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流行业协会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中国物流行业协会网站:http://www.cla.org.cn/
中国物流行业协会简介 编辑本段回目录
中国物流行业协会是由中国大陆、香港、澳门以及台湾的从事物流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教学机构以及各行各业用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区政府批准,自愿联合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行业组织。其宗旨是挖掘、集中、整合中国物流资源,着力拓展综合物流服务领域,促进中国物流业的发展和社会效益的提高。
中国物流行业协会的顾问委员团队拥有国际一流的经济学家和物流人才,具有深厚的物流理论功底、国际间物流合作所的丰富经验、国内物流界强大的号召力以及广泛的物流界联系网络,保证和强化了决策和权威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协会理事会下设多个职能部门,为会员单位、合作伙伴以及整个行业提供综合服务:行业规范服务 组织实施行业调查和统计,协助政府相关的政策方针法规的制定出台与修改;监督、评审、考核协会成员,促进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的建立。
教育培训服务 设立专职培训机构,举办各种类型的学术讨论会、报告会、促进流通经济理论水平的提高;举办教育讲座,编辑教材,为企业培训各种专业人员,提高物流产业的队伍素质。
法律保险服务 设立商务法律经贸咨询中心,促进行业法制建设以及良好市场秩序的建立,为会员提供法律援助,保险顾问服务。在发生国际贸易纠纷、应诉事件等情况时,协助企业利用相关法规或惯例,维护自身权益。
信息咨讯服务 通过自建行业数据库、编辑出版刊物、自办互联网站等渠道,整合行业新闻、企业信息,供求信息,搜集国内外物流资源、法律法规、资料论文以及专业书籍。
合作交流服务 协调企业与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通过组织会员交流联谊会,举办各类展览展销和论坛峰会,发挥协会成员资源共享的优势,加强行业内部以及与其他相关行业的沟通与协作,扩大综合物流服务的深度和广度;适应国内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与国际物流行业接轨,组织开展各项与国外有关经济组织和物流团体的交流考察活动,促进会员发展对外合作,使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相对有利的位置。
管理咨询服务 推进本行业单位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组织、开展行业调查、市场分析,为客户提供综合物流解决及运营方案,有效降低企业的物流成本、提高物流管理效率和水平,提高市场占有率。
鉴定认证服务 参与物流方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参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和质量体系认证;评定,为会员单位提供质量管理体系、物流管理体系标准等认证咨询。
推广宣传服务 评定物流行业的优秀企业和人物,推广其成功经验;推荐行业名优产品,提升企业价值,树立品牌形象。
物流交易服务 在条件成熟时,协会将建立电子商务交易与操作平台,向国内中、小物流企业提供电子化物流服务和信息网络技术支持。
中国加入WTO之后,中国的物流企业与国际接轨势在必行。中国物流行业协会倡导并希望与生产、物流、零售行业间、企业间结成牢固稳定的战略联盟,致力引进经营管理理念、集成丰富的行业资源、发挥高素质的人才优势、利用现代化科学技术为生产企业、流通企业以及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综合物流服务,共同建立中国现代物流体系。
中国物流行业协会机构 编辑本段回目录
中国物流行业协会内设工作机构及职能
中国物流行业协会内设工作机构五个部门、五个中心:综合事务部、财务管理部、会员服务部、国际合作部、资讯中心、学术部、培训中心、金融服务中心、商务法律咨询中心、认证服务中心。
中国物流行业协会内设工作机构之职能:
一、综合事务部
制订、编制本协会的工作计划和综合性业务报告;
负责组织综合性活动和会议;
负责本协会日常办公、文秘、档案、保密及资料管理、行政后勤服务等工作;
负责本协会信息发布和对外交流等活动;
联络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事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财务管理部
负责协会的经费和专款的收支核算与财务管理;
负责本协会收支的核算与财务管理;
负责本协会的资产核算、管理与运营;
负责主管部门委托的财务和审计工作;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会员服务部
负责协会会员的管理工作;
负责协会会员的发展、联络工作;
负责根据会员的需求,提供相应服务工作;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国际合作部
负责本协会外事工作;
代表物流行业建立与有关国际组织机构和社团的联系并开展活动;
负责本协会港、澳、台事务工作;
负责行业协会出国人员护照、签证申办等;
承担物流行业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资讯中心
负责协会网站(www.cla.org.cn)的管理、维护、更新等工作;
负责协会杂志(《中国国际物流》)的编辑、发行、广告业务等全套工作;
负责行业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工作;
负责协会活动的调研、策划等工作;
负责支持协会其他部门的资讯需求工作;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会展部
负责物流行业的各类国际会议与展览联络、协调工作;
参与物流行业联合办展,承担各项分工任务;
负责提供各项会议和展览的会务服务工作;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学术部
负责组织开展有益于物流行业各类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负责组织参与国际物流行业有关组织的学术活动;
负责开展国际物流行业技术进步状况的调查分析,掌握国际国内物流技术发展趋势;
负责研究我国物流行业技术创新战略和方针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促进我国物流相关技术的开发。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培训中心
负责结合市场实际需求,参与物流行业联合办学,承担各项分工任务;
负责联合社会教育资源,开发设置学位、非学位的各类专业课程为行业培训高素质人才。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金融服务中心
负责联合国内外各方面金融服务机构,为行业企业提供保险、融资、上市等;
多方面的金融咨询配套服务工作。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商务法律咨询中心
负责促进行业法制建设及良好市场秩序的建立;
负责为物流行业企业提供政策和法律事务方面的服务,维护会员单位合法利益。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认证服务中心
负责参与物流方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订与修订;
负责参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和质量体系认证、评定;
负责为企业提供质量管理体。
中国物流行业协会文化 编辑本段回目录
理念:与国际接轨 同世界对话
口号:团队 自信 真诚
服务模式:物流智力服务超市
目标:以市场为导向,挖掘资源、集合智慧、融通资本,推动中国物流产业高速成长。
中物协经济发展研究中心是中国物流行业协会的直属研究机构,中心专家教授均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科学院、北方交通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等著名院校,现有专职物流专家、教授、物流规划师、物流管理师60人,其中高级职称48人,博士后2人,并聘请著名的物流管理、供应链管理、ERP专家、SCM、CRM 专家、资本运营专家、人力资源专家和营销专家担任高级顾问和特约研究员,形成了强强联合、优势互补、整体推进的团队。我们致力于塑造中国物流智业一流品牌,并在业内率先提出“物流智力服务超市”的先进模式。
中心高举“创新为本”的大旗,秉持“资源有限,智慧无穷”的理念,坚信“资源+资智+资本=发展”的方向,谨记肩负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把握世界物流发展最新动向,整合各类资源,优化物流系统,创造独特性卖点及生长极,培育核心竞争力,铸造知名品牌,构筑市场通道,为各级政府及海内外企业提供物流系统的全新策划与全程服务。
中心主要成员曾主持、参与编制过几十个省、地市、县的物流园区发展总体规划及企业物流系统详细规划,深度参与过多项国家重点课题的研究工作,拥有丰硕的规划、研究成果和优厚的社会资源。中心成果素以创意新颖、体系完整、技术先进、后效显著等特点而广受赞誉。
北京中物协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在物流产业全程智力支持系统中,专注于物流项目规划、物流投融资策划、物流资本运作等专业咨询和运作性服务的企业。公司以物流产业化运作为服务领域,以规划、设计、策划、咨询、顾问、承办活动、委托管理、直接运作等方式,为地方政府、地方物流主管部门、物流企业及物流软件开发商等提供一条龙式的物流项目开发、物流项目营销和物流项目招商与投融资服务,通过与国家相关部委、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媒介机构、金融机构及投资集团的广泛合作,整合了政府、专家、媒介、资金等多方面资源,拥有区域规划、物流产业规划、发展战略研究、产业整合研究、市场调研、市场营销策划、节事活动策划、广告策划、公关策划、物流管理、商业模式策划、融资策划、投资分析、资本运营等方面的专职专业人才二十余人、顾问专家数十人。
公司的核心业务:物流系统整体规划、物流项目投资规划、物流专业论坛策划、物流项目孵化、物流项目设计、物流融资策划、物流项目招商运作及物流项目整体开发运作。
目前,中心已受聘为北京市政府及多家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物流顾问。
附:中国物流行业协会章程 编辑本段回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中国物流行业协会(英文:China Logistics Association. 中文名缩写:中物协 英文名称缩写:CLA.)
- 第二条 协会性质:中国物流行业协会是由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地区从事物流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教学机构以及其他相关行业用户,自愿联合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大中华区国际性社团组织(非政府组织NGO)。
- 第三条 协会宗旨是:挖掘、集中、整合各方资源,培育物流需求市场,引导中国物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内部企业之间,供需双方之间的联系,为会员服务,为企业服务,为推动中国物流行业的发展服务。
- 第四条 协会可设立专业委员会、分会、地方服务中心和实体机构。
- 第五条 协会提供物流资讯服务,协会网站网址:http://www.cla.org.cn/
第二章 任务
- 第六条 本协会的任务如下:
1、 行业规范 组织实施行业调查和统计,协助政府相关政策、方针、法规的制定出台与修改,监督、评审、考核协会成员,促进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的建立。
2、 教育培训 设立专职培训机构,结合市场实际需求,联合社会教育资源,设置学位、非学位的各类专业课程为行业培训高素质人才。
3、 法律保险 设立商务法律经贸咨询中心,促进行业法制建设及良好市场秩序的建立,为会员提供法律援助和保险顾问服务。在发生国际贸易纠纷、应诉事件等情况时,协助企业利用相关法规或惯例,维护自身权益。
4、 信息咨询 通过编辑出版刊物、建立互联网站为业内交流提供平台。并通过业内专业书刊和网站等渠道搜集国内外物流资讯、法律法规、资料论文以及专业书籍,整理并分析出行业发展的各项数据,为企业发展和壮大提供全方位和个性化的资讯服务。
5、 合作交流 协调企业与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通过组织会员交流联谊会,举办各类学术交流会、展览和论坛,加强行业内部以及与其他相关行业的沟通与协作,扩大综合物流服务的深度和广度;适应国内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与国际物流行业接轨,组织开展各项与国外有关经济组织、物流团体的交流考察活动,促进会员发展对外合作,使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相对有利的位置。
6、 管理咨询 推进本行业单位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组织、开展行业调查、市场分析,为客户提供综合物流解决及运营方案,有效降低企业的物流成本、提高物流管理的效率和水平,提高市场占有率。
7、 鉴定认证 参与物流方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订与修订,参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和质量体系认证、评定;为会员单位提供质量管理体系、物流管理体系等标准认证咨询。
8、 推广宣传 评定物流行业的优秀企业和人物,推广其成功经验;推荐行业名优产品,提升企业价值,树立品牌形象。
9、 政府业务管理部门进行行业管理活动及参加各种社会活动。
10、其他依法并符合本协会宗旨之事项。
第三章 会员
- 第七条 会员的产生
名誉会员:凡在行业内有所成就或对协会有特殊贡献之国内外人事、机构或团体,由理事三人以上推荐,经理事会通过后可聘为本协会名誉会员。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级别根据对协会贡献确定)
- 第八条 会员资格:
1.对象范围: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地区从事物流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教学机构以及其他相关行业的单位;
2.依法注册、守法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3.无重大不良记录;
4.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完善的管理制度;
5.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6.直接或在网上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和入会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码复印件、会员登记表)一并递交协会秘书处;
7.直接或在网上缴纳入会费及常年会费;
8.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对其入会资格审查后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9.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和牌匾。
- 第十条 会员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公约,执行协会的决议;
2.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按时向协会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经济指标月报、主要产品产量月报等统计资料;
4.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5.理事会赋予的其他义务。
-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1.出席会员大会,优先、优惠参加协会主办的培训、研讨会、国外考察交流、展览会等活动;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有表决权和监督权;
4.及时免费获得最新政策信息,国内外行业资讯;
5.可咨询本行业发展情况,免费获得协会专家不定期顾问服务;
6.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 第十二条 会员管理
1.有协会会员部管理会籍,会员入会后立即输入会员资料数据库。
2.协会应经常与会员保持联系,了解会员情况,帮助会员解决问题和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提供信息、咨询等多方面服务。
3.协会应深入会员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密切双方关系,每年访问不少于四分之一会员单位。
4.协会每月免费向会员寄发协会刊物,在协会网站和刊物中通报协会工作和活动,报道业界动态,传达上级指令。
5.协会对主动与协会保持联系的会员实行参加活动优先,活动收费优惠。
6.对协会做出贡献的会员或个人,由部门推荐报秘书处或理事会批准,可视贡献大小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7.对违反协会章程和其它规定的会员,可视情节轻重报秘书处或监事会批准,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服务、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 第十三条 其他须知
1.会员入会前应仔细阅读协会章程与会籍管理办法,了解协会的基本情况及会员权利与义务。
2.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确定自己所希望取得的会员级别,并在备注中声明。
3.协会与会员的联系实行联系人专职负责制,联系人有责任将协会提供的各种信息向负责人转达,离岗时必须委托专人代理负责,以免出现信息疏漏,影响企业整体利益。
4.会员单位迁址或发生人员变动,务必及时通知协会,以保证信息畅通。
5.如需要协会支持或联合组织活动,请提前一周通知;会员的要求将在一周之内得到反馈。
6.会员希望变更身份必须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成为理事或常务理事须经过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通过。
7.欢迎会员单位用赞助性会费支持协会工作。
8.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言行有损本协会声誉,经会员检举及监视查明属实者,得理事会通过予以警告、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予以除名,并会员大会追认。
9.会员经入会或退会,已缴纳之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指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确定协会宗旨、工作方针,制定和修改物流行业的行约行规;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推选名誉会长,聘请协会顾问;
5.负责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年会;
6.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9.制定本协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在工作紧迫的特殊情况下,可召开会长扩大会议,研究决策日常重要紧迫事宜。会长扩大会议的范围为: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以及部分常务理事。
-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第二十八条 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会长交办的工作;
2.理事会闭会期间,为理事会工作负责;
3.参与研究和制定协会工作方针;
-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会及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会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分会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1.捐赠;
2.政府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其它合法收入。
-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经费支出包括:
1.开展业务活动,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费用;
2.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补贴;
3.其他为会员利益及本协会总之所需的正常开支。
-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 第四十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方面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为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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