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衍生工具交易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概述编辑本段回目录
股票、债券等属于基础性的金融产品。在现代证券市场上,除了基础性的金融工具交易外,还存在许多衍生性的金融工具交易。金融衍生工具又称“金融衍生产品”,是与基础金融产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建立在基础产品或基础变量之上,其价格取决于后者价格(或数值)变动的派生金融产品。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包括权证交易、金融期货交易、金融期权交易、可转换债券交易等。
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内容编辑本段回目录
1.权证交易。权证是基础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从内容上看,权证具有期权的性质。在证券交易市场上,因为权证具有一定的权利,故也有交易的价值。权证的交易既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也可以在场外交易市场上进行,它的具体交易方式与股票交易类似。
权证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按权证行权所买卖的标的股票来源不同,可以把权证分为认股权证和备兑权证。认股权证也称为“股本权证”,一般由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发行,行权时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售予认股权证的持有人。备兑权证通常由投资银行发行。备兑权证所认兑的股票不是新发行的股票,而是已在市场上流通的股票,不会增加股份公司的股本。按持有人权利的性质不同,可以把权证分为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认购权证实质上属于看涨期权。其持有人有权按规定价格购买基础资产;认沽权证属于看跌期权,其持有人有权按规定价格卖出基础资产。按权证持有人行权的时间不同,可以把权证分为美式权证、欧式权证、百慕大式权证等类别。美式权证可以在权证失效日之前任何交易日行权;欧式权证仅可以在失效日当日行权;百慕大式权证则可在失效日之前一段规定时间内行权。
2.金融期货交易。金融期货交易是指以金融期货合约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金融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双方订立的、约定在未来某日期按成交时约定的价格交割一定数量的某种特定金融工具的标准化协议。这里的特定金融工具是指诸如外汇、债券、股票和股票价格指数等。因此,在实践中,金融期货主要有外汇期货、利率期货、股权类期货(如股票价格指数期货和股票期货等)三种类型。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曾于20世纪90年代上半期开展过国债期货交易,至l995年5月停止。
3.金融期权交易。金融期权交易是指以金融期权合约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金融期权合约是指合约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费用(称为“期权费”或“期权价格”),在约定日期内(或约定日期)享有按事先确定的价格向合约卖方买卖某种金融工具的权利的契约。因此,金融期权的买人者在支付了期权费以后,就有权在合约所规定的某一特定时间或一段时期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向卖出者买进或向买进者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商品(现货期权)或者金融期货合约(期货期权)。当然,也可以不行使这一权利。金融期权的基本类型是买入期权和卖出期权。前者指期权的买方具有在约定期限内按协定价格买人一定数量金融工具的权利;后者指期权的买方具有在约定期限内按协定价格卖出一定数量金融工具的权利。如果按照金融期权基础资产性质的不同,金融期权还可以分为股权类期权、利率期权、货币期权、金融期货合约期权、互换期权等。
4.可转换债券交易。可转换债券是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之转换成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证券的证券。可转换债券交易就是以这种债券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在通常情况下,可转换债券是转换成普通股票,因此它具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特性。一方面,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是一种债券,债券持有者拥有债权,持有期间可以获得利息,如果持有债券至期满还可以收回本金;另一方面,可转换债券持有者也可以在规定的转换期间内选择有利时机,要求发行公司按规定的价格和比例,将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此外,可转换债券持有者还可以选择在证券交易市场上将其抛售来实现收益。
在我国,近年来还出现了附认购权的可分离公司债,这种债券发行上市后,债券与其原来附带的认股权可以分开,分别独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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