按这种方法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仅有普通呆账准备金一种,为贷款总量的1%。
二是1998年以后,我国将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即“五级分类”。1999年7月,央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及《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现在通常提取的专项准备金比例为:关注2%、次级25%、可疑50%、损失100%。后三类为不良资产。
解决不良资产办法 编辑本段回目录
专人催收
银行自身成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催收。仍留在银行的不良资产,一类是已无收回可能的呆账,一类是1996年《商业银行法》生效、商业银行自主权扩大后发生的应收未收的贷款及其利息。这后一部分不良资产发生时间不长,情况明朗,收回的可能性较大,应由债权银行成立专门机构、调集专人催收。对主动想办法归还拖欠贷款的企业,银行应积极给予其所需的新的贷款支持,以鼓励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风气。
冲销
加大对不良资产的冲销力度。对已无收回可能的不良资产,只能用各种办法冲销。
出售企业国有股
日本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的政策与措施 编辑本段回目录
巨额的银行业不良资产不仅严重损害日本银行业发展,也是日本经济复苏和金融改革推进的重大障碍。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日本政府和金融行业采取多种方式来开展不良贷款的处置。
1.政府出台稳定银行业运行的专门法案,建立银行坏账处置的政策框架。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集中出台了一批关于银行坏账处置的金融法规,如《金融系统稳定化对策》、《金融机构重组方针》、《重建金融机构机能紧急措施法》、《过度银行计划》等,确立了对问题银行开展坏账处置的基本方针。依法新设立银行风险管理和不良资产处置的职能机构,1998年设立的金融监督厅和金融再生委员会,负责全面清理146家主要银行不良信贷资产,并与大藏省共同制定金融救助方案和坏账处置措施。形成了以日本央行和大藏省为核心的金融风险监管和银行坏账处置的运作体系。
2.政府设立处理银行坏账的专门机构,接收、管理和处置问题。1996年由日本央行出资50%改组东京共同银行建立的“整理回收机构”,1998年由存款保险公司出资设立的“平成金融再生机构”,向自有资本比率低的问题银行注资。平成金融再生机构以控股形式设立“过度银行”,选派金融理财人继续经营和管理问题银行的有效债权,并将暂时未找到市场接收者的问题银行的坏账托管给整理回收机构,并由其向民间金融机构进行股权转让或经营权出售。
3.利用资本市场扩充核销坏账的资金来源,增强银行资本运营能力。在利用政府鼓励的冲削法预提呆账准备金的同时,民间金融机构通过在股票市场上出售资本构成中的股票,获取高于薄价的收益来进行坏账冲销。银行不通过发行优先股和长期债券来筹集新资本,以提高基础资本水平和风险抵御能力。运用多样化和市场化资产处置手段,加强银行不良贷款处置。采取不良资产的捆绑式公开拍卖;海外分支机构利用欧美银行二级市场出售不良债权;合作信贷收购公司出售银行不动产抵押品;设立不动产经营公司、以及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等,主要目的是不同程度地提高银行不良债权和不动产担保品的流动性来实施资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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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不良资产 《商业银行法》 不动产 不良贷款 人民银行 企业财务 公开发行 利率 呆帐贷款 呆滞贷款 呆账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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