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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定律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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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编辑本段回目录

  科斯定理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纳德·哈里·科斯(Ronald H. Coase)命名。他于1937年和1960年分别发表了《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两篇论文,这两篇文章中的论点后来被人们命名为著名的 “科斯定理是产权经济学研究的基础,其核心内容是关于交易费用的论断。

  科斯定理的基本含义是科斯在1960年《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表达的,而“科斯定理”这个术语是乔治·史提格勒(George Stigler)1966年首次使用的。

  科斯定理较为通俗的解释是:“在交易费用为零核对产权充分界定并加以实施的条件下,外部性因素不会引起资源的不当配置。因为在此场合,当事人(外部性因素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将受一种市场里的驱使去就互惠互利的交易进行谈判,也就是说,是外部性因素内部化。”

  也有人认为科斯定理是由两个定理组成的。科斯第一定理即为史提格勒的表述:如果市场交易成本为零,不管权利初始安排如何,市场机制会自动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现实世界,科斯第二定理可以表述为:一旦考虑到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以及经济组织形式的选择将会对资源配置效率产生影响。

科斯定律的三个版本编辑本段回目录

  “科斯定理”最早是由 G. Stigler 在1966年提出的。科斯本人始终拒绝清楚地表述这个定理。

  科斯本人对科斯定理的表述是这样的:what I showed in that article(coase,1960,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s), as I thought, was that in a regime of zero transaction costs, an assumption of standard economic theory, negotiations between the parties would lead to those arrangements being made which would maximize wealth and this irrespective initial assignment of rights. This is the infamous Coase theorem, named and formulated by George Stigler…..(coase, 1992,The institutional structure of production,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ume 82, issue 4, September, 1992, 713-719.) “科斯定理”最早是由 G. Stigler 在1966年提出的。科斯本人始终拒绝清楚地表述这个定理。
  科斯定理的最早形式出现在他1959年写的《联邦通讯委员会》,它可以表述为:市场交换的前提是产权的界定。
  科斯说这个思想由来已久,在亚当·斯密那里就能找到。但是,科斯的贡献在于,只有他才清楚地指明了可操作的交易所必须满足的约束条件。
  长期以来,经济学家设想的理想社会中,任何交易都是在无阻碍的情况下进行的,这样构造起来的经济学体系,与现实生活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为了将这些差别合理化,为了保护理论免于被现实推翻,经济学家不得不引入了“长期”和“短期”、“均衡”和“不均衡”这些概念。
  只有到了科斯,才有力地指出,足够清晰界定的产权和足够低廉的交易成本,是市场达成交易的前提条件。他的洞察力,促使一代经济学家放弃了“黑板上的经济学”,投身到真实的经济生活中,对在千变万化的约束条件下达成的交易作研究。
  科斯定理的第二种表述方式出现在他后续的一篇论文《社会成本问题》里。它可以表述为:假如产权被清楚地界定以及交易费用为零的话,不管谁拥有资源,那么资源的利用方式都是不变的。
  交易费用为零的社会是一个怎样的社会?如果真是可以想象的话,那应该是一个一刹成永恒的社会。那里不存在新的情况、新的需要、新的知识。
  企图以不存在交易费用为零的社会这个理由来否定科斯定理,是捉错用神的。科斯当然知道交易费用不可能为零,科斯真正关心的是降低交易费用可以纠正资源的错误配置,使总产出逼近最优的极限。
  高鸿业在《私有制、科斯定理和产权明晰化》中列举科斯定理错误的第一点理由,就是说交易费用不可能为零。我认为这不成为理由,否则我们同样可以因为不存在不受外力的物体而指责惯性定律是错误的。
  高鸿业列举的科斯定理错误的第二点理由是,“即使交易费用为零,也还存在‘策略性行为’的情况(即有人出于自私而搭顺风车的行为)……”。我认为这再一次反映出高鸿业对“交易费用”概念的误解。
  我们前面分析过,自私也是造成交易费用的一个原因,所以高鸿业毋宁是在说“即使交易费用为零,也还存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这样说下去,又怎么能够令人信服呢。
  科斯定理的第三种表述方式是:如果产权被清楚界定而且交易费用为零,那么就满足了帕累托最优的条件,或者通俗地说,就是效率最高了。
  这个表述方式是最不重要的,因为这个说法空洞无物,无法验证。它毋宁说,如果一切都是最优的,那么就是最优的。
  帕累托最优的观念,是一种同义反复。如果我们说某种状态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的话,那么我们必定省略了某些约束条件,在忽略了这些约束条件时,我们考察的对象确实没有达到最优状态,确实出现了浪费和损失。然而,一旦我们加上这些被忽略的条件,那么帕累托最优就达到,浪费和损失就消失了。
  无论是帕累托最优,还是这第三种的科斯定理的表述,关心的都是达到总产出最大化条件,而不是产出如何分配的问题。
  在科斯的故事里, 只要运输行业比种植行业赚钱,那么无论土地归谁所有,都会用来修铁路而不是耕耘,这就是所谓的“用途不变”。但科斯根本没有说过“分配不变”,因为假如土地归农民所有,那么运输公司就要花钱向农民购买,如果恰好归运输公司所有,农民就得不到任何补偿。产权界定不同,收入的分配就不同,这是显而易见的。
  而高鸿业所列举的证明科斯定理错误的最后一条理由是“科斯定理忽略了收入分配”。这种指责令人摸不着头脑,科斯定理确实没有涉及收入分配方面的结论,但难道这就是科斯定理错误的理由吗?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中“科斯定理”条目的撰写人 R.Cooter 认为科斯定理这个表述形式是同义反复,对,但这个指责不重要,因为这不能够动摇科斯真正关心的问题和他的的贡献。
  正好在这部词典(高鸿业说“该词典在西方经济学界最具权威性”)的同一页,“罗纳德·科斯”条目的撰写人张五常,却在这个条目里以及其他的场合反击到:
  “难以理解为什么近年来科斯定理是真是假、和是否同义反复变成了热门的话题,给人感觉好象数学结构上的证明或推翻可以让科斯定理受到脱离现实的检验一样。毫无疑问,科斯的中心论题——呼唤我们关注制订合约时所必须屈从的约束条件——已经受到不同程度的忽视。
  “科斯的著作激励了我们运用受约束的选择条件的角度来分析经济体制。科斯的贡献不在于任何定理的阐述,而在于他提供了一个新的方法,一个新的角度,以此我们得以看到经济现象新的一面。那些争辩说科斯的论证是同义反复的人没有注意到,大量重要的科学发现渊源于某种同义反复。一个同义反复或许仅仅是一个定义,但这也是一个观察点。科斯所观察的总是真实的世界,他没有出现以前,我们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这个世界竟然是是这么妙趣横生的。
  “历史学家们似乎不能肯定,是历史创造英雄,还是英雄创造历史。但在这里,因果关系很明显。历史创造英雄:科斯很幸运,他的关于社会成本(和交易成本)的创造性著作在风气转变的时期下问世。对曾经主宰早期的经济思想的政策建议的召唤,正在被对经济作出解释的要求所取代。英雄创造历史:科斯不吐不快的言论,使得正在上涨的潮水变成滚滚的浪涛。
  “今天,许多经济学家确信,总有一天,交易成本和对合同的选择,作为对真实世界的经济学富有成果的分析的源泉而取得的地位,终将可以与边际效用学派在新古典经济学中所占的位置相比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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