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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规律(law of value)

什么是价值规律 编辑本段回目录

  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基本经济规律。即商品的价值量取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商品按照价值相等的原则互相交换。在私有制社会中,价值规律自发地调节生产,刺激生产技术的改进,加速商品生产者的分化。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由于社会主义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因此,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必须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以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1)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但并不是商品经济中唯一的经济规律。商品经济中有许多经济规律,价值规律是基本的规律。

  (2)价值规律作为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同其他任何规律一样,是客观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实际上,商品的价格与价值相一致是偶然的,不一致却是经常发生的。这是因为,商品的价格虽然以价值为基础,但还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使其发生变动。

  一般情况下,影响价格变动的最主要因素是商品的供求关系。在市场上,当某种商品供不应求时,其价格就可能上涨到价值以上;而当商品供过于求时,其价格就会下降到价值以下。同时,价格的变化会反过来调整和改变市场的供求关系,使得价格不断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

  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正是价值规律作用的表现形式。因商品价格虽然时升时降,但商品价格的变动总是以其价值为轴心。另外,从较长时期和全社会来看,商品价格与价值的偏离有正有负,可彼此抵消。因此总体上商品的价格与价值还是相等的。

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编辑本段回目录

  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

  (1)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

  (2)商品交换要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

  要遵循等价交换原则的原因:

  ①在商品交换中,商品的生产者总想提高价格,而消费者又想降低价格,所以在长期的市场交换中,必然形成等价交换的趋势。

  ②在商品交换中,如果一方总占便宜,另一方总吃亏,那么这样的商品交换是不能持续下去的。

  客观要求是:

  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商品必须按照价值量相等的原则进行交换。在货币出现以后,一切商品的价值都由货币来衡量,表现为价格。价值规律所要求的等价交换,也就表现为商品的价格应该与价值相符。价值规律的这一客观要求,作为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趋势,支配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运动,调节着社会劳动在各生产部门间的分配,刺激着商品生产技术的进步和决定着商品生产者的优胜劣败。

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及其表现形式 编辑本段回目录

  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不同的商品生产者,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差别,生产同一种商品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是千差万别的。不等的个别劳动时间形成不等量的个别价值。但是,商品是用来满足社会需要的产品,社会对于使用价值相同的商品,只承认同一的价值,所以商品的价值不是个别价值而是社会价值。商品的价值量不是决定于个别劳动时间,而是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在社会现有的正常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商品交换实际上是商品生产者之间互相交换自己的劳动。各种商品都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量进行交换,才能使交换成为互利的事情。从个别的商品交换来看,交换双方的商品价值恰好相等,它们的价格恰好都与其价值相符,是不常见的。但从长期的趋势来看,商品交换必然趋向于等价交换,商品的价格必然趋向于与其价值相符。价值规律的这种客观要求,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中,是通过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竞争,在生产无政府状态中自发地贯彻它的作用的。

  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中,每个生产者在进行生产时,并不确切知道究竟有多少人在生产同类商品,不知道有多少同类商品进入市场,也不知道市场对这种商品需求多少。在这种条件下,市场上商品的供给与需求恰好相等的情况是极其偶然的,多数的情况是商品有时供过于求,有时供不应求。当某种商品的供给超过需求时,商品生产者为了卖出自己手中的商品,不得不削价竞争,导致商品的价格跌到价值以下。当某种商品的供给不能满足需求时,商品的购买者为了获得那种商品,也不得不互相竞争,在市场上抬价收购,导致商品的价格上升到价值以上。但是,商品的价格高于或低于价值,都是不能持久的。当商品价格高于价值的时候,从事那种商品生产可以获得较大的收益,必然导致那种商品生产的扩大和供应量的增加。而随着市场上商品供应量的增加,商品的价格就要下跌,逐渐与价值接近。同样地,当某种商品的价格低于价值的时候,从事那种商品生产获利降低,甚至无利可图,必然导致生产缩小和供应减少,促使价格回升,逐渐与价值接近。市场上各种商品的价格虽然涨落不定,但价格的涨落总是环绕着一个中心来进行的。这个中心就是商品的价值。价格背离价值,价格受供求关系的影响自发地围绕着价值而上下波动,这种现象正是私有制商品经济中价值规律强制贯彻其作用的表现。F.恩格斯在阐述K.马克思的价值规律理论时说:“商品价格对商品价值的不断背离是一个必要的条件,只有在这个条件下并由于这个条件,商品价值才能存在。只有通过竞争的波动从而通过商品价格的波动,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才能得到贯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这一点才能成为现实”。

价值规律的理论形成和发展过程 编辑本段回目录

  价值规律既然是商品生产的基本规律,所以,凡是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地方,就必然会有价值规律。在人类历史上,原始社会后期就开始出现了偶然的商品交换。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商品交换日益频繁,交换的范围逐渐扩大,并且出现了以交换为目的的商品生产。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已存在了几千年。但是,只有进入资本主义时期,当商品生产已成为社会生产的占统治地位的形式以后,人们才有可能透过现象认识本质,逐步地发现价值规律。

  第一个对价值规律作出比较系统的论述的,是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立者A.斯密。他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的第1篇第7章《论商品的自然价格和市场价格》中,论述了自然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关系,指出市场价格会受供求影响而上下波动,但自然价格起着“中心价格” 的作用。各种意外的因素会把商品的市场价格抬到自然价格以上或强抑到自然价格以下,但不管有什么障碍,市场价格终究会被吸引趋向于接近自然价格。斯密的这些论述,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价值规律的作用。但是,他的自然价格虽然实际指的是价值,但在说明自然价格时,却离开了劳动价值论,不用劳动耗费来说明,而认为由生产费用所决定,即由按自然率支付的地租、工资利润所决定。所以,斯密并没有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弄清楚价值与价格的内在联系,因而不能对价值规律作出科学的阐述。

  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完成者D.李嘉图批判了斯密的二元价值论,进一步发展了劳动价值论。他在《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第一章《论价值》中说:“商品的价值或这个商品所能交换的任何其它商品的量,取决于生产这个商品所必要的相对劳动量,而不取决于付给这一劳动的报酬多少。” 他否定了斯密的价值决定于生产费用的错误观点,坚持商品价值仅仅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决定的原理,并且第一个提出了必要劳动的概念。但是,李嘉图不能明确分清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区别,不懂得劳动的二重性,并且错误地把社会必要劳动量说成是在最不利的生产条件下的劳动耗费量,所以他不能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说明资本和劳动的交换怎样能产生剩余价值

  马克思继承、批判和发展了斯密李嘉图关于劳动价值论和价值规律的理论。他创立了劳动二重性的学说,论证了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劳动。他研究了商品价值量形成的规律,对于决定商品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内涵作了精确的论证,并且指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调节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如同万有引力一样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价格围绕价值波动,正是价值规律为自己开辟道路的表现形式。他科学地区分了劳动和劳动力,从而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阐明了剩余价值的来源,揭示了资本主义剥削的秘密。他深刻地研究和周密地阐明了价值规律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中的作用,并且研究了价值规律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转化形态,揭示出:随着平均利润率的形成,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价值规律也以生产价格规律的形式发生作用。总之,有关价值规律的科学理论体系,是由马克思最终地确立的。

价值规律的作用 编辑本段回目录

  1、价值规律的第一个作用

  价值规律调节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各生产部门的分配。这是因为价值规律要求商品交换实行等价交换的原则,而等价交换又是通过价格和供求双向制约实现的。所以,当供不应求时,就会使价格上涨,从而使生产扩大;供过于求会使价格下跌,从而使生产缩减。这里价值规律就像一根无形的指挥棒,指挥着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流向。当一种商品供大于求时,价值规律就指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从生产这种商品的部门流出;相反,则指挥着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流入生产这种商品的部门。

  当然,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也会造成社会劳动的巨大浪费,因而需要国家宏观调控。这里,社会主义国家的宏观调控可以比资本主义国家更有效。

  2、价值规律的第二个作用

  由于价值规律要求商品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价值来交换,谁首先改进技术设备,劳动生产率比较高,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少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谁就获利较多。因而,同部门同行业中必然要有竞争,这种情况会刺激商品生产者改进生产工具,提高劳动生产率,加强经营管理,降低消耗,以降低个别劳动时间。

  3、价值规律的第三个作用

  促使商品生产者在竞争中优胜劣汰,这是第二个作用的结果。在商品经济中存在竞争,由于竞争,促使商品生产者想方设法缩短个别劳动时间,提高劳动生产率,也会促使优胜劣汰。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生产资料是公有的,因此,优胜劣汰不会导致我国出现私有制商品经济条件下的两极分化局面。

  优胜劣汰有利于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可以促进整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但对于破产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来说,毕竟不是一件好事,会给这些企业及其职工带来较大影响。这就需要国家、企业、职工三方面的努力:作为国家,要依法治国,规范市场行为,保护下岗职工的基本权益;作为企业,必须不断采取各种措施,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市场竞争力;作为职工,要不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价值规律在私有制商品经济中的作用 编辑本段回目录

  商品价值决定于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商品必须等价交换这一客观规律,对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起着以下三个方面的作用。

  一、自发地调节着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也就是调节着社会劳动在各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

  私有制经济条件下的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是在无政府状态中进行的。因此,社会生产和社会需求之间的脱节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从长远和整体来看,社会生产和社会需要之间仍大体上能保持平衡,好象有一只“无形的手”在指导着社会生产,调节着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各个生产部门之间流动。这只“无形的手”就是价值规律。价值规律作为调节商品生产的内在规律,是通过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竞争来强制地贯彻它的作用的。每一个商品生产者都企图尽可能使自己的商品卖得一个好价钱,得到较多的收益。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竞争,使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流向供不应求、价格高于价值的部门,导致这些部门生产的扩大和供应的增加;同时,又使生产资料和劳动力退出供过于求、价格低于价值的部门,导致这些部门生产的缩小和供应的减少。商品生产者的竞争,使商品价格自发地环绕着价值而上下波动,从而调节着社会劳动在各部门之间的分配,使供给与需求的各种偏离得以互相抵消,在生产的各种偶然变动中,维持着生产的社会平衡。价值规律正是这样作为一种在生产者背后发生作用的力量,自发地调节着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

  二、刺激商品生产者技术的改进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价值规律调节社会生产的作用,是通过不同生产部门的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竞争来实现的。而它刺激商品生产技术改进的作用,则是通过同一生产部门各不同生产者之间的竞争来实现的。同一生产部门的各个商品生产者,由于生产工具、劳动对象等客观条件和生产者本身的劳动技能和劳动熟练程度等主观条件的差别,生产同一使用价值的劳动量即个别劳动时间是不等的。但商品的价值不决定于个别劳动时间而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商品生产者,可以获得较大的收益。个别劳动时间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商品生产者,则不仅收益少,甚至会入不敷出,导致破产。商品生产者为了取得较多的收益,使自己在竞争中站得住脚,都力求提高劳动生产率,减少个别劳动时间的耗费。为此,就竞相革新生产工具,改进生产方法,提高劳动熟练程度。价值规律正是通过商品生产者之间的这种竞争,刺激了整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是,私有制商品经济中的这种竞争,也包含着不利于生产技术发展的消极因素。处于先进地位的生产者,为着保持自己在竞争中的有利地位,必然要实行技术保密,力图阻碍其他商品生产者赶上和超过自己。

  三、促使商品生产者两极分化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使主客观生产条件不同的商品生产者,由于个别劳动时间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存在不同方向、不同程度的背离而趋向于贫富两极分化。所有的商品生产者都想通过改善生产条件和扩大生产规模使自己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但是,有些人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没有力量添置新的技术装备,无法改进自己的生产条件跟上先行者的步伐,处境越来越困难,最终导致破产。那些生产条件优越、收益丰厚的生产者,则可以逐渐扩大生产,越来越富。商品生产者的这种两极分化,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会导致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在封建社会瓦解时期,很多破产的手工业者丧失独立生产者的资格,沦为出卖劳动力谋生的雇佣工人。同时,有些生产条件优越的手工作坊主,则添雇帮工和学徒,扩大作坊规模,自己逐步脱离生产劳动,变为剥削雇佣劳动为生的资本家。在资本主义制度确立以后,价值规律通过它的转化形态即生产价格规律,仍然自发地起着调节社会生产、刺激技术进步和促使商品生产者两极分化的作用。所不同的,就是这里的商品生产者都是资本家。在生产价格规律的作用下,得不到平均利润的资本家处境困难,甚至破产倒闭。而获得超额利润的资本家,则可以加速资本积累,扩大生产规模,占领更大的市场。价值规律促进了资本的积聚和集中,促使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向垄断阶段过渡。

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的作用 编辑本段回目录

  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在这里价值规律仍然发生作用。但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同商品经济相联系的经济条件已与资本主义制度下大不相同,因此,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范围、程度和形式也和资本主义制度下有着很大的区别。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有三个方面的作用:

  ①对社会主义生产具有调节作用。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劳动在各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不仅要受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支配,而且也要受价值规律的调节。价值规律对生产的调节作用,是通过价格杠杆来实现的。这种调节作用的经济条件是:集体所有制企业都是自负盈亏的经济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也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它们都有本身的局部利益,都从物质利益上关心自己的生产经营成果,要求等价交换,使自己在生产中的劳动耗费得到补偿和正确的社会估价。出于对本身物质利益的关心,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全民所有制企业都必然会倾向于多生产那些消耗少、收益多的产品,因为这样,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成员就可以增加收入,全民所有制企业也可以更容易地完成和超额完成对国家上缴税利的任务,从而增加企业基金,增加归企业自己支配的用于生产、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的资金来源。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在安排和贯彻计划时,必须利用价格杠杆,充分发挥价值规律对社会主义生产的调节作用。

  ②对商品流通也具有调节作用。价值规律调节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是同一个经济过程在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的表现,两者是紧密联系着的。价值规律调节商品流通,是通过价格机制对商品需求的变化贯彻其作用的。有购买力的需求按照同价格相反的方向变动。价格下跌,需求就增加;价格提高,需求就减少。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消费资料价格的降低或提高,在劳动者购买力既定的条件下,会极其灵敏地影响需求的变化。生产资料需求变化的弹性虽然较小,但是价格的变化,也会对生产资料需求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需求调节价格,价格也调节需求,并相应地也调节生产。

  ③价值规律是社会主义企业实行经济核算的科学依据,它对于督促社会主义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社会主义国家对企业实行经济核算制,必须充分利用价值、成本利润税金经济杠杆,来确定企业对国家的经济责任和国家考核企业的标准。只有依据价值规律,才能规定有科学依据的价格,使社会主义责任制有合理的衡量赏罚的标准,从而有效地督促企业不断提高生产技术和改善经营管理。就同一生产部门的各个企业来说,有了按社会必要劳动量规定的统一价格,那些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先进的企业,就能获得较多的利润。反之,那些生产技术落后,经营管理不善的企业,只能获得较少的利润,甚至发生亏损。就不同生产部门来说,各种不同种类产品的价格都反映其价值(或生产价格),不同部门企业的盈亏状况,能比较准确地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的好坏。反之,如果产品的价格过分高于价值(或生产价格),生产这类产品的企业不须努力即可获得很高的利润,就会夸大企业的经济效益,掩盖经营管理上的缺点,不利于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的改善;如果价格过分低于价值(或生产价格),生产这类产品的企业尽了很大的努力仍然赢利很少甚至亏损,也不利于调动企业的生产经营积极性。所以,不论对于同一生产部门的不同企业或不同生产部门的不同企业,反映价值规律客观要求的合理价格,都是督促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和正确反映企业经济效益的手段。斯大林指出,价值规律的这种作用,可以教导“经济工作人员寻求、发现和利用生产内部潜在的后备力量,而不去糟踏它们”,“教导我们的经济工作人员不断地改进生产方法,降低生产成本,实行经济核算,并使企业能够赢利”。毛泽东根据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完全肯定了斯大林的这一科学论断,认为价值规律是一个伟大的学校,可以教导我们千千万万干部学会管理社会主义经济。

有关价值决定的争论 编辑本段回目录

  价值规律最核心的内容是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是,马克思《资本论》中有两种不同涵义的必要劳动时间。第一种涵义的必要劳动时间,是相对于个别劳动时间而言的,也就是生产某一单位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平均劳动时间。这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提出来的。第二种涵义的必要劳动时间,是相对于社会总劳动量来说的,是社会总劳动量中的这样一个构成部分,即为生产满足社会对某种商品的需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这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提出来的。学术界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两种必要劳动时间都决定商品价值。第一种涵义的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是单个商品的价值量,第二种涵义的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是某种商品总量的价值量。另一种意见认为,决定商品价值量的是第一种涵义的必要劳动时间,至于第二种涵义的必要劳动时间,只影响商品价值的实现,决定商品的价格与价值的一致或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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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价值规律 A.斯密 D.李嘉图 F.恩格斯 K.马克思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 《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 《资本论》 个别价值 个别劳动时间 交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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