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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Feneration)
高利贷概况 编辑本段回目录
高利贷,或作大耳窿、地下钱庄,这些现今称为“放数”的放债人,向“高利贷”借钱,一般毋须抵押,甚至毋须立下字据。
经济史学者通常会按照如下方式定义高利贷:选定一个“我们觉得合适的”数字,比如20%的年利率,然后把利率超过了20%的任何借贷定义为高利贷。这样的定义从字面意思上看并没有错,因为超过20%的利率的确比较“高”。
但是在中国的传统语境下,“高利贷”这个概念往往跟负面的意识形态连在一起,如果按照上面的定义,我们就会把所有超过20%年利率的借贷都认定为“坏的”。这种定义完全不顾借贷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和契约执行环境、不顾通货膨胀率的高低,完全出于局外人的主观愿望。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
对于什么是高利贷,我国民法学界目前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借贷的利率只要超过或者变相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即构成高利贷。有的学者认为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国家银行贷款利率,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否则即构成高利贷;
第二种观点认为高利贷应有一个法定界限,但这个界限不能简单地以银行的贷款利率为参数,而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专门制定民间借贷指导利率,超过指导利率上限的,即构成高利贷。持这种观点的人还认为,凡约定利息超过法定指导利率的,其超过部分无效,债权人对此部分无请求给付的权利;
第三种观点认为:高利贷就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至于利息超过多少才构成高利贷,由于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在实践中只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对具体的借贷关系进行具体分析,然后再认定其是否构成高利贷。这种观点还认为在确定高利贷时,应注意区别生活性借贷与生产经营性借贷,后者的利率一般可以高于前者。因为生活性借贷只是用于消费,不会增值;而生产经营性借贷的目的,在于获取超过本金的利润,因此,它的利率应高于生活性借贷的利率。
高利贷历史 编辑本段回目录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
昔日主要在街市放数,街市档口无论肉档菜档,遇有赌输钱,或周转不灵,便向“大耳窿”借钱,正所谓“跑了和尚跑不了庙”,债仔有档口在街市,每日也要做生意,不怕走数,照借如仪。昔日钱银交易,大银码多数用“大头”(银元),小数目为“铜板”(铜仙),高利贷者收数后,多数将银元、铜仙之类塞在耳窿,日子有功,久而久之把耳窿也撑大,故称为“大耳窿”。
高利贷手法 编辑本段回目录
“大耳窿”放贵利有“九出十三归”的习惯,就是借钱一万元,只能得到九千元,但还款时却要支付一万三千元。而且,高利贷的利息是逐日起“钉”(利息),以复息计算,此谓之“利叠利”。往往借几百元,过了一年半载才还,连本带利可能要还几万。
二十年前,港府认为高利贷犯法,立例管制,放债人须领牌,此名为财务公司的Money Lender,直译为“借钱”(放债)者。这种放债财务公司须交税。申请放债人牌照,首先由警方调查申请人有没有黑社会背景,证实“身家清白”才交法庭审理,但亦非由法官一人决定,而是有两名市民协同审查,经三人一致通过才发牌,并限定年息不可多于六分息(六十厘)。
地下钱庄 编辑本段回目录
地下钱庄是指以发放高利贷行式的钱庄,这些钱庄一般为黑帮所经营,时常以高利贷赚取暴利。当欠债人不按期还钱时地下钱庄的人一般都会恐吓欠债人甚至威胁欠债人的家人和朋友以便他们还钱。
现代高利贷现象 编辑本段回目录
在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条件下,高利贷曾一度销声 匿迹。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生活的日渐活跃,在我国很多 地方高利贷又死灰复燃,并有日趋蔓延之势。当前,全国各地 农村均存在不同形式、不同手段的“高利贷”现象。除了经济条 件落后、资金匮乏的农村,城市的高利贷也从没有灭绝。看来 现代银行作为高利贷的掘墓人,作用发挥得并不太彻底。
一、高利贷之借与贷
从高利贷的名称我们知道高利贷最突出的特点就是“高 利率”,正是高利贷惊人的利息成本,决定了它长期以来的“非 生产性” 特点,即借高利贷的目的不是为了扩大再生产或投 资,而是为了保证生存。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如此。现代社会 也没有太多改变。据调查,借高利贷者真正用于再生产的只有 百分之十一,百分之八十九的钱都是用于消费,尤其在农村。
我们可以把借高利贷者的消费归纳为以下几种:
(1)天灾人祸
导致食不裹腹时,只好借贷。
(2)疾病治疗。由于经济条件差,
平时缺乏对身体的必要保养。再加之长年的辛苦劳作,往往导
致严重疾病的发生,而治疗所需费用又是一般家庭所不能负
担的,此时就需要高利贷的支援。
(3)婚丧嫁娶。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婚丧礼仪方面,贫苦的人们也一定要体体面面,而婚
丧礼仪的花费又很高。借贷者往往在礼仪准备期间借贷,等礼
仪完成收到礼钱后再还款。
(4)子女学费。农民亲身体验无知
识的苦处,意识到教育的重要,因此希望子女努力学习,而目
前昂贵的学费实非农民所能承受,高利贷成为主要来源。
(5)
偿还旧债。那些只能靠天吃饭的贫困山区农民,有时没有能力
偿还到期的债务。然而,出于信用考虑,借贷者一般采用的办
法是借一笔新债以还旧债,因为如果借贷者赖帐不还的话,他
就再也难以获得任何借贷。
(6)农业投入或日常家用。为了正
常生产,少不了农具购买、牲畜、化肥等农业必须投入。但由于
收入少,贷款又困难,只好求助高利贷。甚至特别贫苦者就连
一般日常家用品都购买不起,也要借贷。另外还有些人借高利
贷是用于非法赌博等其他方面。在城市,同样也有很多是因为
天灾人祸、生老病死去借高利贷。
在经济市场化、各类个体商户、小企业大量涌现的今天, 高利贷已经不再纯粹是非生产性的。很多借贷者是为了解决 企业资金困难。2003年,国家统计局对2434家民营企业融资 情况调查结果显示,有近4%民企的部分流动资金来自高利 贷。其中有近l%企业流动资金中25%以上是靠高利贷筹措 的。农村中有些高利贷也有生产性,比如为了满足向非农业过 渡,如外出打工、做小本买卖等所需资本。
当前,发放高利贷者主要有三大类群:
一个是较为富裕、有一定积蓄的普通人家,这个族群比较分散,财力也不怎么雄厚,放贷指向主要针对经济困难的居民和个体工商业者,放贷期限一般在一年之内,收益率大约为年息l0-20%之间;
另一个是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有一定灰色收入者,这部分人在个人放贷族群中占有相当比重,放贷指向主要为效益较好的国 营及民营企业,放贷期限较长,一般3—5年不等,往往随着工 作调动的变化而变化。由于其所放贷款多以暗中投资的形式 进行,收益具有明显的双重或多重性,既有利息收入,还有股 红收入、贿赂收入。收益率在200%一500%之间。甚至更高;
再一个是专门从事投资和融资的民间机构。放贷指向为风险较 小的单项工程和单个生产经营项目,期限不定。收益率在年息 60%一80%之间。另外还有些非法或者黑社会性质的中介机 构利用信用卡套现等形式取得资金去放高利贷。或以贷养贷, 放贷对象一般为个人或个体商户。
二、高利贷存在的原因
目前个人要从银行贷到款,除了房贷、车贷等消费类贷 款,其它的个人贷款一般都要求有抵押物,虽然有少数银行提 供不需要任何抵押物的信用贷款。但只面对银行认定的一些 特定优质客户。银行的高门槛拦住不少人。正常、公开的渠道 筹不到钱,民间借贷甚至一些地下高利贷就有市场。另外,由 于多数民营企业缺乏诚信,一些金融机构担心借给民企的钱 会变成坏账,所以也不敢轻易与企业合作。因此,一些小型企 业在发展过程中,当急需资金而又无法从银行取得的时候,他 们只能通过借高利贷来“渡过难关”。
对农村来说,由于各国有银行相继退出县域领域,只有信 用合作社可以提供贷款。这远远不能满足需求。国务院发展研 究中心农村部曾经对近2OO0个农户做过问卷调查,发现目前 大约只有1/5的农户能够从正规的农村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银行和信用社为避免“坏账”,在放贷时往往倍加小心,再 加上部分借贷者信用意识差或还贷能力差,为保险起见,他们 一般都谨慎放贷。比起银行贷款来,高利贷条件灵活、手续简 便快捷,时问不像银行卡的那么紧,往往可以拖延几天或续 贷。因此,农民更倾向于高利贷借贷而不是银行贷款。 中国金融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增长,正规金融发展滞后, 为非正规金融提供了很大的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四大国有商 业银行从县城撤退。逐步收缩网点,使城乡信贷出现了断层。 金融的城乡结构、地区结构不合理,为民贷提供了发展契机。 一方面。非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新的利润增长点,它们的 迅速崛起需要金融支持。另一方面,这些企业处于起步或成长 阶段,原始积累不足,收益具有不确定性,难以符合正规金融 机构的审贷标准。2004年温州调查数据表明,68.4% 的中小 民企没有合格的抵押资产,36.8%的民企资信状况不符合银 行要求。再加上国家信贷政策的限制、融资成本过高、手续繁 琐和缺乏正规的财务会计记录等,中国的中小企业几乎被排 挤在正规金融机构之外。
另外,如前文所述,在偏远的农村,天灾人祸、婚丧嫁娶、 子女升学情况又比比皆是,产生大量的借贷需求。
高利贷的存在也是市场经济下利益的必然驱动。近年来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人,很多有头脑有机会的人先富起来 了。但由于前几年银行利息的不断下词,证券市场的不景气, 苦于没有投资机会,因此转而采用传统的高利贷借贷方式,高 息放贷。以获得更多利益。随着2006年下半年股市的走强和 利息的上调,相信这种情况会有所好转。
三、高利贷的社会影响
由于高利贷有主体分散,个人价值取向、风险控制无力等 特点。高利贷活动不可避免地会引发一定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一些利率奇高的非法高利贷,经常出现借款人的收入增 长不足以支付贷款利息的情况。当贷款拖期或者还不上时,出 借方经常会采用不合法的收债渠道,如雇佣讨债公司进行暴 力催讨等。于是,因高利贷死亡。家破人散、远离他乡、无家可 归的现象数不胜数。这些人已经被高利贷吸去了最后一滴血, 往往都是身无分文,在外流浪,也成为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由于民间“高利贷”利率普遍高于银行基准利率,受利益 驱动。一部分人便将自有资金用于民间借贷,对地方金融机构 (尤其是农村信用社)吸收存款造成很大压力。又由于其贷款 机制灵活、便利,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银行信贷的冲击。 另外由于民间“高利贷”多为私人之间的协议,大多没有 信贷担保和抵押,而且对借款人的资信仅凭个人的主观判断, 主观性和随意性很强,对风险的产生也无从控制,因此隐藏了 极大的风险。如果借款人不能归还贷款,对贷款人来说打击是 巨大甚至是终身的。因而极易冲击正常的金融秩序。
正因为高利贷有上述各种危害,所以以往无论是小说、电 影,还是学术著作,都将高利贷描画为面目狰狞,充满血腥,吸 尽农民脂膏的恶魔。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高利贷用于日常生 活也有其积极的方面,它至少使难以为继的农民暂时渡过难 关,延续生命。也只有生命得以延续,才能谈得上维持家庭生 产。
四、政策建议
1、利率市场化
高利贷可以生存,说明并不是所有的借贷者都家破人亡, 它是有高回报的。从全世界的经验看来,所有的小额贷款和农 村金融之所以能够取得突破、能够成功,它最根本的问题,就 是打破了过去那种认为农村的贷款、扶贫的贷款一定要低息 的观念。所有成功的小额贷款都是高息的,一般来说,比城市 的贷款要高出10%到15%左右。2006年1O月13日,被称为 “穷人银行家”的盂加拉人尤努斯,荣获诺贝尔和平奖。盂加拉平常的商业贷款利率在12%、13%左右,但是他给农村,给贫 困农民的贷款是25%左右。
之所以银行不愿意放贷,正是因为他们认为给小企业或 农民放贷收益与风险不对称。一般而言,小企业或农民规模 小,底子薄,没有多少资产可以用来抵押,加大了银行放贷风 险。另一方面,他们贷款金额不大,对大银行来说。在一定的利 率水平下可得到的利润少之又少,而各种信誉评估手续与大 企业基本相同,所以银行宁愿不赚这部分利润。然而,如果我 们放开利率,让银行根据所面临风险的大小,自己制定利率, 那么在利益的驱使下,银行则不会再放弃这些小的客户。而对 于借贷者来说,即使银行实行较高的利率,但相对于高利贷来 说,也是小巫见大巫。同时银行的资金供应同高利贷相比要稳 定得多。另外有了银行的涉足,资金的供给量大大增加,放高 利贷者要想生存,也必须降低他们的利率。这样就大大减少了 借贷者的负担,也就大量减少了各种悲剧的发生。
2、发展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和组织
(1)建立民营小额信贷公司
从1994年中国首次开展小额信贷业务以来,已经在国内 形成了三种模式:一种是由政府的扶贫基金开展的小额信贷: 第二种是由国际捐赠等方式形成的民间小额信贷组织。这两 种机构的最大特点是有扶贫的作用但缺乏后续资金:第三种 是由农信社等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小额信贷,但是推广情况 不太理想。目前,信用社是中国大多数乡村地区唯一的农村金 融机构,据社科院“农村金融市场研究”课题组所做的农户调 查,农户得到的正规金融贷款80%以上来自信用社。然而。由 于信用社的经营行为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和政策性金融特 点,无法形成真正的、规范的竞争性金融市场,结果是一方面 农村金融服务远远满足不了需要,一方面信用社自身的生存 和发展也面临严峻的挑战。
因此我们也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允许建立专 门为农村服务的民营金融企业。2006年1O月13日,诺贝尔 和平奖之所以颁给盂加拉人尤努斯,原因就是这位被称为“穷 人银行家”的盂加拉人,在三十年中从借款27美元给42个赤 贫农妇开始,发展成为拥有近400万借款者、12546名员工的 庞大乡村银行网络。他的银行有1277个分行,遍及46620个 村庄,解决了农民的资金需要。事实上,我国也已经开始对民 营金融机构进行试点,2005年底,两家分别名为“日升隆”及 “晋源泰”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山西省平遥县正式开业。这两家 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被认为是标志着“草根金融”将以合法 的身份走向融资的前台。
(2)建立各种担保机构
要消除贷款难的问题,除建立多层次的信贷体系外,还要 鼓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法人和自然人等投资创办中小 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个人和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当然,成立多种担保机构对贷款难问题也只能治标不治 本。要想从根本上懈决问题,还需要引导企业或个人培养诚信 意识。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 诚信是规则,也是一种文化和道德。诚信的培养并非一13之 功,因此要长抓不懈,以求改进。可以说,创建诚信企业,才是 企业融资的最好办法。
3、对民间借贷加以引导和规范
要消除非法高利贷带来的危害,不能对所有高利贷实行 一刀切,应该通过法律使民间借贷由地下走向公开,在法律允 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引导、管理并规范其行为。明确规定什 么是违法的“高利贷”活动,该受何种惩罚。确定其程序和明确 管理部门。同时应逐步建立资金保险市场和风险赔偿机制,以 促使其健康发展。另外我们要加强对民间“高利贷”市场行为 的监督,使其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开展信贷活动,要督促其照 章纳税,并保护民间“高利贷”主体的个人财产不受侵犯,以促 进民间借贷市场有形、有序、竞争、规范化发展。高利率是对高 风险的补偿,那么,只要对其进行合理的规范,并保护放贷者 的利益等,则高利贷就会自动转变为“低利贷”。
在现实状况下。使高利贷市场行为合法化,还可以形成与 银行信用竞争的局面。督促银行改善经营。反过来与民间信贷 展开竞争。这样不仅可以提高银行自己的经营业绩。也会使民 间借贷利率下降。
4、针对非生产性的高利贷,我们则需要政府加大社会保 障力度
一个穷人一旦陷入高利贷的陷阱,就会形成恶性循环。只 有当其在外力的帮助下,跳出这个陷阱,才有可能彻底摆脱高 利贷。虽然当前我们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在不断加大投入,比 如助学贷款、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等。但覆盖面还不够 大。有些地方还没实施社保政策,有些则是人们不知道这些保 障制度的存在。因此除了加大保障力度,还需加大宣传力度, 让那些由于孩子考上大学,父母发愁学费而在开学前上调自 杀的类似悲剧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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