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型优待券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什么是零售商型优待券 编辑本段回目录
零售商型优待券只能在某一特定商店或者连锁店使用,它通常由总经销或者零售店策划,并通过平民媒体、店内小传单等进行广告宣传。这类优待券的目的主要是吸引消费者光临某一特定商店,协助刺激顾客对店内各种商品的购买欲望,而非吸引顾客购买某一特定品牌的商品。
另外,零售商型优待券也被广泛用来协助刺激对店内各种商品的购买欲望上。
零售商型优待券的类型[2] 编辑本段回目录
零售商型优待券,主要分为四类:
1、直接折价式。
2、免费送赠品式。
3、送积分点券式。
4、购物返券式。
零售商型优待券的规则[2] 编辑本段回目录
需要注意的是,这类优待券是零售商的促销手段,为了保证这种促销手段不造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也能保护持券人的合法权益,它们分别要遵循特定的规则:
1、对于直接打折式的优待券而言,零售商应当如实说明打折的原因、期限,并明确标示商品原价,不标明原价或表示原价虚假的,视为价格欺诈;零售商促销商品所标示的价格不得高于本次促销活动前在本经营场所标示的价格;零售商不得以虚假的清仓、拆迁、歇业、转行、破产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因清仓、拆迁、歇业、转行、破产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的,促销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零售商开展特价限时购物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限时购物时段内的充足供应;零售商开展特价限量购物活动的,应当将限量商品的具体数量向消费者明示。
连锁企业开展特价限量购物活动的,参加活动的店铺还应当将限量商品在各店铺的数量分配向消费者明示。
2、对于免费送赠品式的优待券而言,零售商不得以虚构的赠品价值额、“精美礼品”等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零售商不得将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无生产厂家、无厂家地址、无生产日期、变质、过期、不合格的商品作为赠品;零售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赠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和质量等级;零售商应当对赠品承担等同于商品销售的责任和义务,但事前对赠品与出售商品作出明确区分,并就其质量保证、售后服务向消费者作出特别说明的除外。
3、对于送积分点券式的优待券而言,零售商应当事先将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返利比例等内容向消费者明示。
4、对于购物返券式的优待券而言,零售商应当将返券幅度、返券及收券商品的范围、返券使用期限、使用规则等向消费者明示;零售商不得要求消费者必须支付一定数额的人民币后,方可使用一定数额的返券;消费者从获得返券时起至购物返券活动结束后十日内,均有权使用返券,有权使用返券购买所有收券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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