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外汇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什么是资本项目外汇编辑本段回目录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内容编辑本段回目录
《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境内。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经批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资金汇出手续。
借用国外贷款,由国务院确定的政府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外贷款,应当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
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须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提供对外担保,只能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办理,并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国家对外债实行登记制度。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外债统计监测的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属于中方投资者所有的外汇,应当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基本原则编辑本段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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