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实验 创建词条
人大经济论坛-经管百科

国有独资公司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目录

[显示全部]

什么是国有独资公司? 编辑本段回目录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投资公司是我国公司法借鉴现代各国通行的公司制度,针对中国的特殊国情,为促进中国国有企业制度改革而专门创立的一种特殊公司形态。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的步骤编辑本段回目录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货币出资的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及验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及财产转移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 编辑本段回目录

  (1)全部资本由国家投入。公司的财产权源于国家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国有企业

  (2)股东只有一个。作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如国家设立的国有资产投资公司)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如国家的国有资产管理部)是唯五的投资主体和利益主体。它不同于由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它国有单位共同投资组成的公司。尽管后者各方投资的所有权仍属于国家,公司资本所有制性质未发生变化,但公司的投资主体及股东却为多个,具有多个不同的利益主体。

  (3)公司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虽然国有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是国家,但国家仅以其投入公司的特定财产金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而不承担无限责任。这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也不同于具有负无限责任。这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

  (4)性质上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按公司形式组成,除投资者和股东人数与一般公司不同外,其它如公司设立、组织机构、生产经营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等均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与特征相同或相近,只是我国《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下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的授权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分析 编辑本段回目录

  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国家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财产出资人是国家这个特殊的主体,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在追求盈利的同时,担负着执行国家经济政策、实行国家计划、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的特殊使命;受到国家政策、法律的许多特殊对待和国家的特别照顾,享有许多优惠;受一般性企业法规和国家关于国有企业的特别法规的调整。设立或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深化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有效措施。但是,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深化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有效措施。但是,国有独资公司毕竟有别于一般公司,一般公司制度具有许多优点和长处,它并不完全具备,而且,其设立和运行等也受到许多限制。

受理审核时限 编辑本段回目录

  申请办理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编辑本段回目录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一种独立的企业法人经营组织,应有包括执掌决策、执行和监督功能在内的健全的领导体制和机构。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力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决策的职能只能由国有独资公司的惟一股东,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履行。考虑到惟一股东有其自身的独立性,而国有独资公司的决策不能完全依附于另一主体,我国《公司法》第66条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的部分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门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执行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的执行机构是董事会。由于投资者的授权,公司的董事会又具有一定的决策权。公司董事会由3~9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它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构   

  根据《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从现有做法来看,以下两种监督方式是值得注意的。

  1.根据需要向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

  国务院1994年7月24日发布了《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根据这个条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不设监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对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2.向重点大型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稽察特派员

  国务院又于1998年7月13日发布了《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   

  稽察特派员是由国务院派出、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行使监督权力,并对国务院负责的专门人员。其职责是:

  (1)检查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2)查阅被稽察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它一切资料,验证被稽察企业的财务报告等资料是否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情况、还债能力、获利能力利润分配、资产运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

  (3)监督被稽察企业是否发生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4)对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对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奖惩、任免提出建议。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对已派入稽察特派员的企业,不再按照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的规定派入监事会。

经管百科已经为您找到更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相关信息,点击查看>>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0

标签: 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法》 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法人 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会计资料 债券 公司 公司法 公司设立

收藏到: Favorites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

关于本词条的评论 (共0条)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