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腐败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期权腐败
摘要:
“期权腐败”是在反腐力度不断加大形势下变换出来的新对策。即领导干部在位时,利用手中权力,以各种手段为他人谋取利益;“回报”并不立竿见影,而是根据私下“协议”待其退休或离职后才以各种形式兑现。因与期货交易异曲同工,故此得名。
期权腐败是当前腐败的新特点,是反腐败斗争面临的新挑战。期权这一概念是从经济学的期货概念引申而来的。在经济学中,期货意指交易双方不必在买卖发生的初期就交收实货,而是共同约定在未来的某一个时候交收实货。简单地说,期货就是一种合约,一种将来必须履行的合约。所谓期权腐败,就是腐败分子运用职权给他人办事,他人给予腐败分子金钱或其他好处的回报不是在行为的发生期,而是约定在未来的某一个时候。显然,腐败分子之所以选择期权这种形式进行腐败活动,主要是为了规避风险。因为期权腐败的最大特点是行为隐蔽,交易时间长,发现查处难。
在政治领域,期权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卖官期权化。卖官者先给买官者以官职,买官者不必立即向卖官者送去钱物,待到卖官者认为风险已过,或风险很小的某个时候再收取。政治领域中的另一种期权腐败形式是腐败分子培植自己的势力范围,为自己今后谋取私利做准备。
在经济领域,期权腐败主要表现形式是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期权化。这类期权腐败现象范围广泛。一些腐败分子利用审批权,为企业老板牟取利益,退休以后,企业老板以各种名义予以“回报”,或钱或物或股份。这种期权腐败现象在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土地征用、重大资金进出等方面表现尤为突出。
虽然期权腐败被发现的风险相对小一点,但正像期货风险很大一样,搞期权腐败对腐败者来说,最大风险之一就是期权利益不能兑现,使腐败者“竹篮打水一场空”。现在期权腐败已引起了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高度关注和警惕,中央也对惩防期权腐败做出了工作部署,如《公务员法》中的一些规定。因此无论期权腐败多么隐蔽,只要我们不懈地开展斗争,期权腐败现象终将被遏制。
期权腐败-权力期权化
期权腐败期权腐败是权力期权化,是指一些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位时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与一些从事商业和其他行业人员达成的,现在利用权力给其谋利,而在未来某个时期得到巨额回报的权钱交易合约。这些合约不像商品期货交易合约那样,有文字电子合同,而是达成的一种心照不宣或者口头承诺的约定。这个“未来某个时期”,一般是指权力人退休或者离职下海的时期。
领导干部“期权腐败”现象是新形势下腐败出现的新动向,是腐败发展的趋势和方向。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那种公开地收受贿赂、公开地索贿、即期的权钱交易现象将会逐渐有所收敛,最终会得到彻底遏制。但是,一些惟利是图的不法分子,决不会善罢甘休,一定会寻找其他途径,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谋取利益。而“期权腐败”有可能就是他们的选择。实际上,“期权腐败”问题在全国已经有了一些苗头。正像浙江省政府参事室主任金士希所说的:“这样的现象,可以断言几乎各地都有,只是情节轻重不同,涉及金额多少有异而已。”因此,警惕和防止“期权腐败”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期权腐败-显著特点
期权腐败一、隐蔽性强。由于期权腐败是在权力人使用权力后,在未来某个时期受益。而不像即期的权钱交易,你利用权力给我办事,我马上送金钱给你;或者我利用金钱买通你的权力。因此,“期权腐败”隐蔽性十分强。就像报道所说的,某县级市一位房改办负责人在位时通过各种关系及精心策划,将市区黄金地段的大片土地出让给某房地产商,该房地产商开发成小商品市场后日进斗金、发了横财。而那名房改办负责人退休后则被那家房地产商聘用,待遇是年薪30万元加高级住房一套,一辆红旗轿车,并有每年几万元的请客送礼签字权。这个负责人的所有行为,都是在退休以后,从目前的法律法规看,没有违法犯罪事实。
二、危害性大。其危害大就大在,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比如:期权腐败一般都发生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及政府采购中,这些都是国有资产的重点部门,一旦发生期权腐败,就会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使国家财产遭到重大损失。
三、查处难。由于“期权腐败”隐蔽性强,给司法部门查处带来了巨大困难。这里面有两个难点:目前还难有具体的法律条文来对“期权腐败”进行界定和规范;查处环节多,定性难,没有现成司法案例。
期权腐败-防止遏制
期权腐败1、从法律上必须对“期权腐败”行为进行立法,杜绝法律空白,使惩治“期权腐败”有法可依。
2、从党纪上进行一些具体规定,对离职、退休领导干部的去向和行为进行一些操作性强和必要的限制。虽然中纪委2001年曾出台了廉洁自律规定,设置了一个“新职隔离缓冲期”来防范权力场上的“期货交易”,但此规定执行起来难度较大,一些干部在自愿辞职时,往往会以没有考虑好为借口,拒绝透露此后的去向。应该对此进行必要的修改,作一些硬性规定。
3、惩治腐败特别是惩治期权化的腐败,需要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里,每一个政府官员时刻都被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无论他是在任职期间腐败还是在辞职以后期权化的腐败,都能够被新闻媒体曝光,并且都能够受到法律的严惩,只有这样,中国的反腐败工作才能够收到成效。
4、“期权腐败”是一个新动向,惩治“期权腐败”没有现成的做法可循,因此,应该借鉴国外一些先进经验,例如:新加坡、德国、美国等。
法律和制度不仅要规范在职官员的公权私用行为,也要对离职尤其是对那些下海经商或离退休后经商办企业的领导干部严加约束,实行跟踪监督,看看这些官员的资产增值究竟是怎么来的,是充分利用了原有的关系网、人情链,还是利用了“余权”、公权的“剩余资源”,只有这样,才能切实防止“期权腐败”现象的发生和蔓延。
摘要:
“期权腐败”是在反腐力度不断加大形势下变换出来的新对策。即领导干部在位时,利用手中权力,以各种手段为他人谋取利益;“回报”并不立竿见影,而是根据私下“协议”待其退休或离职后才以各种形式兑现。因与期货交易异曲同工,故此得名。
期权腐败是当前腐败的新特点,是反腐败斗争面临的新挑战。期权这一概念是从经济学的期货概念引申而来的。在经济学中,期货意指交易双方不必在买卖发生的初期就交收实货,而是共同约定在未来的某一个时候交收实货。简单地说,期货就是一种合约,一种将来必须履行的合约。所谓期权腐败,就是腐败分子运用职权给他人办事,他人给予腐败分子金钱或其他好处的回报不是在行为的发生期,而是约定在未来的某一个时候。显然,腐败分子之所以选择期权这种形式进行腐败活动,主要是为了规避风险。因为期权腐败的最大特点是行为隐蔽,交易时间长,发现查处难。
在政治领域,期权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卖官期权化。卖官者先给买官者以官职,买官者不必立即向卖官者送去钱物,待到卖官者认为风险已过,或风险很小的某个时候再收取。政治领域中的另一种期权腐败形式是腐败分子培植自己的势力范围,为自己今后谋取私利做准备。
在经济领域,期权腐败主要表现形式是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期权化。这类期权腐败现象范围广泛。一些腐败分子利用审批权,为企业老板牟取利益,退休以后,企业老板以各种名义予以“回报”,或钱或物或股份。这种期权腐败现象在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土地征用、重大资金进出等方面表现尤为突出。
虽然期权腐败被发现的风险相对小一点,但正像期货风险很大一样,搞期权腐败对腐败者来说,最大风险之一就是期权利益不能兑现,使腐败者“竹篮打水一场空”。现在期权腐败已引起了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高度关注和警惕,中央也对惩防期权腐败做出了工作部署,如《公务员法》中的一些规定。因此无论期权腐败多么隐蔽,只要我们不懈地开展斗争,期权腐败现象终将被遏制。
期权腐败-权力期权化
期权腐败期权腐败是权力期权化,是指一些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位时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与一些从事商业和其他行业人员达成的,现在利用权力给其谋利,而在未来某个时期得到巨额回报的权钱交易合约。这些合约不像商品期货交易合约那样,有文字电子合同,而是达成的一种心照不宣或者口头承诺的约定。这个“未来某个时期”,一般是指权力人退休或者离职下海的时期。
领导干部“期权腐败”现象是新形势下腐败出现的新动向,是腐败发展的趋势和方向。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那种公开地收受贿赂、公开地索贿、即期的权钱交易现象将会逐渐有所收敛,最终会得到彻底遏制。但是,一些惟利是图的不法分子,决不会善罢甘休,一定会寻找其他途径,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谋取利益。而“期权腐败”有可能就是他们的选择。实际上,“期权腐败”问题在全国已经有了一些苗头。正像浙江省政府参事室主任金士希所说的:“这样的现象,可以断言几乎各地都有,只是情节轻重不同,涉及金额多少有异而已。”因此,警惕和防止“期权腐败”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期权腐败-显著特点
期权腐败一、隐蔽性强。由于期权腐败是在权力人使用权力后,在未来某个时期受益。而不像即期的权钱交易,你利用权力给我办事,我马上送金钱给你;或者我利用金钱买通你的权力。因此,“期权腐败”隐蔽性十分强。就像报道所说的,某县级市一位房改办负责人在位时通过各种关系及精心策划,将市区黄金地段的大片土地出让给某房地产商,该房地产商开发成小商品市场后日进斗金、发了横财。而那名房改办负责人退休后则被那家房地产商聘用,待遇是年薪30万元加高级住房一套,一辆红旗轿车,并有每年几万元的请客送礼签字权。这个负责人的所有行为,都是在退休以后,从目前的法律法规看,没有违法犯罪事实。
二、危害性大。其危害大就大在,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比如:期权腐败一般都发生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及政府采购中,这些都是国有资产的重点部门,一旦发生期权腐败,就会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使国家财产遭到重大损失。
三、查处难。由于“期权腐败”隐蔽性强,给司法部门查处带来了巨大困难。这里面有两个难点:目前还难有具体的法律条文来对“期权腐败”进行界定和规范;查处环节多,定性难,没有现成司法案例。
期权腐败-防止遏制
期权腐败1、从法律上必须对“期权腐败”行为进行立法,杜绝法律空白,使惩治“期权腐败”有法可依。
2、从党纪上进行一些具体规定,对离职、退休领导干部的去向和行为进行一些操作性强和必要的限制。虽然中纪委2001年曾出台了廉洁自律规定,设置了一个“新职隔离缓冲期”来防范权力场上的“期货交易”,但此规定执行起来难度较大,一些干部在自愿辞职时,往往会以没有考虑好为借口,拒绝透露此后的去向。应该对此进行必要的修改,作一些硬性规定。
3、惩治腐败特别是惩治期权化的腐败,需要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里,每一个政府官员时刻都被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无论他是在任职期间腐败还是在辞职以后期权化的腐败,都能够被新闻媒体曝光,并且都能够受到法律的严惩,只有这样,中国的反腐败工作才能够收到成效。
4、“期权腐败”是一个新动向,惩治“期权腐败”没有现成的做法可循,因此,应该借鉴国外一些先进经验,例如:新加坡、德国、美国等。
法律和制度不仅要规范在职官员的公权私用行为,也要对离职尤其是对那些下海经商或离退休后经商办企业的领导干部严加约束,实行跟踪监督,看看这些官员的资产增值究竟是怎么来的,是充分利用了原有的关系网、人情链,还是利用了“余权”、公权的“剩余资源”,只有这样,才能切实防止“期权腐败”现象的发生和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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