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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愿结售汇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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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售汇制度。这是外汇管理的核心制度之一。结售汇制度有两种,强制结售汇制度和意愿结售汇制度。所谓强制结售汇制度是指所有的外汇必须卖给银行,所有的外汇支出向银行购买。意愿结售汇制度是我们的目标和发展方向,目前,在经常项目下,我们实行的是限额项下的意愿结售汇制度。在资本项目下应该说是强制售汇制度。对个人实行的是意愿结售汇制度。

  外汇留成和上缴制度是当时国家为集中有限的外汇资源,同时又要鼓励单位和个人的创汇的积极性而实行的。94年体制改革第二项政策就是取消外汇的留成和上缴制度。在外汇的留成和上缴制度下,企业和个人把外汇卖给银行的时候,银行给你的人民币的资金是中央财政资金,是由中央银行垫付的资金,不是银行的自有资金。改革以后,结汇和购汇人民币资金银行使用的是银行自有资金。

概念提出编辑本段回目录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6年8月份发布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平稳实施一周年》的总结报告里提出,将逐步由经常项目强制结售汇制度向意愿结售汇制度过渡,有序推进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我国自1994年就开始施行强制结售汇制度,该制度要求,除国家规定的外汇账户可以保留以外,企业和个人手中的外汇都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而外汇指定银行则必须把高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批准头寸额度之外的外汇在市场上卖出。而央行一般作为市场上的接盘者,买入外汇以积累国家的外汇储备。

  强制结售汇的实施在改革开放初期为我国积累了大量的外汇储备,为我国经济增长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随着我国经济持续保持高速增长,国际收支顺差的不断扩大,强制结售汇制度所带来的弊端越来越明显。

  中国社科院国际金融所曹红辉教授指出,在强制结售汇制度下,央行需要不断买入商业银行卖出的外汇,这带来外汇储备的不断增长,同时意味着基础货币的释放。为防止基础货币不断释放给国内经济带来流动性过剩问题和通货膨胀的压力,央行又需要不断地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回收资金,央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因而受到很大的牵制。

  “强制结售汇制度可以说是当前存在于我国外汇管理体制中的根本缺陷之一。”曹红辉说。

  事实上,从2005年汇改开始,作为汇改一系列配套措施之一,央行也一直在对强制结售汇制度进行渐进式改革。

  2005年年8月2日和3日,在央行出其不意宣布汇改后不久,外汇局就密集出台了两项措施,放宽了企业和个人的用汇比例。在企业用汇方面,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保留的现汇比例,由现行的30%或50%调高到50%或80%,部分企业甚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申请100%保留;而个人因私购汇则由原来的 3000 或5000 美元,提高到5000或8000美元。

  今年4月份,外汇局又发布通知,进一步提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并将个人购汇额度扩大到每年2万美元,并首次放行QDII,允许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于境外金融市场。

  “只有改革强制结售汇制度,实行意愿结售汇,才可能真正实现‘藏汇于民’。”曹红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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