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企业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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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企业(Prison Enterprises)
监狱企业概述 编辑本段回目录
事物的性质决定事物的发展方向,研究一个事物必须首先弄清其性质。监狱企业由于有种种特殊性,使人们对其是什么性质的企业,甚至是不是企业一直有很大争议。监狱企业的性质问题不搞清楚,将直接影响到监狱企业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发展,正确认识监狱企业的基本性质,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 一、监狱企业具备企业性质
监狱企业是适应罪犯劳动改造的需要而产生的特殊企业,具有特殊性。监狱企业又是社会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从内容和形式上具备了企业的基本条件,具有企业一般性质,特殊性不能否定一般性,研究监狱企业必须首先肯定其企业的一般性质。
(一)监狱企业是我国监狱系统组织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最适宜的组织形。一方面,它是最适宜的生产组织形式。“罪犯生产劳动不是无效劳动,也要出产品、出效益,为社会剖造物质财富。要组织生产就会有计划管理、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物资供应和产品销售等活动,而这些正是企业管理的内容”。所以“监狱生产具有一般社会生产的共性,也必须纳八企业管理范围”我国的罪犯生产早在建国韧期就已采用了企业的组织形式,1952年《第一次垒国劳改工作告议决议》中明确指出:“劳改生产从政治上看,是属于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一项政策,从经济上看是属于国营经济性质的特殊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狱生产与社会需求结合更加紧密,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也只有采用更加适宜的企业组织形式,才能更好地生存和发展。另一方面,监狱企业是最适宜的罪犯劳动改造组织形式。监狱企业把罪犯改造的劳动和创造价值的劳动有机地结合起来,为罪犯提供了生产性、开放性和社会化的劳动岗位,使之在生产产品的同时,学习有用的技能,获取劳动的报酬,体味劳动的艰辛与收获,接受企业的制度和管理约束,时捌感受到社会化的工作环境,井通过产品销售实现其劳动的社会化。使罪犯既服从法律管制又经常接受各种社会规范,既是被监管改造的对象,又是社会生产者的角色,这对罪犯改变恶习,更新观念,成为自食其力的社会有用之才具有更为适合的作用。
(二)我们不能因为监狱和企业目前的复合存在而否认监狱企业的性质和客观存在。监狱企业在组织和管理上与监狱是有本质区别的,是监狱无法替代的。在国家财政部1997年1月1日制定执行的《监狱财务制度》和《监狱会计制度》已经明确地把监狱和企业的资产、财务和会计工作区分开来。在财政部《关于制定(监狱财务制度)和(监狱会计制度)的说明》中明确指出:我国监狱与监狱生产经营单位属于不同的主体,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体现专政性质,而监狱生产经营单位是为组织罪犯进行生产劳动和改造的场所,是特殊性质的国有企业。”并指出:“监狱生产经营单位财务实行企业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剐》、《企业会计准则》及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在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1997年2月1日联合颁布的《关于监狱资产划分有关规定的通知》的第一条规定:监狱资产划分为监管改造用资产和生产经营用资产,两部分资产分别按照行政单位、企业的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这说明监狱企业已经有了自己独立支配的资产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这是其作为企业的重要条件。
(三)监狱企业作为企业的生产要素齐全,集合了以罪犯劳动力为主的各种生产要素,符合企业的基本条件。罪犯特别是有劳动能力的罪犯是特殊环境下的特殊劳动力,他们并不因为被收监而丧失劳动的资格,《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因此,全国的罪犯形成了庞大的劳动力资源,不加以合理的组织和利用不符合现实,也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力观点。监狱企业以罪犯为基本的生产者,其实是以特殊的形式雇佣的特殊的劳动力一在监狱企业中,与罪犯劳动力相结合的是“国家提供的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从而以合法的途径和形式集合了基本的生产要素,通过企业管理形成现实的生产力,为社会提供有价值的产品和劳务,也为国家分担了一定的困难,这更符合国家组织罪犯生产劳动的初衷,同时也是监狱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组织的本质所在。
(四)我们也不能因为监狱企业难以取得完全独立的地位而否认其企业性质。从监狱企业的自主程度上看,监狱企业是非完全自主经营的企业,而且仅凭其必须接受罪犯劳动力一点看,甚至永远不能成为完全独立自主的企业一人们往往从市场经济的规则出发要求把监狱企业改革成为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似乎不如此,监狱企业就不成其为企业其实,在很多企业管理学家研究的各种类型和性质的企业中,并不排除非完全独立的企业的存在。例如德国的企业管理学家施维策尔博士在同样把企业定义为“自主决策、自我承担风险l内社会的基本单位”的同时指出:“企业的自主程度可能会因企业类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他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与企业,行业和行业之间,通过市场连接成有机体,存在着相互依存的多种关系,企业的自由度因此而受到其他单位和社会的制约,虽然在法律上企业依然保持其独立性,但实际上,企业在增加自主决策权的同时,却在一步步的丧失其独立性。”因此施维策尔博士指出:“这也不排除在例外的情况下,国家可以通过补贴的办法对企业出现的风险损失加以赔偿”监狱企业必须以罪犯为劳动力,必须受到监狱及其主管部门的干预或控制,甚至不能自由地选择市场,从而失去了部分独立性。同时,监狱企业也因此享受了国家和政府的预算拨款、银行低息或贴息贷款以及增值税先征后返等各种优惠政策,这都证明了监狱企业是非完全独立的特殊企业。
- 二、监狱企业的特殊公营企业性质
监狱企业不是普通的国有企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监狱企业的性质与监狱的性质是密切相联的。监狱企业的主管部门是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管理机构,其投资主体是国家,因此监狱企业是由政府投资的,是属于政府所有的企业,而不是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按国际惯例应该定性为公营企业。
(一)国有盎业与公营盎业有什么区别?
第一,国有企业只存在于社会主义国家而公营企业是各个国家都有的企业。在我国国有企业的特定涵义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是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共唰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组织彤式,是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的基础。公营企业又称政府企业。1980年,欧洲共同体在其法规指南中对公营企业的定义是:政府当局可以凭借它对企业的所有权、控股权或管理条例对其施加直接或问接支配性影响的企业。严格地说,在非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出资办的企业不叫国有企业而叫公营企业。资本主义国家有的只是公营企业,而在社会主义国家则既有由国家即中央政府代表全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又有由各级政府出资兴办的公营企业。因此,公营盎业是世界各国都有,是各个国寡的共性,而国有盎业则只有社会主义国家才有,是社会主义的特性。我国一直将本应独立的公营企业包括在国有企业范围中,是产权不碉晰的突出表现。
第二,国有企业的设立主要是在竞争性行业,而公营企业的设立主要是在非竞争性行业。改革国有企业关键是要使国有企业具有市场竞争力,不参与竞争并不是国有企业的改革要求。如果说国有企业被迫退出市场,那就意味着这种公有制经济形式,最终不能同现实的市场经济相融台。而如果要求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那实际上等于取消国有企业这种组织形式的存在,与公营企业相混淆,只有公营企业才会出于政府调节经济或公共与公益目的退出竞争性领域,只在非竞争性行业发展。
第三,国有企业的改革要求是政企分开,而公营企业的基本性质是政企不分,公营企业是政府直接控制的企业,由特殊性调整,市场的定位是特殊法人。在日本,政府设立一家公营企业,同时制定一部专门适用于这家企业的法律,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政府研企业的控制权力,特别是规定政府直接任命企业的主要领导人。政企不分才是公营企业,公营就是要发挥政府的作用,这种作用是明确进人企业内部的。而国有企业改革的日的是要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要切断政府对企业的直接控制。
第四,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只归中央政府代表国家掌握,而公营企业的所有权分别掌握在出资的各级政府手中。公营企业分为中央公营企业和地方公营企业,中央公营企业足中央政府出资兴建的企业,地方公营企业是地方政府出资兴建的企业。国有企业虽然设在各地,地方政府却没有所有权,只能有中央政府授权的代理产权,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来源主要是国有盎业自身的积累,也可以是明确的由中央财政作出的代表全民利益的追加投人,而公营企业的资本金就是直接的各级财政拨款。
(二)为什么监狱企业应定性于公营企业?
第一,监狱企业的资本金是各级政府的财政拨款。企业的所有权是政府权属性质的而非全民性质的,这是由我国监狱生产的法定保障体制所决定的《监狱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须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这表明监狱生产的保障主体是国家,由于我国监狱宴行中央和省两级管理,以省管为主的管理体制,所以这里讲的国家是指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将监狱,劳动教养所生产性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列人中央和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单立户头并视财力情况逐步有所增加,中央分配到各地的这两项投资,各地应根据本地财力情况予以配套安排”这说明监狱企业的投资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接照法律和国家政策进行的,且多散是省财政投资的,按照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监狱企业当然属于投资的政府所有。它与由中央政府代表全民所有的国有企业是有根本区别的,而与其他国家政府所有的企业具有同样的属性,即政府权属性。因此是公营企业。
第二,监狱企业是为改造罪犯提供场所和手段设立的,其特殊的政治目标决定了监狱企业不仅为政府所有而且受政府的直接控制。监狱企业和监狱是随着我国监管改造事业的发展相伴产生的,可以说它们都是我国监管改造事业的机器,它们共同隶属于所在的省、自治医、直辖市司法厅下设的监狱管理局。当监狱企业和监狱的资产财务和会计工作分开以后,监狱企业虽然有了独立财产井独立核算,但在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层次都不可避免地受到监狱管理局和监狱的控制。一方面,监狱要代表政府即监狱管理局行使主要控制权,如对监狱企业劳动力的使用、经营领域的选择、干部的使用等;另一方面,人民警察对罪犯生产过程的监管更是必要和直接的。此外监狱企业在资本的追加、经营结构的重大调整、主要领导人的任命等方面都必须受监狱管理局的直接或间接控制,这些情况既反映了监狱企业的本质要求,又说明了其具有公营企业的本质特征。
第三,基于以上对监狱企业的认识、可以把监狱企业重新定义为:监狱企业是为了,罪犯劳动改造的需要,由政府投资和控制的公营企业。在进入市场经济以后,监狱企业大面积的亏损,出现生存危机,也恰恰反映了监狱企业在竞争性领域的种种不适应,这正是公营企业的主要弊端。
- 三、明确监狱企业的企业性质和公营企业性质的重要意义
(一)监狱企业是企业的认识可以使我们扫清认识上和观念上的障碍,从监狱企业的实际出发在企业管理的道路上坚定地走下去长期以来,许多监狱企业的管理者从监狱企业的特殊性出发,怀疑和否定监狱企业的企业性质,抱怨监狱企业的企业存在,丧失了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影响了监狱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而面对监狱企业的客观存在,只有做出现实的选择,才能摆脱被动的局面。
(二)把监狱企业定性为公营企业对监狱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具有战略指导意义。
第一,监狱企业改革应以产权清晰为突破口。按照我国省管为主的体制,大部分监虢企业是各地方政府财政投资的,监狱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的关键就是将监狱企业从现时的国有企业中分流出来,将其产权明确为所属政府所有,还其公营企业的车来面目,地方政府可以以监狱管理局为主行使其对监狱企业的所有权,所有者的身份直接处置和运作监狱企业,而不是原来的代理中央政府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从而可以提高地方政府的管理积极性。
第二,有利于我们对监企分开的改革进行重新认识和把握。一方面,把监狱企业改革成为自主经营的企业不是公营企业的本质要求;另一方面,在监狱管理局的控制下,为了监狱企业管理的需要,实行适度的监企分开还是必要的,即按照《监狱财务会计制度》和《监狱资产划分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要求把监狱和监狱企业在资产、财务、人员等方面相对分开,使监狱企业相对独立。
第三,有利于我们对监狱企业的经营领域进行重新选择和调整,按照公营企业的特性和各国公营企业主要以非竞争性领域为主的惯例以及监狱企业的特殊性,今后,除目前少数经营较好的监狱企业,太多数逐步向非竞争性领域进行调整,其产业领域应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领域。对此,国家应有宏观政策,地方要有长远打算,结台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可把部分公共事业、基础设施产业等交由监狱企业经营,这样既可以发挥监狱企业的作用,又可以减少监狱企业的亏损
第四,监狱企业是企业中的一个特例,也是公营企业的一个特例,中央和地方要针对监狱企业制定关于监狱企业的特殊的法律或管理条例,以约束监狱企业的经营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此外地方政府应有计划地按《监狱法》对监狱企业进行投资和扶持,落实投资保障体制。相信经过各级政府良好的控制和经营,一定会在完成罪犯劳动改造任务的同时,完成一定的经济任务。
监狱企业的出路与对策 编辑本段回目录
一般意义上,监狱与企业似乎是联系不到一起的两个陌生概念。《辞海》中语: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禁罪犯的场所;企业是从事商品和劳务的生产经营,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而目前的所谓监狱企业,就正如上述所言要“面对双重目标的矛盾。一方面,作为监狱改造与惩罚罪犯手段的载体,惩罚与改造罪犯是监狱企业必须遵循和完成的社会目标,而追求经济效益又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且不论其双重职能是否能够协调发展,其“监企合一”体制本身就根本性的弊病,尤其在市场经济日益深化的今天。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目前的监狱企业实际上是承担着“公共物品”提供的职能。服刑人员的强制劳动,不仅仅是法律上的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更是对全社会的安定有序提供间接的教育服务。虽然强制劳动应当仅是教育服刑人员的手段之一,但也无法避免将劳动本身作为改造目的实际社会需求。在此情况下,监狱企业还需要按照一般的劳动生产的要求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劳动岗位、劳动场所、劳动资料等)因此,在探讨监狱企业如何发展的时候,就必须将其纳入公共产品组织的改革大背景之中。
公共产品组织的普遍特点与问题:
第一,多元性价值取向性。公共产品组织一般都存在多种价值取向。即一方面最大程度的利用本身的资源来服务社会公众,直接的或是间接的;另一方面还要保障自身的经济效益用以可持续性的发展。例如,邮政、电信、电力、交通等公共服务既要为社会公众提供最好的服务,同时又要确保自身的经济效益,否则也难以实现其社会效益。因此监狱企业不可避免的即要保证实现改造、惩罚罪犯的社会目标,又要将企业的经济效益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
第二,国家资本的垄断性。由于公共物品的特殊提供,其业务一般为国家垄断。监狱企业便是特殊的国有企业,在监企合一的背后更有着国家垄断的影子。而这种垄断仅表现在资本性质上,而非行业领域。
第三,政策影响性。国家通过政策调控来影响公共产品的供求扩大或缩小。从一般公共产品的政府定价就可以明白,国家政策性因素的主导地位。监狱企业在改革中的产品定位、价格定位、劳动力价格的定位,应当都受到政府的指导和保护。
第四,生产效率的低下性。在我国,公共产品大多是国有国营的,并基本处于相对或绝对的垄断之下。因此,其内在的经济扩张动力与外在压力明显不足。与一般的企业相比较,生产效率与经济效益低下。目前的监狱企业也普遍存在效率低下的问题,其主要原因也在体制与经营机制等方面;虽然因其特殊的“用工”制度,有的监狱企业活得还不错,但这也只是一种掩盖的假象而以。
因此面对公共产品组织问题,世界各国都有过不同的尝试。在监狱与监狱企业的改革管理上,同样也发生着变革。
新加坡议会通过了《新加坡矫正更生公司法》,组建新加坡复员技训集团(简称SCORE公司),作为国家批准的法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经营全国监狱生产,负责各监狱的生产项目、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和技术管理;负责对罪犯的培训;为刑满释放人员介绍职业;协调私人企业在监狱内设工厂,安排罪犯劳动。国家给予SCORE公司不少优惠政策。
80年代后期,加拿大监狱局成立监狱局劳动服务公司(简称CORCAN)来管理监狱劳动。这样通过更透明的社会成本、更具商业化的财务管理、更易于与私人企业建立关系,对市场需求变化的反映能力更强和以更靠近私人企业的标准来培养罪犯的职业技能。CORCAN已开始对其产品和服务进行改革,以便向更多的部门提供更多的产品和劳务服务。同时,CORCAN还在越来越多的私营企业主的帮助下,以比以前更系统的方式去开拓新市场。CORCAN是监狱局的下属机构,但它基本采取市场模式来运作,它与联邦监狱之间并没有从属关系。作为一个专门公司,CORCAN通常只是为罪犯提供职业培训和工作机会,并负责产品的生产设计和市场销售以及运营盈亏。CORCAN还有一个由商界人士、工人代表和市民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在CORCAN内部,为了方便对不同产品和服务种类的管理,设有农业、建筑业、制造业、纺织品和劳务等5个管理处。
可见,新加坡与加拿大等国监狱生产的改革模式事实是将专门从事生产经营的部分独立成为一个特殊的企业,而直接受监狱行政管理机构的领导,与各监狱之间没有直接的关联。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谓“监企分开”的模式。但这类企业不仅仅涉及各类产品生产,更将对服刑人员出狱后的就业介绍、技能培训等服务作为重要业务职能。
近日司法部长张福森在调研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时强调,监狱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通过改革实现“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最终建立起中国特色的监狱管理体制。某些地方的改革已经先行:2003年11月通过政府注入1.4亿元资金,重庆市正式剥离了各级监狱企业,其中中央财政7100 万,重庆地方财政7100万。按照改革计划,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将原本负责生产经营的内设机构分离出来,组建成重庆市渝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由市监狱管理局管理。各监狱将负责监狱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机构分离出来,组建为渝剑控股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由渝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改革之后,人员彻底分开。负责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机构及人员整建制地划转到监狱企业。监狱所需的行政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监狱业务费支出等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家全额保障。监狱经费支出以及监狱警察的工资收入与生产收入脱钩。企业利润主要用于自身的企业拓张、再生产等。
从重庆监狱企业的改革来看,其一监企分离已由应然到自然;其二监企分离后的财政支付转移是国家财政制度改革大背景下的必然;其三监狱与监狱企业如何协调管理服刑人员是分离后的主要问题。
结合目前已经进行的改革,笔者就有关监狱企业分离后的某些预测性问题作简要的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对策,以供参考。
其一,法律规制的缺位。目前的《监狱法》既无对监狱与监狱企业管理相关规定,也没有对监企分离后的事项有相关的规定。因此,在这方面存在着法律空白点。而相关政策支持,也仅是带有原则性的指导,虽说这是改革进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但就监狱企业这一特殊的企业而言,应尽快摸索出相应的运行模式并将其中成功的部分上升到法律阶段。
其二,产权结构与管理模式的探讨。
从重庆当前的改革来看,应当可以预见到其他地方的监狱企业改革,尤其是产权结构方面的改革,将必然采取国有资产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分离的模式。即原来的具有行政管理权责的机构与参与市场经营的机构相分离。
但就监狱企业的特殊性和目前国有企业运行的情况来看,即便是分离也会带来行政管理机构对母公司的干预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干预,从而影响企业的运行效率。由于产权结构的单一化,在增加融资渠道,拓宽监狱企业融资瓶颈和改革监狱产品的“身份”等方面都会遇到和原来一样的困难。因为监企分离后,首先得益的是原来的监狱管理,使其更加符合《监狱法》的要求。而对监狱企业而言,只不过是正了企业的名称而已,同时仍然需要面对市场经营中的风险和困境。因此,分离后的监狱企业更加需要更多的政策机制和法律保障:
1、改造原有的产权机构
变原来的单一持股制为多元持股模式。在产权设定明晰的前提下,应该将部分优质的产权进行上市交易。应当鼓励私营成分的介入,从而扩大原有的持股形式。进而在融资、生产、销售等环节上获得一般企业的平等地位。同时也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国有企业受行政干预过多的弊病。笔者同时认为,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私营化的监狱企业也是完全可行的。
2、监狱企业的管理人员的建设
监企分离后,必然是导致人员的相应分流,或者在监狱行政机构中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或者从事监狱企业的经营管理。而后者往往又缺乏直接面对市场进行开拓的经验和能力,也就是说监狱企业目前普遍缺乏合格的职业经理人。但应当看到,在监企分离后,监狱企业具有较充分的人力资源调配的权力,完全可以引进和加大力度培养合格的职业经理人队伍。这一点对任何企业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尤其是监狱企业而言。因为除一般劳动力较其他竞争对手较低的优势以外,监狱企业缺乏其他明显的市场优势。
目前现存的国有企业,很明显的具有天然行业垄断性或资本规模扩张性;而在一般充分竞争性或低资本性的行业中已经很难找到国有企业的踪影。因此监企分离后的,监狱企业更加需要具有优势的职业经理人来为企业的发展打拼。
3、监狱与监狱企业协调
监企分开的做法并非监狱管理领域中的独家创造。实际上,在其他的一些多元性价值的行业中,相关的分离工作也在逐步的展开。特别是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将更加有力的推动各个行业的“政企分离”、“事企分离”。也就是说,将同一领域中的营利活动与非营利活动通过多组织的形式分开。这种改革方式在许多国家的一些领域中已经取得了成功的经验。然而,当多组织取代了单一组织,单组织多目标的协调问题变为多组织的协调问题。而新的协调成本也需要重新的估计。对以非经济效益为单一目标的组织而言,这一协调成本可能会更大。因此监企分离后,监狱与监狱企业间关于服刑人员的协调,监狱管理机构与监狱企业之间的管理关系。
4、国家政策与法律的保障
监狱企业直接进入市场后,虽然可以褪去非市场主体地位的味道,获得一般经营性主体的基本权利。但从市场竞争的角度来看,无疑监狱企业在各行业的竞争中并不具备特别有效的优势,有时甚至是劣势。特别是在经济贸易日益全球化的今天,既然要参与市场,就不可避免的要遵守市场一般的游戏规则。例如,近期 SA8000规则的出台,就是针对企业劳工制度的。监狱企业似乎可以因为其特殊性而具有相应的例外,但是这种例外却不具备现实的法律或者政策的保障,而在市场经营中显得苍白无力。即便是所谓的以国家采购的方式来解决一部分的监狱企业产品的政策提议也不具体实质的法律效力。
对尚未进入分离的监狱企业而言,不仅仅需要在如何分离上下大的功夫,更需要对分离后的经营模式、协调机制、管理方式、法律保障等方面作更多的尝试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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