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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值消散理论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租值消散(dissipation of rent)或租值耗散理论(The Theory of Rent Dissipation)在国内译作“租值耗散”,又称“租耗”。

租值消散理论概述
  租值消散理论或租值耗散理论(The Theory of Rent Dissipation)是当代产权经济学的重要理论之一。租值消散理论的核心是,本来有价值的资源或财产,由于产权安排方面的原因,其价值(或租金)下降,乃至完全消失。租值消散的思想最早隐含在美国经济学家F·H·奈特于1924年发表的《社会成本解释中的一些谬误》一文中,该文批评了庇古于1921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两条道路的例子。1954年,加拿大学者H·斯科特·戈登在《公共财产资源的经济理论:渔业》一文中,明确地分析了海洋渔业中的租值消散问题。1968年,G·哈丁在《公地的悲剧》中分析了公共牧场的租值消散问题。1970年,张五常在《合约的结构与非专有资源理论》中拓展了戈登关于海洋渔业租值消散问题的分析,并建立了一般性的非专有资源的租值消散理论。1974年,张五常进一步以香港的租金管制为例,探讨了政府干预所带来的租值消散问题。同年,约拉·巴泽尔发表《按等候分配的理论》,讨论了价格机制一旦被替代,如何引起租值消散的问题。这些分析和其他一些学者的努力结合起来,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租值消散理论。[1]
  租值消散的租值,概念没有很严谨,它是指无主的、没有界定清楚为谁属的收入,在竞争下会消散,在边际上会下降为零。说是租值,是说有了权利界定或有了主人的会存在,但无主的会消散。在边际上消散为零,在边际之内可能还会存在,是因为竞争驱之不去,因而有了主人。举一个例子,在公海钓鱼,任何人都可以钓,我的时间成本与他人的一样,但我钓技超凡,这超凡的钓鱼收入不会被竞争者掠夺,不会消散,我于是成为钓鱼租值的拥有者,是那时间成本之上的收入的主人。然而,在边际上,因为公海没有业主,钓鱼不收费,在边际上我的时间成本等于钓鱼的边际产值,我的边际租值是零。
  租值消散是一套理论,是另一个角度看社会成本,同时又是另一个角度看科斯定理。租值消散意味着本来有价值的资源或财产由于一些原因而价值下降或价值消失。
  租值消散理论揭示了租值消散的原因及其后果,对于我们正确地理解产权安排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意义及作用机制,减少经济生活中的各种浪费,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1]

观察到的租值消散现象[1]
  租值消散理论源于人们对实际经济现象的观察。1920年,福利经济学的奠基者A·C·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一书中首先提出了两条道路的例子。他发现,在通往同一目的地的两条道路中,优良的道路总是过分拥挤,而较劣的道路总是人烟稀少。这就使得优良道路上的驾车成本大大提高。当拥挤达到一定程度后,优良道路和较劣道路对驾车者来说没有差别。这种无差别意味着优良道路高于较劣道路的价值完全消失。庇古认为,如果政府进行干预,将一部分车辆从优良道路移到较劣道路,社会总福利将增加。1954年,H·戈登在前人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海洋渔场的例子。其分析的现象是,海洋渔场由于对所有的渔民开放,导致渔民的过度进入和捕捞,结果使渔业的总产量下降,海洋渔场的价值下降。类似的例子还有1967年德姆塞茨在《建立产权的理论》中提出的18世纪初加拿大东部印第安人对海狸的捕杀。
  1963年,A·博腾利(A·Bottomley)发表《土地公有对的黎波里资源配置的影响》一文,观察到另一种租值消散。他发现,的黎波里草原的气候和土壤都适合于种植价值甚高的银杏树,但由于草原是公共财产,没有人种植银杏树,而是把草原改作了价值更低的牧场,于是土地应有的租值就大幅度下降了。1968年,G·哈丁在《科学》杂志发表《公地的悲剧》一文,考察了公共牧场的租值消散问题。他发现,如果一块牧地属于公共土地,则村民的过度放牧会使牧地的价值下降,直至消失。
  1974年,张五常和巴泽尔观察到一种完全不同的租值消散现象:如果政府对分配产品或资源的价格机制进行干预,使价格机制分配资源或产品的作用受阻,人们一定会寻找其他机制取而代之,这些机制或多或少都有一些成本,这些成本就代表了租值的消散。以张五常的《价格管制理论》为例,在该文中,他考察了战后香港的租金管制问题。他发现,如果政府对租金进行管制,就会造成非专有收入(即无主收入)。非专有收入的存在刺激了房主与租客对非专有收入的争夺,双方都想获得更大的份额,结果是形成瓜分非专有收入的新的制度安排。这种新的制度安排的形成是要花费成本的,这种成本要从待分配的价值中扣除,因而代表了一种租值消散。巴泽尔在《按等候分配的理论》中分析了类似的租值消散。他指出,当价格机制受到这种或那种限制时,其他机制就会取而代之。排队等候就是其中的一种替代机制。排队虽然花费了时间,但不创造任何价值,因而也是一种租值消散。如果价格机制自由地发挥作用,排队就不会发生,也就没有时间的浪费了。
  1980年,李贝卡(Gary D.Libecap)和约翰逊(Ronald N.Johnson)观察到Navajo保留地的过度放牧现象。由于一些政府条例和部落规定,每个Navajo家庭都得到了小块土地的使用权。这就妨碍了土地的整合和规模经济,结果,每个家庭都用栅栏将小块土地圈起来,这使土地受到侵蚀,由此引起净收入的下降,并导致许多Navajo离开传统的牧羊业,接受工资工作或靠社会福利维生。这一结果与政策的初衷是背道而驰,因为这些条例本来是为了保护他们的游牧文化而设计的。
  1984年,李贝卡和约翰逊考察了20世纪初期美国石油开采中的租值消散问题。他们发现,尽管地面的土地已界定为私有财产,但地下的石油并没有界定所有者。由于每个石油开采商只获得了地面上20公顷土地的石油开采权,而地下的油田是连在一起的,于是每个开发商都拼命开采,以便获得更多的石油。结果,出现了油井钻得过多、开采的石油放在露天里(因为来不及处理)、开采速度过快而来不及恢复等一系列现象。这些现象使石油的开采成本大幅度上升,形成资源浪费。据估计,1910年,加利福尼亚由于石油存放在露天里而引起的火灾和挥发所造成的损失就达该州生产的5_l1%;1914年美国采矿局估计石油过度开采造成的损失达5百万美元,而当时美国的总产值只有2亿1千4百万美元[2]。
  诸如此类的例子还有很多。这说明,租值消散在现实世界中是非常普遍的现象。

租值消散的原因
  造成租值消散的原因主要是资源或财产的产权没有明确界定。在大多数权利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资源或财产的租值虽然会消散,但不会消散到零,其消散的程度取决于当事人面临的选择程度和形成合约安排的交易成本,原因在于当事人都是极大化的。租值消散理论对于我们理解产权安排对资源配置的重大作用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产权界定不清,公共的部分就会成为大家争抢的对象,并带来社会利益的损失。经济学称之为“租值耗散”。例如,小区物业的贬值,就是这“耗散”的结果。而要避免“耗散”,惟一的办法是将私有房屋的产权界定清楚。在供给量既定时,商品市场上会形成一个均衡价格,在均衡价格之上,商品正好全部实现销售。如果政府进行价格管制,在管制价格低于均衡价格时则会带来供不应求,造成供给的短缺,反之则是供给过剩。

  租值消散的原因分析[1]
  租值消散显然是一种无效率的状态。问题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显而易见的无效率现象呢?人们为什么不想办法减少这种无效率呢?对于有价值的资源或财产为何会出现租值消散的问题,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解释。最早讨论这一问题的奈特认为,优良道路之所以堵塞,是因为它不是私有财产。要是优良道路是私人所有的话,业主会收费而使部分车辆改用劣等路。换言之,如果优良道路是私有财产,业主就可以收租,租金就成为使用道路的价格,这一价格就可以对道路的使用起到调节作用。但优良道路不是私有财产,而是公共财产,价格就不存在,车辆的堵塞所导致的驾驭时间增加就会使优良道路的价值下降。这就是说,在奈特看来,租值之所以会消散,是因为不存在私有产权;如果优良道路被界定为私有财产,则私人所有者将根据道路的质量制定通行的价格,理性的消费者就会根据价格的高低决定走哪一条路,由此,汽车流量就会得到自动的调节。奈特在《社会成本问题理解中的一些谬误》一文中有这样一段话:“在私人占有和开发道路的情况下,事情的发展就将十分不同。事实上,所有权的社会功能正是在于防止好路的这种过度使用。
  庇古教授关于道路的逻辑从逻辑上来说是无懈可击的。其弱点是经济理论化中经常碰到的,也就是说假设的关键方面与实际经济状况相脱离。如果假定道路由私人占有和开发,那么,通过一般的经济动机的作用肯定就会带来假想税将会确立的那种理想状态。”这表明,产权(这里是指行驶权)没有界定是租值消散的根本原因。如果明确界定了产权,也就不需要庇古的税收来矫正所谓的外部性了。
  也许是受了这种观点的启示,后来的经济学家一般立足于公共财产来解释租值消散,建立了所谓的“公共水池经济学”(the economics ofthe common poo1)。其中比较系统的解释首推加拿大经济学家斯科特·戈登,他于1954年发表《公共财产资源的经济理论:渔业》一文,以海洋渔场为例,解释了租值消散的过程。他的解释假定只有两种生产要素,一种是属于私人所有的同质劳动,这里是指渔民的劳动;另一种是供给量固定的自然资源,这里是指海洋渔场。将劳动用于捕鱼的机会成本是由这一劳动从事其他活动所获得的市场工资外生地决定的。戈登的分析表明了在资源为公共财产时,其租值如何由于过度使用而导致租值消散。并说明,资源的公共所有权是租值消散的根本原因。这种分析很有代表性,后来的许多学者大多沿袭了这种分析,例如,1968年哈丁关于公地的悲剧所作的解释就是如此。
  但是,对于这种分析,张五常教授却表达了不同的看法。
  他指出,不管海洋渔场是公共财产还是私有财产,每个捕鱼者的决策在利益极大化的假定下,其边际产值都要与从事其他活动所获得的工资相等。每个捕鱼者的边际产值等于工资,怎么会导致工资等于所有捕鱼者同期的平均产值?那就是说,每个人根据边际产值来决策,怎会整体变成平均产值?他认为,戈登的分析并没有从逻辑上证明租值是如何下降到零的。在他看来,正确的分析是这样的:如果海洋渔场是私有财产,业主按照边际产品等于工资的原则雇用劳动。由于劳动的边际产品线和平均产品线都是向右下倾斜的,且平均产品线在边际产品线的上方,捕鱼的总收入就等于平均产品乘以雇用的劳动量,而支付的工资就等于边际产品乘以雇用的劳动量,二者的差额就是业主所得的租值。在这种情况下,租值不会消散。但如果是公共财产,情况就不同了。假定每个渔民具有相同的时间工资与捕鱼技能,每个渔民都根据自己捕鱼的边际产出决定是否捕鱼。当边际产出高于时间工资时,捕鱼者就会增加捕鱼的劳动投入,这种增加将使其他捕鱼者的边际产出线向下移动。只要边际产出线有一部分是高于时间工资的,就会刺激其他捕鱼者加入到捕鱼的行列。这一过程继续下去,会使每个人的边际产出线向下移动,每个人的捕鱼时间减少。均衡点是接近无数的人参与捕鱼,每个人捕鱼的时间微不足道,而租值就下降到零[3]。
  可以看出,与其说张五常否定了戈登的分析,不如说补充了戈登的分析,张五常具体分析了租值消散的机制,他的分析有点类似于古诺的双垄断分析。上述这些解释都立足于特定的产权安排,实际上都把公共产权安排看成是租值消散的主要原因。在这些解释看来,公共财产是一种无主资源,由于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结果必然是资源的过度使用,使资源的应有价值下降。反之,如果一种资源是有主资源,所有者就会利用其排他权排斥他人使用,就可避免资源的过度使用,从而也就避免了由于争夺无主资源而导致的竞争成本。在这种情况下,极大化的所有者会根据经济原则合理使用资源,使租值达到极大化。这一观点在张五常的《共有产权》一文中表达得很清楚,他指出,公共财产“由于没有排他性使用权,人人争相使用某项共有财产,会把其租金的价值或净利值降为零。这是因为,如果没有人对该共有财产的价值(即租金)拥有排他性权利,那么,人们的相互竞争使用所导致的结果是:每一个竞争使用者所获得的,只不过是利用该共有财产所需的他自己的资源的可选择的收益。换言之,在互相竞争的情况下,由于没有人享有特别的优势,不具有排他性权利所有者的‘奖金’,将会被必须用来赢得这种奖金的其他资源的成本所消散或吸收。因而,所赢得的奖金的净值等于零”。[4]然而,这并不是租值消散的全部原因,因为租值消散不一定要有过多的竞争使用者才会发生。针对1963年博腾利所提出的例子,张五常认为,公地不植树而畜牧的直接原因,并不是因为土地是公共财产,而是因为植树无法保护,其监督成本很高,而牲畜晚上可以赶回家,其监督成本低。这种公共产权安排导致的产品选择可能会减少总产值,也可能增加总产值,如果减少了总产值,则说明在竞争使用之前就已开始消散。[5]这也就是说,即使在私有产权的条件下,如果监督成本太高,也会导致产品选择的变化,从而形成租值消散。正如将海洋界定为私有财产,其高昂的执行成本同样会导致租值的消散一样。这是从监督成本(或执行成本)来解释租值的消散。
  租值消散的另一原因来自政府管制。按照巴泽尔和张五常的分析,政府管制是对价格机制的干扰。而价格机制在受到干预的情况下必然会导致其他分配资源的标准出现,这就形成了租值消散的条件,因为其他分配资源的标准不是免费产生的,其中必然涉及一些成本。这些成本就代表着租值的消散。张五常以香港战后的租金管制为例具体说明了租值消散的过程。在他看来,租金管制是价格管制中的一种,其后果与其他形式的价格管制一样,造成了一种非专有收入,而当事的各方都想争夺非专有收入,结果是租值消散。
  例如,假定一套房屋的市场租金为每月100元,现在政府的租金管制将其降为每月60元。那么,房主损失的40元租金由谁所有呢?从表面上来看,好像是租客得到了,因为租客一旦取得房屋的居住权,他就有权只交60元的租金,由此他就节省了40元的租金。但仔细分析一下就可发现,在租客取得房屋的居住权以前,实际上谁都对这40元的租金没有专有权。这40元的租金成为非专有收入:一方面房主在出租房屋时须根据政府法令收取每月60元的租金,他得不到这40元的租金;另一方面在下列情况下,租客也无法得到这40元的租金:如果房主可以驱赶租客,就可以将房屋空置;或者房主将房屋改为货仓、建成工厂等等。同时,如果房主有权把房屋空置,租客之间的竞争也可能使房主得到一笔隐性租金,比如租客为了得到租借权,可能会给房主送礼,或交付一笔一次性的“钥匙费”,或者以高价购买房主的旧家具等。在这些情况下,这40元的租金在扣除交易成本以后就按一定的比例在房主和租客之间分配。另外,房主还可以通过降低房屋的供给成本来减少租金的损失,比如应该维修而不维修,应该提供的家具而不提供,或者使其他辅助条件变得更为恶劣等。这时租金虽然降低了,但租客得到的是质量更差的供给。
  要使这40元的租金成为专有收入,必须加上一些限制条件,比如,规定房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驱赶租客,禁止任何形式的小费,明确规定双方维修房屋的责任,授予租客和房主一样的专有使用权等,或者将相当于40元租金的房屋面积授予租客,或者将整个面积折成股份,将其中的40%股份分给租客等等。在加上了这些限制条件以后,政府管制而减少的40元租金就成为租客的专有收入。而一旦管制转移的收入明确地、专有地授予一方时,价格管制就只会改变合约双方的收入分配,而不会影响资源配置,因为这时没有非专有收入可供分配,双方的行为将不会发生变化。这就像在土地永佃制下,由于佃农和地主之间对收人权利已作了明确划分,只要佃农交纳了货币地租,则不论发生了何种程度的通货膨胀,也不论法律将货币地租降低到何种程度,都不会改变佃农使用土地的效率,改变的只是佃农和地主之间的收入分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存在租值消散的。然而,由于政府在管制租金时没有加上这些限制条件,管制租金和市场租金之间的差价就成为非专有收入。由于合约双方都是极大化者,故双方都会争取得到这40元中的更大部分。从房主来说,如果其他用途能取得较大收益的话,他会想办法将房屋转作其他用途,以使收益减少得最少;如果不能转作他用,他还能通过降低租借成本来减少损失,或通过其他办法来规避管制。与此相应,租客则力求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房屋的租借权。只要租客的出价在扣除交易成本以后低于没有管制时的租金,高于租金管制下房主在其他选择下的收益,双方就存在协商的余地,就可以通过谈判达成分配非专有收入的协议。这一过程就是租金管制的资源配置效应。
  由于这一过程是有成本的,故这一过程本身就代表着租值的消散。假如租金管制一开始就通过详细的条款将要转移的收入明确地授予另一方,消除非专有收入产生的可能,这一过程就不会发生。因此,价格管制之所以会造成租值消散,关键在于管制没有把想转移的收入的专有权明确地授予要转移的另一方,由此形成了非专有收入,导致一种有成本的对非专有收入的争夺过程。常见的情况是,在价格管制下,排队、拉关系、设计配给制度、黑市交易等等,消耗了大量的资源,但这种消耗并没有创造出相应的价值,这就表示租值在一定程度上消散了,经济效率出现损失。
  可见,这一解释与上述公共财产的解释异曲同工:租值消散还是由于资源或财产的权利没有明确界定所有者,留在了公共领域!只是在这里是收入权没有明确界定,成为公共财产。
  那么,为什么总有一些权利留在公共领域而成为租值消散根源呢?一般认为,这是因为传统习惯或者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比如,海洋的游鱼、天空的飞鸟、地下的石油、地面的走兽等等资源,要么权利不容易界定,要么界定以后执行成本高不可攀,或者人们一直习惯于共同所有,是故留在公共领域是最佳的选择。例如,安德森、派德和苏蒂伦发现,在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政府为了执行对领海的权利,每年单是花在渔业法执行上的费用就达100万美元左右,另外的交易成本(包括行政管理成本、资料收集和研究)达200万美元左右,而以经济租形式存在的渔业潜在收益每年只有200万到500万美元左右。[6]这说明领海权的界定和执行并没有多大的益处。在政府价格管制造成租值消散的场合,则是因为政府价格管制缺乏详细的条款,明确地把要转移的收入专有地授予另一方,这可能是决策者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或者是制定详细条款的成本太高,比如在上述租金管制的例子中,如果政府想通过股份化来减少租值消散,其成本同样是高不可攀的。

租值消散的程度研究[1]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凡是在权利没有明确界定的地方,都会存在租值消散。但是,租值会在多大程度上被消散呢?租值是否一定会消散到零呢?根据许多学者的分析,租值似乎会消散到零。例如在关于公地和海洋渔场的分析中,学者们都暗含着过度使用将使这些资源的租值下降到零的意见。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租值完全消散到零的情况并不多见,原因在于政府为了避免租值消散,也许会对公共财产进行一些干预,例如制定公共财产使用的限制条件,或对捕鱼人数进行限制(通过执照或许可证),或颁布法令禁止捕杀野生动物等等。在这些条件下,当然存在一些执行成本或监督成本,但是,公共财产的租值却不会消散到零。因此,我们可以观察到,在世界各国都存在一些政府干预行为,试图规范公共财产资源的使用,实际上就是为了减少租值消散。在中国,政府对国有企业进行了各式各样的干预,实际上也是为了减少租值消散。
  那么,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时候,租值是否一定会下降到零呢?对此,张五常提出了一个独到的问题:租值消散既然代表一种经济浪费(因为如果没有租值消散,这个世界会更好),那么,人们为什么不努力减少租值消散,以增进社会的福利呢?显然,如果减少租值消散,就可以实现帕累托改进。
  他的回答是,人们实际上总是在努力使租值消散极小化,但是,由于一些约束条件的限制而不能完全消除,故我们看到的租值消散总是约束条件下的极小化。在《价格管制理论》中,他讨论了使租值消散极小化的具体途径。他认为,租值消散的极小化可以通过寻找生产的替代办法或使用资源的替代办法从而使价值下降得最少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形成另外的合约安排使交易成本增加得最少来实现。
  由上可以得出结论:在大多数权利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资源或财产的租值虽然会消散,但不会消散到零,其消散的程度取决于当事人面临的选择程度和形成合约安排的交易成本,原因在于当事人都是极大化的。

减少租值消散的方法
  在张五常看来,减少租值消散的办法有两种。一种是推行管制使用的规例;另一种办法是采用的是规例,加上论资排辈,或以等级界定权利。以上方法都是为了明确资源或财产的产权,防止资源或财产的租值不会消散。

租值消散理论的意义[1]
  租值消散理论作为当代产权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为我们理解现代经济中权利安排与资源配置及经济效率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条有益的思路,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从理论方面看,租值消散理论说明,权利没有清楚界定,是产生非专有收入的条件,也是租值消散的根源,因此,要消除租值消散,必须清楚地界定资源或财产收入的专有权利,更加清楚地揭示了权利的界定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这表明,要维持资源或财产的价值,必须建立相应的专有产权制度。一般来说,任何有价值的资源,不论是国家所有,还是社团所有,或是个人所有,都要受一套专有权规则的约束,以规范使用者使用资源的方式和程度。由于权利的明确界定消除了非专有收入产生的根源,也就消除了人们对非专有收入争夺的机会,从而也就节省了寻找新的制度安排分配非专有收入的成本。因此,一个社会要减少资源的浪费,控制租值消散,必须明确界定资源或财产的收益权。
  从实践方面看,租值消散理论说明,任何一种资源或财产的收入权利受到管制,都会引起租值消散,这一分析为我们更好地理解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归属清楚,责任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众所周知,我国过去的产权制度存在一个严重的缺陷,那就是,国有资产的产权长期虚置。故每个接近国有资产的人都想获得收入,由此造成了有成本的竞争过程。这一过程也就是租值消散过程。为了减少租值消散,由政府代表国家,再由官员代表政府,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经营。这是公有制下界定权利,减少租值消散的一种办法。但由于国有资产并没有明确界定到具体的官员,且官员存在任期和调动等一些不确定性因素,故国有资产在某种意义上依然是一种无主资源,其租值依然大量消散或流失。显然,租值消散理论对于分析和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一种可资借鉴的思路。
  当然,租值消散理论只是从一个侧面讨论了权利界定与资源配置及有效利用的关系,它并不能说明所有的经济效率问题。在租值消散理论中,价格机制是成本最低的一种分配资源的机制(如一些学者认为的那样),这一论点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成立的,但在一些情况下这一论点却夸大了价格机制的作用,正如科斯所指出的,价格机制本身是有代价的。因此,我们也可以认为,有时非价格机制解决资源配置问题可能更有效率,这实际上也是政府干预经济行为的合理性所在。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1.3 1.4 1.5 张卫东,童睿.租值消散理论述评.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8卷第3期.2005年5月。
2.↑ w.埃格森.经济行为与制度(英文版)[M].伦敦:剑桥大学出版社,1990.(P,91)
3.↑ 张五常.经济解释[N].苹果日报(香港),2OO2—05—22.
4.↑ 张五常.经济解释— — 张五常经济论文选[c].北京:商务印书馆,2OOO.(P427—428)
5.↑ 张五常.经济解释— — 张五常经济论文选[c].北京:商务印书馆,2OOO.(P86)
6.↑ w.埃格森.经济行为与制度(英文版)[M].伦敦:剑桥大学出版社,1990.(P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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