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概述编辑本段回目录
为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2005年6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指按照该办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编辑本段回目录
1.山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2.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经营管理和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个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
5.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6,其他合法收入。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用途编辑本段回目录
1.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2.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用途
为处置证券公司风险需要动用保护基金的,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的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处置方案,保护基金公司制定保护基金使用方案,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保护基金公司办理发放基金的具体事宜。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编辑本段回目录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是负责保护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设立的意义
1.可以在证券公司出现关闭、破产等重大风险时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地保护投资者权益,通过简捷的渠道快速地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予以保护;
2.有助于稳定和增强投资者对我国金融体系的信心,有助于防止证券公司个案风险的传递和扩散;
3.对现有的国家行政监管部门、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行业自律组织、市场中介机构等组成的全方位、多层次监管体系的一个重要补充,将在监测证券公司风险、推动证券公司积极稳妥地解决遗留问题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4.有助于我国建立国际成熟市场通行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证券投资者保护的最总措施之一。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部分)编辑本段回目录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按照本办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
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第四条 证券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投资者投资决策自主、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
投资者在证券投资活动中因证券市场波动或投资产品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五条 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基金的筹集方式、标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第六条 基金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独立运作,基金公司董事会对基金的合规使用及安全负责。
第二章基金公司的职责和组织机构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0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
关于本词条的评论 (共0条)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