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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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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编辑本段回目录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 Act),也称作《1933年银行法》,是美国在1930年代大危机后的立法,该法案将投资银行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严格地划分开,保证商业银行避免证券业的风险。该法案禁止银行包销和经营公司证券,只能购买由美联储批准的债券
  该法案令美国金融业形成了银行、证券分业经营的模式。
  允许商业银行以信托的名义代客买卖公司股票。商业银行普遍设立信托部,通过信托部和银行控股的方式,参与大公司的人事和资本,大量进入非银行金融业务。
  

影响编辑本段回目录

  1948年,在美国占领当局的影响下,日本金融业也形成了分业经营模式。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废除编辑本段回目录

  随着时间的推移,该法案形成的分业格局使得商业银行利润下滑,非银行的公司集团纷纷侵入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与金融发展形势不相符合,是银行向其他金融领域拓展的主要障碍。
  随着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和扩张,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已经成为今天的障碍。商业银行不满足于低利润的银行零售业,开始向投资银行渗透,很多商业银行都有变相的投资银行部门。自80年代起,《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遭到很多商业银行的反对。
  1988年第一次尝试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未成功。
  1991年,布什政府经过研究推出了监管改革绿皮书(Green Book)。
  1998年,以花旗银行和旅行者集团合并为标志,“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名存实亡。
  1999年,由克林顿政府提交由1991年布什政府推出的监管改革绿皮书(Green Book),并经国会通过,形成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 ,亦称《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案》 (Gramm-Leach-Bliley Act),废除了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有关条款,从法律上消除了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在业务范围上的边界,结束了美国长达66年之久的金融分业经营的历史。其结果是商业银行开始同时大规模从事投资银行的活动,如花旗集团(Citigroup)和摩根大通(JP Morgan)。
  

废除该法案的后果:次贷危机编辑本段回目录

  商业银行能够从事全能银行的业务。在美国,金融企业的利润占到全部上市公司利润的份额从20年前的5%上升至40%。金融扩张的幅度明显大于其所服务的实体经济,而且随着监管的绊脚石被移走,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加入到衍生品的盛宴当中,从而使隐患一步步扩大。这种放松管制的爆发性增长是不可持续的,一旦房地产泡沫破裂,多重委托代理关系的链条便从根本上断裂了,危机便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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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义词: Glass-Steagall Act,1933年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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