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概述 编辑本段回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编辑本段回目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第三条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第四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债务豁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二)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编辑本段回目录
第五条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第六条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第七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二)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披露 编辑本段回目录
第十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政府补助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政府补助的种类及金额。
(二)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三)本期返还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
基本准则 | 第1号-存货 | 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 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 第4号-固定资产 |
第5号-生物资产 | 第6号-无形资产 | 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 第8号-资产减值 | 第9号-职工薪酬 |
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 第11号-股份支付 | 第12号-债务重组 | 第13号-或有事项 | 第14号-收入 |
第15号-建造合同 | 第16号-政府补助 | 第17号-借款费用 | 第18号-所得税 | 第19号-外币折算 |
第20号-企业合并 | 第21号-租赁 | 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 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 第24号-套期保值 |
第25号-原保险合同 | 第26号-再保险合同 | 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 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 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
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 第31号-现金流量表 | 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 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 第34号-每股收益 |
第35号-分部报告 | 第36号-关联方披露 | 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 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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