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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克斯坦的受益原则分权论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埃克斯坦的受益原则分权论简介 编辑本段回目录

  美国学者埃克斯坦(Peter Echesten)认为,应当根据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来有效地划分各级政府的职能,并依此作为分配财权的依据。认为应按公共商品受益范围来确定分担其供给成本的辖区范围,使成本分担的地理边界与受益范围大体一致,以实现公共商品的成本与受益在地理范围上的内在化。据此,全国受益的公共商品由中央政府供给,地方受益的公共商品由地方政府供给。

  那些有益于全体国民的公共产品应当由中央政府来提供。另有一些公共产品虽然只惠及某一阶层或某些人, 但因对全社会和国家的发展至关重要,也要由中央政府提供,如对适龄儿童的义务教育、对特困地区和受灾地区的专项补助等。但是,为了维护局部利益,地方政府也应具有一定的职权和财力。

  从伦理的角度讲,为了保护个人的充分自由,政府的权力应当最大限度地分散,而且,因为管辖范围越小的政府单位,其决策结果与合理的市场决策越接近。因此,小规模的政府单位所作出的决策比大规模的政府单位所作出的决策往往更有效率。

埃克斯坦的受益原则分权论评价 编辑本段回目录

  埃克斯坦深入阐发了政府职能划分的依据,虽然表达了力主分权的倾向,但在一些方面有失偏颇。因为从政府权力最大限度分散的实际结果看,未必能作出合理有效的市场决策。例如,如果没有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协调,过度分权的结果可能会加剧地方保护主义倾向,造成地区间的封锁,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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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埃克斯坦的受益原则分权论 全国统一市场 公共产品 决策 商品 宏观调控 政府职能 埃克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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