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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融资租赁公约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UNIDROIT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easing)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UNIDROIT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easing)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1988年5月28日在加拿大首都渥太华召开的国际外交会议上通过。制定公约的目的和宗旨是:(1)坚持公正均衡原则;(2)主要是为了消除各国在经营国际融资租赁业务方面的法律障碍,及发生纠纷后适用统一的国际规则;(3)鼓励更多人利用国际融资租赁方式,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维护各方正当权益,而不能因有了国际公约而使其受到限制;(4)该公约主要调整特定的三方关系: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之间的三方关系;(5)要照顾到国际融资租赁中的民事和商事法律方面的统一规则。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包括序言及 3章,共25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主要是对国际融资租赁交易的定义、特征、适用范围和解释原则等作了规定。

公约规定的融资租赁交易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规格要求及其所同意的条件同供货人缔结一项供货协议,据此,出租人取得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并同承租人缔结一项租赁协议,授予承租人使用该设备的权利,以补偿其所付的租金。公约适用范围为:(1)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营业地要位于不同国家;(2)供货协议和租赁协议要受同一缔约国的法律调整;(3)对营业地的确认,如供货协议或租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时,应将与该协议履行关系最密切的那个营业地作为营业地,并应照顾当事人各方在订立协议前所了解或设想的情况;(4)公约适用一次或多次转租交易;(5)公约不适用于个人或以家庭为目的的交易;(6)供货协议或租赁协议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同意排除该公约的适用则公约不适用。

  第二章主要规定国际融资租赁中各方的权利、义务,是整个公约的核心部分。

其内容包括:(1)出租人对设备享有所有权,并可对抗承租人的破产财产管理人和债权人,包括已取得扣押令状或执行令状的债权人,但不影响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2)除该公约或租赁协议另有规定外,出租人不对承租人承担因设备方面的任何责任,但是,如果出租人干预了承租人对供货人的选择或对设备规格的选择时则应除外。(3)由于设备的原因而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出租人不向第三方承担责任,而应由承租人负责。(4)出租人要保证承租人的合法占有设备的权利。(5)承租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设备,使之保持交付时的状态,但合理的磨损和损耗除外。如租赁协议终止,承租人又不行使留购权或续租权时应把设备归还给出租人。(6)如果供货协议是由承租人和供货人直接签订,并把设备直接供给了承租人时,供货人只向承租人承担义务,而不能要求供货人向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同时承担设备损失的义务。但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和供货人不能私下终止或废除供货协议。(7)承租人在供货协议中的权利不应由于变更供货协议而受到侵害。(8)如果设备未能按供货协议的规定交付、推迟交付、或是交付的设备不合格,此时,承租人有权拒收设备或终止租赁协议。但出租人也有改正其错误、重新按供货协议的规定提供设备的权利。如果出租人既不按原供货协议供货,而承租人又未丧失拒收设备权时,承租人有权拒交租金。(9)承租人有解除租赁协议的权利,并可收回预付的租金以及其他事先已经缴纳的款项,但要扣除他运用设备,已经获得的合理利益部分。(10)如果不是由于出租人的过错所造成,承租人不得因不供货、误期供货或供不合格设备而对出租人提出其他请求权。(11)如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交付应付租金、利息和违约金。(12)如出租人违约,出租人则无权按租赁协议规定催付应付租金。(13)如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应通知承租人,给承租人一个合理的机会,使其尽量予以补救,如承租人在能够补救而又没有采取补救措施时,出租人有权催付租金和终止租赁协议。(14)出租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阻止损失时,不能取得违约金。(15)出租人有转让设备的权利,但转让时不应解除其在租赁协议下应尽的义务,也不能改变租赁协议的性质和该公约中所规定的法律待遇。(16)承租人享有转让使用设备的权利或租赁协议下的其他权利,但是必须经过出租人同意,而且还不能妨碍第三方的权利。
  第三章是最后条款,其中规定了除该公约中明文规定许可的保留外,不得作任何其他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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