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式金融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什么是非正式金融(Informal Finance, 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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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金融是指不通过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来融通资金的融资活动和用超出现有法律规范的方式来融通资金的融资活动的总和。当前学术界之所以忽视对非正式金融问题的研究,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对非正式金融的概念界定不清或过于狭隘,没有看到非正式金融的广泛性、渗透性及其与正式金融的交叉性和交替性。因此,要深入研究非正式金融,必须从明确非正式金融的概念开始。
总括目前对非正式金融概念的认识,非正式金融(Informal Finance, IF)的概念可有狭义、广义及本文所要提出的标准义之分。
1.狭义的非正式金融,是指犯罪金融(记作IF1)与违法金融(记作IF2)。即:IF = IF1 + IF2 这里主要是指直接与现有的法律法规相对抗的、对经济金融生活产生直接破坏性影响的金融活动。其基本特征是隐蔽性,或形式的公开而实质的隐蔽性。
2.广义的非正式金融,是指官方或法定金融体系以外的未被法律法规认可的金融。它除了包括上述狭义的非正式金融之外,还包括:地下金融(非公开或秘密金融,也称黑色金融/黑市金融/灰色金融,记作IF3),民间金融(局部半公开金融,记作IF4)。即:
IF = IF1 + IF2 + IF3 + IF4
这是目前对非正式金融的最普遍的理解。其主要特征是将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划分为界限分明的两大阵营,并隐含着“官方的或法律框架内的即为正式的,而非官方的或法律框架以外的即为非正式的”这一基本判断标准。而这一判别标准实质上是静态的、机械的和形而上学的。事实上,官方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
3.非正式金融的标准义。为了更加科学全面地重新界定非正式金融的概念,本文提出,非正式金融的标准义,应是指未得到法律法规及其他正式形式认可或直接认可的金融。它除了包括上述广义的非正式金融之外,还包括正式金融主体的未被法律法规正式或直接认可的金融(记作IF5),民间及官方的非正式金融主体的未被法律法规正式或直接认可的金融(记作IF6),以及暂未被法律法规认可的金融创新(IF7)。即:
IF = IF1 + IF2 + IF3 + IF4 + IF5 + IF6 + IF7
此非正式金融的标准义,仅以一切非正式金融的共同特征,即未被法律法规正式或直接认可为判别非正式金融的唯一标准。其基本思想是:不再静态地、机械地、形而上学地甚至人为地划定非正式金融的范围,而是认为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之间有着历史的辩证关系,是彼此渗透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一定形式相互转化的。即正式之中有非正式,而非正式之中又蕴涵着正式。
非正式金融的分类 编辑本段回目录
非正式金融可从各种不同角度进行分类。当然,这些类型之间的界限并非固定不变的。其主要有:
1.按非正式金融所处地域的不同,可划分为:
(1)国际非正式金融(international informal finance)。即非正式金融发生、活动及影响的地域范围是国际性的。如:国际宏观对冲基金(hedge fund),国际游资(hot money),国际洗钱,金融危机的国际传染及各国各种违反国际金融规则的行为(日本政府对日元贬值的放任及以邻为壑的做法)等。国际非正式金融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各种非正式金融机构,也可以是正式金融机构(如某国政府或中央银行)。国际非正式金融按其活动及影响的范围大小,还可进一步划分为:1)全球性非正式金融(global informal finance),即对全球经济金融产生影响的国际非正式金融;2)区域性非正式金融(multinational informal finance),即仅对某个国际区域产生影响的国际非正式金融。
(2)国内非正式金融(domestic informal finance)。即非正式金融产生、活动和影响的地域范围仅限在一国范围内。国内非正式金融按其活动及发生作用的地域范围大小,又可具体划分为:1)全国性非正式金融(national informal finance);2)地方性非正式金融(local informal finance)。
2.按非正式金融发生作用和持续的时间长短,可划分为:
(1)长期性非正式金融(long-term informal finance)。即对经济金融整体系统及正式金融发生长期作用和具有长期影响的非正式金融。如:正式金融的局限性所造成的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
(2)中短期非正式金融(moderate-term informal finance )。即对经济金融整体系统及正式金融仅发生中短期作用和仅具有中短影响的非正式金融。如:中国权威官方媒体发表社论干预股市的阶段性价格的行为及其阶段性影响。
(3)短期非正式金融(short-term informal finance)。即对经济金融整体系统及正式金融仅发生短作用和仅具有短影响的非正式金融。如:股市中主力机构的短期“坐庄”行为及其影响。
以上这三种类型不是固定不变的;它是根据当时的一定经济金融条件确立的;若这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非正式金融的时间类型也将随之发生转化。
3.按非正式金融对国民经济及正式金融所起的作用性质的不同,可划分为:
(1)积极型非正式金融(positive informal finance)。即对国民经济及正式金融具有直接、积极、促进作用和贡献的非正式金融。如:网络金融产品创新。
(2)中性非正式金融(neutral informal finance)。即对国民经济及正式金融没有直接但有间接影响的非正式金融。如:非正式、较规范的委托理财业务。
(3)消极型非正式金融(negative informal finance)。即对国民经济及正式金融具有直接、消极、干扰、抵制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如:福建“地下外资保险”。
(4)破坏型非正式金融(destructive informal finance)。即对国民经济及正式金融具有直接、破坏或取代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如:中国股市的“恶庄”行为。这四种类型的非正式金融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转化的。
4.按非正式金融主体性质的不同,可划分为:
(1)正式金融单位的非正式金融。如:中国的“基金黑幕”事件。
(2)非正式金融单位的非正式金融。如:中国官方权威媒体受权对中国股票市场的直接干预。
5.按非正式金融的公开程度的不同,可划分为:
(1)显性非正式金融。即完全或基本公开发生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如:暂不被正式认可的金融创新及中国目前证券欺诈行为的民事赔偿的诉讼难现象等。
(2)半显性(或半隐性)非正式金融。即采取半公开方式发生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如:中国股市的一、二级市场的不均衡现象。
(3)隐性非正式金融。即以非公开或隐蔽方式发生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如:中国的私募基金现象。 需要说明的是,显性非正式金融不一定就是积极型非正式金融;半显性(或半隐性)非正式金融和隐性非正式金融,也不一定就是消极性甚至破坏型非正式金融。
非正式金融体系 编辑本段回目录
非正式金融作为与正式金融并驾齐驱的一个重要金融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基本组成部分:
1.非正式金融产品(informal financial products)
这是非正式金融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微观基础,是金融产品总量的一部分。它主要包括:非正式银行类产品(informal banking,如民间钱庄的储蓄及借贷),非正式保险类产品(informal insurance, 如民间互助基金会),非正式股票类产品(informal stocks, 如私募股权凭证),非正式债券类产品(informal bonds, 如民间集资),非正式基金类产品(informal funds, 如私募基金及行政事业基金性收费),非正式博彩类产品(informal gambling, 如中国相当一部分A股、ST股及税务局的凭发票抽奖等)及非正式金融衍生工具(informal derivatives, 如外汇黑市中的货币互换)等其他暂未得到法律法规正式认可的创新型金融产品。
2.非正式金融机构(inform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非正式金融行为的主体未必如一般人所想象的都是非法组织,而是包括有相当一部分的正式组织(包括金融性和非金融性单位,甚至还包括官方机构和重要媒体)。即从总体上看,非正式金融主体与正式金融主体之间是没有一个严格清晰的界限的。它主要包括:非正式商业银行,非正式保险公司,非正式基金管理公司,非正式证券公司,非正式金融咨询机构,非正式金融主管部门及非正式金融传播媒体等。
3.非正式金融市场(informal financial markets)
非正式金融市场是非正式金融产品交换的媒介场所。其也分为有形市场(tangible markets)和无形市场(intangible markets)。它主要包括:非正式股票市场(informal stock markets),非正式债券市场(informal bond markets),非正式基金市场(informal fund markets),非正式资金借贷市场(informal loan markets)及非正式博彩市场(informal casinos)等。
4.非正式金融规则(informal financial rules)
非正式金融规则,以不成文的形式,以长期信用利益为基础,以正式金融规则为借鉴,以约定俗成的操作手法为具体内容。它主要包括:非正式金融准入及退出规则,非正式金融调控规则及非正式金融交易规则。
5.非正式金融活动(informal financial activities)
依据非正式金融活动的范围及其影响,非正式金融活动又可分为体系内和体系外两大部分。
(1)非正式金融体系内活动(internal activities)。就是指非正式金融依照其自身发展变化规律而进行的活动,一般不对正式金融产生直接影响。主要包括:1)非正式金融交易(informal financial transactions);2)非正式金融创新(informal financial innovation);3)非正式金融并购(informal financial M&A);4)非正式金融退出(informal financial exit)。
(2)非正式金融的体系外活动(external activities)。就是指非正式金融作用与正式金融的活动,一般对正式金融产生重要直接影响。主要包括:1)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的干预;2)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法定主导地位的争夺;3)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所遗留空白的填补;4)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的冲击和破坏。
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的关系及其重要的经济金融地位 编辑本段回目录
(一)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的关系
1.历史渊源关系
非正式金融的存在先于正式金融。其实,以历史的角度审视,金融(包括金融工具、金融机构等)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先是以非正式金融的面目出现的,就是非正式的,就是先以非正式金融的形式存在和发展的。直到今天,世界上的大部分金融创新也都是先以非正式金融的形式进行的。从历史根源上说,正式金融是来源于非正式金融的;它可看作是非正式金融经法制固化后的产物。一句话,从历史的角度审视,非正式金融是正式金融的初级或原始形态。
2.辩证关系
首先,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之间存在相互排斥、对立的关系。此点无需多言。其次,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之间存在相互依存和互为补充的关系。非正式金融可在相当程度上弥补正式金融的各种“覆盖空白”、缺口或缺陷,如:地区空白、产品空白、行业空白、需求缺口、体制缺陷及管理缺陷等。第三,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之间并不存在一条严格的界限。他们之间在一定条件下既可相互转化,还可相互包容。这就是说,在一定条件下,非正式金融可转化为正式金融,正式金融也可转化为非正式金融;同时,正式金融内部往往也程度不同地包含有非正式金融成分,非正式金融往往也承担着正式金融的任务。这种相互转化与包容,归根到底,是由实际金融需要与现实金融体系之间的矛盾引起的。
(二)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的相对地位
1.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交替占据主导地位
是由非正式金融还是由正式金融占据金融体系全局或局部的主导地位,并不是以人的意志或法律的规定为转移的,不是所谓理所当然的或一成不变的,尤其不能认为正式金融理所当然地就是占据主导地位的。实际情况是,金融主导地位的取得,是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在一定条件、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的相互博弈的结果。其主要表现为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交替占据金融整体或局部的主导地位。尤其需要强调的是,非正式金融有时可承担正式金融的一些职能,甚至比正式金融更强,有时甚至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如中国当前的股票市场就基本是由非正式金融力量主导的市场。
2.非正式金融的经济金融地位的基本计量指标
从理论上看,非正式金融的存在,往往不仅仅是使原来经济金融分析曲线发生平移式位移,而是使之发生变形或扭曲。为能进一步定量分析和研究非正式金融,提出以下衡量非正式金融的经济金融地位和作用的基本定量指标:
(1)IFIR = QIF / GDP。这里,IFIR = 非正式金融相关比率,QIF = 非正式金融总量该指标反映了非正式金融在国民经济中的实力与地位。
(2)WIF = QIF / QF。这里,WIF = 现实金融体系中的非正式金融比重[i],QF = 金融总量该指标反映了非正式金融在现实金融体系中的实力和地位。
(3)WIF’= QIF’/ QFF。这里, = 正式金融内含非正式金融比重[ii],QIF’= 正式金融内含的非正式金融量,QFF = 正式金融总量。该指标反映了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的“侵蚀”程度。
(4)非正式金融警戒线和压抑线。前者即上述三项比重的理论上限;实际值如达到或超过此警戒线,则说明非正式金融的比重过高,金融体系处于官方失控状态(并不意味着金融体系必然混乱)。后者即上述三项比重的理论下限;实际值如达到或低于此,则说明非正式金融受到的金融压抑过分,金融创新极其困难。
我国经济发展中存在非正式金融的原因 编辑本段回目录
经济发展中非正式金融存在的原因有:
1.市场经济迅速发展诱发的巨大投资需求与有限的资金供给之间的矛盾。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日益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大多处于资本积累的中早期阶段,经营业务和经济规模迅速扩展,光靠非公有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自身内部积累机制,已很难满足其巨大的投资需求。同时,目前正式金融尚无法满足非公有制经济的巨大资金需求。尽管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所有制结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但非公有制经济在贷款方面很难享受与公有制经济同等的待遇,按现行的规章制度,非公有制经济很难从银行获得所需资金,或者贷款附加成本太高。另外,农业银行基层分支机构和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方式、经营作风、经营能力也不能适应农村多元化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每年新增贷款中只有不足1/4的信贷资金流向了非国有企业。许多非公有制经济在求贷无门时,只能求助于非正式金融。
2.正式金融机构不愿向非公有制企业贷款。尽管对国有企业贷款的回收率与使用率都可能更低,但这些贷款均有上级指令或某种政策依据,即使出现拖欠、呆帐、坏帐,银行与企业的信贷交易仍有可能完成。但是,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贷款则不同,银行与信贷人员必须对贷款的按期还本付息负责任。由于现实的金融交易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使正式金融机构和贷款人员不敢轻易向非公有制经济发放贷款,从而在主观上限制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资金供给。
3.对高利率的追求产生了大量的愿以非正式金融渠道融出资金的动因。在西方发达国家,存在着许多具有不同收益率、不同风险程度、不同期限的金融工具,具有不同偏好的投资者或储蓄者基本上能够比较满意地以某种正式金融工具或渠道融出资金,通常无需求助于非正式金融。而我国居民在储蓄投向方面的选择非常有限,居民储蓄大致有下列三方面投向:第一,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或手持现金。这种投向尽管安全,但收益率太低,许多居民愿意接受风险更大、收益更高的投资工具;第二,用于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等风险领域的投资。许多居民不愿接受高风险的投资工具;第三,用于民间借贷、各种盈利性集资、抬会等非正式金融领域。这种投资的风险介于前两类投资工具之间,而收益明显高于第一类,因而被许多居民所接受。
4.我国现有的文化背景有利于非正式金融的扩张。根植于传统文化之中的信任机制、声誉机制,是许多非正式金融交易得以发生的深层原因。在基本上处于自发状态、缺乏正式的法律协调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和社会集资等非正式金融交易仍然保持80%以上履约率,是一个明显的证明。同样,尽管纯投机性的非正式金融交易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通常能保持很高的履约率,没有根植于传统文化之中的信任机制和声誉机制的介入,这是不可想象的。
非正式金融对国民经济运行的影响 编辑本段回目录
从积极性看:
1.非正式金融促进了我国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在因种种原因国有专业银行只能向非国有经济提供有限的信贷资金供给之时,非正式金融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非国有经济在生产经营上所需的资金,弥补了正式金融信贷资金的不足。如果没有非正式金融的存在及提供的巨额资金,非国有经济就不可能有持续十几年的快速增加,整个国民经济也就不可能拥有日益重要的国际地位。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说:改革开放以来,非正式金融呈不断扩张的势态,恰恰说明了非正式金融在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非正式金融的扩张,是迎合非国有经济快速发展提出的多样化投资需要的必然结果。
2.非正式金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供求矛盾。非正式金融以其独特的、灵活的、多样化的方式,广开融资门路,聚集了一笔笔国有专业银行无法筹集到的资金。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紧张的资金供求矛盾。另外,非正式金融缓解了银根紧缩所引起的震荡。非正式金融为众多的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融通了资金,避免了被紧缩性宏观调控“卡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减震器”的作用。
3.非正式金融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使正式金融的资金误置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纠正。我国的正式金融体系中,市场机制的介入程度仍然很低。把资金误置给并不具有高收益的投资机会的借款人经常发生。而且,杠杆作用具有把资金分配给原始财富拥有量大、资信状况好的企业的明显倾向。但这些企业并不一定拥有高收益的投资机会;相反,许多弄不到资金的经济主体却拥有高收益的投资机会。这表明,正式金融体系存在着明显的资金错误配置及其引发的低效率。因此,通过非正式金融渠道,在拥有资金但不拥有高收益投资机会的经济主体与拥有高收益投资机会但不拥有资金的经济主体之间进行资金的重新配置,这种非正式金融活动,明显地提高了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社会资源配置效率。
4.非正式金融活动给整个金融体系注入了市场因素和竞争因素,为银行商业化、市场化提供了非正式的试验场所和借鉴。随着非正式金融的崛起,非正式金融活动运用市场机制吸引了大量的居民储蓄,分流了国家专业银行的存款,打破了国家专业银行对存款业务的垄断地位,增加了国家专业银行的经营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金融体系的多元化,促进了我国金融业的竞争。而且,非正式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在经营中始终关心资金的偿还性、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具有内在的市场竞争和风险防范意识。这不仅与国有专业银行的计划体制“遗风”形成鲜明对比,而且也为国有银行商业化、市场化提供了一些启示和借鉴。
从消极性看:
1.加大了资金“体外循环”,造成了金融信号失真。非正式金融活动在其高利率的吸引下,诱发了大量资金以现金形式流出银行体系,分流了银行存款。调查显示,大多数非正式金融交易是以现金方式进行的。现金交易的增加,不仅相应地增加了货币流通量,减弱了银行的支付能力,从而增加了中央银行现金计划执行的难度;而且因其隐秘性而降低了整个国民经济的透明度,造成金融信号失真、削弱了中央对国民经济的控制能力、降低了社会资金分配效率。另外,非正式金融的隐藏隐秘性,使有关部门无法追查其真实的业务状况,无法准确地掌握放款人的利息收入,从而造成了部分税收的流失。
2.非正式金融的不规范、高利率、高风险、隐秘性,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秩序,带来了社会不安定因素。非正式金融交易通常很不规范,一般都没有合法的法律手续、可靠的信用担保和资产抵押,缺乏必要的监管机制,处于比较混乱的白发状态;而且所融通资金的投向具有较大的盲目性,风险较大。那些负债率高、资信状况差的企业,在融资后一旦发生经营风险,即面临倒闭的可能,必将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用于民间借贷或社会集资等非正式金融交易的资金,大都是投资者的“养命钱”。一旦这些投资难以收回,必将纠纷四起,给社会经济带来很大的不安定因素。一些非国.有经济主体为吸收尽可能多的资金,往往在利率上互相攀比,导致利率比同期银行利率高出几倍;而且,由于地区分割,非正式金融的利率多而杂乱,这些均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另外,民间信贷、社会集资等非正式金融活动没有列入人民银行的管理范围,也没有约束这些非正式金融活动的明确的法规。在许多地区任其发展,自生自灭,严重地扰乱了当地金融秩序。尤其是如果大量银行贷款通过非正式金融渠道流向股票市场和期货市场等领域从事投机性炒作,这不仅会助长中国经济的泡沫化,而且会给中国经济的未来走势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
对非正式金融进行规范的对策思考 编辑本段回目录
1.对经济发展中的非正式金融活动,应分清类别,积极引导它们向正式金融转化。民间借贷、社会集资等经济发展中的非正式金融,是我国在经济起飞阶段为满足非国有经济快速发展而产生的,是对正式金融系统的一个弥补,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虽然经济发展中的非正式金融有对国民经济消极影响的一面,但其对国民经济的消极影响,很大程度上可归因于非正式金融游离于正式金融体系之外,自发发展所导致的种种弊端。因此,把经济发展中的非正式金融视为异己、全盘否定,是不对的。这不仅不可能根绝非正式金融活动,而且会使其以更加隐秘的方式进行活动,从而进一步降低国民经济的透明度和金融系统的可控程度。因此,对待经济发展中的非正式金融,首先要改变在政策上严令禁止、在实际上放任自流的做法,要承认其在当前中国经济体系中存在的合理性,确立其存在的合法地位;然后,通过规范非正式金融的交易手续、推行民间金融交易契约化和法律化、规定融资利率的最高限、积极倡导互助性的低息借贷活动等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向正式金融转化。把有些从事民间借贷等活动的融资机构予以规范化,把它们办成民间银行、办成地方性的非公有产权性质的正式金融机构。
规范经济发展中的非正式金融机构,可采取下列措施:(1)所有民间金融交易都必须有正式的交易契约文书凭证;(2)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在此范围内各地区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最高利率作相应调整;(3)建立民间金融交易的监管机构,规定所有民间金融交易均需在监管机构登记备案,以便加强风险防范和加强民间金融交易的管理;(4)利用法律手段保持民间金融交易债权人的利益;未在监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民间金融交易将视为非法,不受法律保护; (5)推广民间借贷的公证、担保和抵押制度,加强风险控制;(6)尽快制定有关民间金融交易的立法。
2.严禁高利贷活动,整治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机构。高利借款资金大多被用于非生产性领域和非法交易活动,助长了社会上的非法经济活动和铺张浪费;而且由于高利贷的利率太高,履约率较低,容易引发种种社会不安定因素。凡从事高利贷活动的,法律部门不仅对放贷者的债权不予保护;而且一经发现,要对其进行严厉处罚,把一切民间金融活动纳入规范化的民间金融交易之中。地下钱庄等地下金融机构涉及许多公众的借贷活动,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为正式金融机构尚无法发挥作用的领域融通资金作出了贡献,但由于它们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其业务活动也不受有关部门监督,很容易引发借贷纠纷和金融诈骗事件,扰乱金融秩序。应严令禁止地下钱庄活动,对违法经营者从经济上和刑事上进行严厉打击。但对一些确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金、能够依法正当营业、履约率较高的“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机构,应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经人民银行批准,转为合法民间金融机构,予以正式化。
3.改革农村金融体系,建立以中国农业银行为主导、以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和私营金融机构为补充的多元化的复合型金融体系。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核心是组建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实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联合。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应真正体现合作制原则,成为农民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自助互惠的金融机构,不能办成商业银行。农业银行应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应以农村二、三产业为服务对象,并按信贷原则组织经营,允许农业银行在城市开展业务。为防止农村资金通过农业银行外流,充分保证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融资服务,应规定农业银行对其所在社区的最低贷款比例。其它商业性金融组织(各种合法化的民间信用组织)的经营活动必须经中央银行或经中央银行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公开营运、挂牌经营。它们的借贷活动,通过业务报告制度纳入综合信贷计划,利率不得超过国家对其规定的上限。
4.金融工具多元化。金融工具的多元化是指为居民提供更多的可供选择的投资工具,为借款者提供更多的可供选择的信用形式。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手中的储蓄存款数量越来越大,居民对投资工具的多样化需求也愈加明显。由于现有的投资工具要么收益太低(如银行存款),要么风险太大(如股票投资),无法满足投资者的需要。在没有更好的可供选择的投资工具时,大量居民储蓄流向民间借贷等非正式金融领域是可以理解的。因此,必须通过金融创新,为居民提供更多的期限不同、风险不同、收益不同的投资工具。一旦居民能够通过正式金融渠道选择比较满意的投资工具,居民投向非正式金融领域的储蓄资金就会自动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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