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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银行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简介编辑本段回目录

中国农民银行中国农民银行
       中国农民银行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金融机构中的另一个重要角色。它的前身是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
  1934年10月,中央红军实行战略大转移,开始长征。蒋介石为对红军围追堵截,需要大量军费。他认为四省农民银行太小,无济于事,便决定将其改组为中国农民银行。经过几个月的紧张策划,1935年6月4日,国民党政府公布了《中国农民银行条例》,在原四省农民银行基础上改组而成为的中国农民银行正式成立了。资本总额仍为1000万元,总行仍设在汉口,1937年迁至南京。根据《条例》规定,该行办理农业放款,票据贴现,买卖证券,经营储蓄存款和汇兑,享有兑换券发行权、农业债券发行权和土地债券发行权。

历史 编辑本段回目录


  民国22年(1933年),4月1日在汉口成立,蒋介石自任理事长,银行享有军事护照和军用交通的特权。次年11月14日,四省农民银行改组为“中国农民银行”,并陆续设分行。1935年改名中国农民银行,集中办理全国农贷与土地金融业务。国民政府并制定公布中国农民银行条例,明订为供给农业信用,发展农村经济之专业银行。
  民国24年(1935年)12月,国民政府宣布中国农民银行为国家银行之一,继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之后发行“法币”。
  民国25年1月,财政部规定中国农民银行发行的钞票以一万元为度与法币同等行使。次年,总部随政府迁至重庆。
  民国29年(1940年),中国农民银行成立信托部。
  民国31年(1942年),国民政府将钞票发行权集中于中央银行,中国农民银行等其他银行停止发行钞票。
  民国34年(1945年)10月,中国农民银行上海分行恢复营业,并于松江、太仓两处成立农货通信处。
  民国38年(1949年)12月15日,中国农民银行随国民党政府迁至台湾。在台北市开始办公,于1967年5月20日正式在台复业,除继续办理农业金融业务外,也办理一般商业银行业务。为配合政府公营事业民营化政策,农银于1999年以出售官股方式完成民营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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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中国农民银行 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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