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1980年9月1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颁布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自1987年1月1日起,把对中国国内公民的个人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改为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从此,个人所得税成为对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征收的一种涉外税收。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审议通过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的决定》,国务院于1994年1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实施细则》,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将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结束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不统一的局面,使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步入统一、规范与符合国际惯例的轨道。
对我国居民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定额扣除800元.
对我国居民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定额扣除800元.
第一次修订编辑本段回目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下午高票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此次个人所得税法,在两处进行了修改。其中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个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这即意味着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正式由现行的八百元,提高至一千六百元。
第二次修订编辑本段回目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9日上午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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