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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资料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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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编辑本段回目录


  常说的开票资料是指开发票时需要提供的对方信息,开普通发票,要对方名称其实就足够了,开具增值税发票要对方单位的全称,单位地址及电话,银行基本户账号、开户行,税务登记号。

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编辑本段回目录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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