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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票据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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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票据概念 编辑本段回目录

  电子票据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渐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其是借鉴纸张票据关于支付、使用、结算和融资等功能,利用数字网络将钱款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利用电子脉冲代替纸张进行资金的传输和储存。它以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技术网络为基础,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储资金信息于计算机系统之中,并通过因特网以目不可视、手不可及的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传统有纸化票据的功能。所谓“数据电文”(data message)是通过电子、光学或者类似方法产生、发送、接受或者储存的信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等。

  由此可见,电子票据是计算机与计算机之间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它一般记录于计算机或磁盘载体中,非经技术处理后变成书面文字或显示在屏幕上,是不能用肉眼来识读的。在某些方面,如汇总、支付、流通、融资、结算、信用等都有着和传统纸面票据相同甚至优于传统纸面票据的功能,但是,从理论角度看来,正如当前一些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电子票据也有一些和传统纸面票据不同的地方:

  1.传统票据结算的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具体而言,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是发票人、付款人与受款人,本票则是发票人与受款人。非基本当事人则是包括受让人、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人及预备付款人等。而电子票据的当事人则是转让人、受让人、发送银行、接收银行、电子交换所以及数据通讯网络等。

  2.传统票据是一种无因的可流通的有价书面证券,持有票据的当事人形式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证券的原因,而且票据可经背书或交付方法转让于他人。但电子票据是以电子方式进行的,电子时代的票据既非无因证券,也不具有普遍意义上的流通性,它只有在计算机网络系统中才能流通,这样就失去了票据的基本属性。”这是由于这些不同,导致了我国《票据法》不能调整电子票据行为。

  所以,我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该法第七条又进一步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签名,应当为当事人的本名。”由此可见,我国立法实践中否认了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现行的《票据法》也不承认经过数字签章认证的非纸质的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之所以电子票据的效力没有得到相应的法律关注和承认,主要是基于电子票据的书面形式问题没有得到相应的解决,这种做法,不能够适应我国迅猛发展的电子票据业务发展的需要,也不符合私法领域“法律全球化”的要求。笔者认为,无论是从我国票据法理论上还是我国票据市场运作的实际情况来看,无论是从我国国内其它法律部门还是国际上的一些习惯的做法来看,我们都有可能而且有必要扩大解释《票据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书面形式”,使其既为以纸面票据为工具的支付,又为以数据电文为基础的电子支付提供统一的规则。

电子票据使用的现状 编辑本段回目录

  电子票据就是以电子方式制成票据,以电子签章取代实体签名签章的支付工具。目前电子票据还没有受到法律保护。1996年1月1日生效的《票据法》确立的是以纸质票据为基础的支付结算制度,票据市场和票据活动中都是以纸质票据为主。低质票据的管理仍很原始,大多采取手工操作的模式,严重限制了我国票据产品和票据市场的发展。从目前的票据作用状况看,电子票据也只是在个别银行开办的电子银行和缴纳税款等清算业务,而且业务处理也没有统一规范。

电子票据生存的优势 编辑本段回目录

  由于现行的纸质票据本身有着与生俱来的风险和不便,如容易遗失、伪造、变造,处理手续繁琐,流通成本高、受地域限制等等。相对于纸质票据来说,电子票据有着特殊的优势,从票据的特性看,电子票据在于空白票据置于银行端,发票人不必随身携带,也不必亲自保管,可防止票据遗失、伪造、变造;从票据的效率看:电子票据流转速度快,不受地域限制,可跨区交换,资金迅速抵用,可提升运用效率;从票据的安全看:在计算机系统管理下,电子票据的收款风险大大降低了,不会收到出票日提前或超后、出票人印鉴不全不符、空白票据已挂失等类的票据。

电子票据发展的前景 编辑本段回目录

  随着电子商务时代的悄然来临并将成为21世纪的主要贸易形式电子商务交易的各方都将通过无纸化的电子票据来进行支付和结算,这是不可逆转的国际趋势。电子票据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渐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借鉴纸张票据所具备的支付、使用、结算和融资等功能,利用数字网络将钱款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利用电子脉冲代替纸张进行资金的传输和存储,它以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技术网络为基础,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储资金信息于计算机系统之中,并通过网络以目不可视、手不可及的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传统有纸化票据的功能。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很多商业银行都相继推出了网上银行业务,且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经过一段时期的运作,网上企业银行的具备了较强的安全性和便利性,因此,电子票据作为一种新型支付结算工具,必将有广阔的发展空间,美好的前景。

电子票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编辑本段回目录

  (一)现行的电子票据缺乏规范

  目前,商业银行在电子化交易中对数据电文的占有起着主导作用,因为商业银行对有关服务的信息处理过程的整体负有管理责任,而且它直接占有着有关交易的各种重要电子化信息。电子票据的的格式、核押方式都是由商业各银行自行确定的,而作为交易活动的客户方,无法掌握电子票据的真实性,一旦客户和银行之间发生因泄密,被盗、篡改等业务纠纷,商业银行利用自己管理电子数据的优势,自己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客户由于不掌握电子数据的管理权,则难以取得对商业银行不利的网上银行的电子数据证据,这显然有失公平。

  (二)电子票据无法律保护

  《票据法》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而电子票据是没有签章,只是通过电子信息发出支付指令,因此,现行的《票据法》不承认经过数字签章认证的非纸质的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

发展电子票据的几点建议 编辑本段回目录

  (一)建立独立的网上票据登记管理机构,来保证网上电子票据交易的客观公正性

  这种网上票据登记管理机构应当是经过法律认可的、独立于电子票据交易双方的第三方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带有国家公证性质的权威机构,登记见证、数据保管,并提供可与商业银行、企业联网的服务平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客观、公正的交易证据。在商业银行为客户签发电子票据同时,商业银行将客户电子票据的有关数据报送电子票据登记机构进行登记,以后客户在电子票据流通中需要进行转让、抵押贴现、兑付等业务时,就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到票据登记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受理电子票据业务的商业银行就可以到登记机构查证电子票据的真伪、是否合法有效,以最终决定是否为客户办理有关业务。当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发生业务纠纷时,登记机构就能够为解决纠纷提供客观公正的数据电文。

  电子票据登记管理机构同时应对票据信用资料进行管理,为电子票据使用企业建立基本资料档案,记录其退票信息,给予信用评级,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对原有法律概念进行变革并赋予新的内容

  我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该法第七条又进一步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签名,应当为当事人的本名。”由此可见,我国立法实践中否认了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现行的《票据法》也不承认经过数字签章认证的非纸质的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

  票据是一种信用工具和重要的支付手段,从法律规定到经济生活的实践,世界上普遍实行票据的法定主义,即发行票据必须以法律规定的种类,各类票据的发行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内容和格式。网络银行脱胎于传统的商业银行,电子化的票据或者说是电子票据是传统银行的票据在网上银行的继续和发展。因此,传统票据所具有的法律特征、种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和法律责任,在电子票据身上都应得到充分的体现。

当前可通过修改《票据法》或新颁布《电子票据法》来明确电子票据法律概念,确立电子票据法律地位。对电子票据法律内涵的定义应当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电子票据是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和支付手段,具备一般票据所具有的外延和内涵;电子票据运用于网上银行,存在于电子介质之中,所提供的信息是可视的、真实的、合法的;每份电子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过程是唯一的,具有排他性,任何企图伪造、变造、克隆或复制的行为都是非法的,都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追究。

  (三)赋予电子签名法律地位,确保电子票据业务合法有效

  网上银行在受理电子票据业务的服务过程中,其交易指令能否真实、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志,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电子指令真实性、完整性的认定。从传统的银行业务上看,主要是依靠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且法律往往要求有当事人的亲笔签字或机构的盖章。在我国《票据法》第一章“总则”里,对在票据上的签章有着详细而具体的规定。但是电子票据的签发和流通是在虚拟的网上实现的,采用的是无纸化的电子交易方式,电子交易的签章,只有通过电子签名的形式来实现。因此,必须首先明确电了签名的法律地位,保证电子签名合法有效。

  (四)完善电子票据安全制度,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制约网上银行发展的“瓶颈”是电子数据的安全性问题。由于互联网具有充分开放、管理松散和不设防护的特点,要实现网上银行业务,必须确保电子数据的安全,否则网上银行的发展将失去支撑点。因此,还必须建立电子票据安全性的法律制度,这些制度除了规定技术上的安全防范要求外,还要明确有关银行、客户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电子票据信息的安全性主要包括:信息的保密性,即只有合法的接收者才能解读信息;信息的真实完整性,即接收到的信息确实是由合法的发送者发出,内容没有被篡改或被替换;信息的不可否认性,即发送者日后不可否认已经发出的信息。要实现这三个方面的要求,必须做到银行网站本身要安全,客户与银行、与电子票据登记网站、银行与电子票据登记网站之间的信息传递要安全,客户与客户之间通过电子票据登记网站交换信息要安全性。

确立电子票据信息的安全性,首先要有一个法律认可的权威的认证机构,对银行网上业务的准入从技术上、制度上、管理上进行安全鉴定和认证,对客户自身的信誉度进行评价,防止恶意侵占银行资金的行为,把好入市关;其次,要建立健全网上银行安全防范体制,严厉打击利用电子票据进行的金融犯罪行为;再者,要加强对网上银行日常业务的监督,督促网上银行切实遵守有关法律制度,确保网上银行业务安全运行;最后,要明确银行与客户在维护电子票据业务安全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在出现风险时银行与客户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目前科学技术的发展,为电子票据提供了广泛的选择空间,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使用PKI 技术、专线路传输、加解密技术,以确保电子票据信息的身份识别性、数据完整性、不可否认性和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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