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概述 编辑本段回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编辑本段回目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年金基金,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编辑本段回目录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按照本准则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一)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
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
(二)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第三章 披露 编辑本段回目录
第七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职工薪酬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二)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三)应当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四)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及其计算依据。
(五)应当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六)其他职工薪酬。
第八条 因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补偿标准等不确定而产生的或有负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披露。
基本准则 | 第1号-存货 | 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 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 第4号-固定资产 |
第5号-生物资产 | 第6号-无形资产 | 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 第8号-资产减值 | 第9号-职工薪酬 |
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 第11号-股份支付 | 第12号-债务重组 | 第13号-或有事项 | 第14号-收入 |
第15号-建造合同 | 第16号-政府补助 | 第17号-借款费用 | 第18号-所得税 | 第19号-外币折算 |
第20号-企业合并 | 第21号-租赁 | 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 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 第24号-套期保值 |
第25号-原保险合同 | 第26号-再保险合同 | 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 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 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
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 第31号-现金流量表 | 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 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 第34号-每股收益 |
第35号-分部报告 | 第36号-关联方披露 | 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 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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