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抑制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金融抑制(Financial Repression)
金融抑制的概述 编辑本段回目录
美国经济学家格利和爱德华·肖(Edward S.Shaw)认为经济的发展是金融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而金融的发展是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手段。罗纳德·I·麦金农和肖在批判传统货币理论和凯恩斯主义的基础上,论证了金融发展与经济发展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辨证关系。他们根据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提出了金融抑制。其理论核心是每个发展中国家的国内资本市场以及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是如何影响该市场运作的,把实际货币余额和物质资本的关系视作是互补的,即实际货币余额的增加将导致投资和总产出的增加。低的或负的实际存贷款利率使实际货币余额很低,为了使政策对货币体系的实际规模有实质性的影响,私人部门对实际存贷款利率的反应必须是敏感的。
所谓金融抑制就是指政府通过对金融活动和金融体系的过多干预抑制了金融体系的发展,而金融体系的发展滞后又阻碍了经济的发展,从而造成了金融抑制和经济落后的恶性循环。这些手段包括政府所采取的使金融价格发生扭曲的利率、汇率等在内的金融政策和金融工具。
在金融抑制下,因为存款的实际收益很低,所以储蓄很低,由于银行不能根据风险程度决定利率,低的实际贷款利率吸引那些低收益和低风险项目,对生产性项目或高风险项目来说,要么得不到贷款,要么借助于信贷配给,而银行只能选择安全项目,从而使风险降低,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很难得到银行信贷,只好求助于非正式或场外市场,这样非正式的信贷市场就会产生。
金融抑制的原因编辑本段回目录
肖与麦金农认为,金融变量与金融制度对经济成长和经济发展来说,并不是中性的:它既能起到促进的作用,也能起到阻碍的作用。关键取决于政府的政策和制度选择。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存在着错误地选择金融政策和金融制度的现象,其表现主要是政府当局对金融活动的强制干预,人为地压低利率和汇率,导致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皆呆滞不前的现象,这就是所谓的“金融抑制”。
在金融当局硬性规定存放款的利率上限时,利率就无法准确反映发展中国家的资金供求状况和资金短缺的程度。由于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存在较高的通货膨胀,所以,硬性规定的只能是名义利率的上限,实际利率因此成了负数。在实际利率为负的条件下,储蓄者不愿意增加储蓄;借款者的借款需求却格外强烈,这就必然导致资金的需求严重大于资金供给,金融机构因此只能以“配给”方式授信,并进行资金投机等。在这种情况下,能够获得贷款的大多是享有特权的国有企业或者是与官方金融机构有特殊关系的私营企业单位,这就给腐败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大量民营企业只得向传统的非组织市场和高利贷者求贷。加上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机构集中于城市,广大农民和小工商业者的贷款需求就更加难以得到满足。
发展中国家对外汇市场的管制,高估本国货币的官方汇率,低估外国币值,是金融抑制的另一个重要方面。这样的决策导致发展中国家的外汇严重短缺,因为本币的高估阻碍这些国家的商品出口,也不利于其他国家的资本流入。外汇的供不应求决定了只有享受特权的机构和阶层才能以官定汇率获得外汇,这就必然助长外汇的黑市交易。商品出口的受阻,致使持有官方执照的进口商能利用所享受的特权赚取超额利润。许多发展中国家实行的“进口替代”政策更引起这些国家对重工业的关注和对农业、轻工业的轻视。
金融抑制的形式 编辑本段回目录
金融抑制是由美国经济学家麦金农等人,针对发展中国家实际提出的。它解释发展中国家金融业因抑制而不能有效促进经济增长的现象,其所描述的金融抑制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名义利率限制。发展中国家一般都对贷款和存款的名义利率进行控制,时而采取规定上限的形式,时而又采用规定某一百分比的形式。这种低的或负的及不确定的实际存款利率,压制了社会对金融中介机构实际债权存量的需求。同时,这些措施使间接融资表层化,限制了这一金融过程提供用于投资的储蓄的能力。存在贷款低利率甚至负利率时,只能依靠信贷配额来消除对中介机构贷款的过高要求。中介机构的贷款利率水平往往偏低,某些利率还为特殊类别的借款人带来净补贴收益。
2、高准备金要求。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商业银行将存款的很大一部分作为不生息的准备金放在中央银行,贷款组合中另有很大一部分由中央当局直接指定。同样,储蓄银行将存款的一部分作为不生息的准备金,还有一部分投放于低收益的住房债券。外汇汇率高估。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持本币的稳定,往往将本币价值盯住一种坚挺的硬通货。然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情况却无法同拥有硬通货的发达国家相比,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本币价值的高估。由于这种高估,汇率无法真实反映本币价值,国内商品的出口受到很大限制。于是,政府便采取出口补贴和出口退税等措施,鼓励国内企业扩大出口,而且这种出口往往也只是限定在政府规定的具有出口权的企业之中,更多的没有出口自主权的企业,则得不到这种补贴,只能将出口商品交给有出口自主权的企业,企业无法在同一水平上竞争。
3、政府通过干预限制外源融资。在金融抑制下,政府对于外源融资进行控制,由政府决定了外源融资的对象。麦金农说,银行信贷仍然是某些飞地的一个金融附属物。甚至政府往来账户上的普通赤字,也常常预先占用存款银行的有限放款资源。而经济中其他部门的融资,则必须由放款人、当铺老板和合作社的不足的资金来满足。
4、特别的信贷机构。发展中国家还通过一些特别的信贷机构进行金融抑制。中央银行掌握了这一非常重要的资源,将廉价的信贷资源导引至不同的特别银行机构,这些银行机构依次以非均衡的低利率将资金用于促进出口、对小农户的信贷和政府想补贴的工业项目,如此等等。于是,这些银行机构就承担了部分政府的功能,中央银行的信贷也可以直接流向财政部,以弥补政府的预算赤字。
金融抑制的消极作用 编辑本段回目录
1、资本市场效率降低。任何加剧“金融抑制” 的措施,都会降低已被限制的由银行导向的资本市场效率,这种代价将特别大。因为如果减少总需求而产生了商品和劳务的总供给瓶颈,这种需求下降就是自我打击的。如果相对于总供给的商品和劳务总需求被减少,价格水平只会下降(或停止上升)。价格不能真实反映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关系,价格也不能起到刺激供给、限制需求的作用。
2、经济增长迭不到最佳水平。麦金农强调,不管怎样,金融抑制看来极其可能阻碍最初的经济增长。因为通过提高储蓄倾向和资本形成的质量,货币改革能够刺激实际产量增长,这个观点已得到确认了。反过来,一个增长经济中的高增长率对储蓄倾向和获得货币资产的倾向的积极影响也是需要肯定的。虽然麦金农的理论特别强调发展中国家的实际,而且认为凯恩斯理论没有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这种实际,但这并不等于说他否定了凯恩斯理论的全部。
凯恩斯理论认为,经济增长的合意水平的前提条件是,投资等于储蓄。但在发展中国家,由于出现了金融抑制,使储蓄很难达到最佳水平,金融动员起来的储蓄也不能有效地转化为投资,导致了投资不能等于储蓄的结局,最后经济也就达不到合意的增长水平,金融抑制影响了经济增长。
3、限制了银行体系适应经济增长的需要。抑制论者主张,银行体系应该扩大,其边界是直到持有货币的实际收益加上提供银行服务的边际成本等于新投资的边际收益时为止。并认为这个金融天堂就在J点,也就是最优货币化点。一个有效的银行体系,可以将私人储蓄引向高收益的投资。然而,在金融抑制下,银行体系的扩展受到了限制,根本达不到理论上的边界,货币实际收益与服务的边际成本往往大于新投资的边际收益,银行业本身出现了缺陷,更无法引导私人储蓄向高收益的领域进行投资。
4、加剧了经济上的分化。发展中国家的另一个重要金融现象是汇率抑制,即高估本币价值。其结果是本国商品出口缺乏国际竞争力,限制了本国商品的出口。由于当局是通过金融抑制手段来支持出口贸易,低价从农民手中收购农副产品,但在出口时又给出口商以补贴,或者从有利于制造业产品这个角度来改变商品贸易条件,榨取其他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强制性储蓄,且无须做出补偿。另一方面,正如前面所讲,内源融资使收入分配有利于城市中已拥有许多财富的富人。这样,使贫困的那部分受剥夺而更加贫困,使富裕的人在分配中受益而更加富裕,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在这里得不到体现。
5、融资形式受到了限制。一个企业或个人的内部积累毕竟有限,于是,外源融资就成了一种被大家趋之若骛的权力,争取到外源融资的权力,就相当于拥有了一种稀有的金融资源,就相当于争取到了发展权。但是,金融抑制下对外源融资,尤其是对中小企业的外源融资是采取限制措施的,只有一些政府认为极为重要的大企业才有外源融资的权力。限制外源融资的后果是,阻止了大批企业进行获得最佳生产技术的连续投资。
金融抑制的对策思路 编辑本段回目录
金融抑制会阻碍经济的发展,反过来呆滞的经济又限制了资金的积累和对金融业发展的需求,制约着金融体制的改革与发展。因此,我们的对策很明了,即是加快国内金融业的市场化,以适应当前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发展。
1.加快利率的市场化步伐。目前,在我国对利率突然全面实行市场化,可能还有一定的困难,但这并不影响加快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我们考虑,利率市场化可以从以下几个层次进行。
首先,将农村信用社的存贷款利率全面放开,因为农信社已通过多年的利率浮动,积累了一定经验,放开后,农信社可根据其信贷资金的供给情况与客户协商利率。
其次,扩大城市商业银行的贷款浮动幅度。城市商业银行的贷款对象主要是城市中小企业,而目前叫喊资金紧张的也正是这部分企业,尤其是效益较差的中小企业。扩大城市商业银行的贷款浮动幅度,可以将信贷资金配置到效益较好的中小企业,减少对效益较差企业的贷款规模。
再次,适当扩大其他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为了逐步适应利率市场化,对各商业银行的贷款浮动权也要逐步扩大,增强其贷款过程中的灵活性。
最后,等关系理顺后全面实现利率的市场化。
2.提高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水平。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业市场化开放步伐较慢,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水平不能适应。以国际收支中的资本项目为例,我国缺乏监管资本流动的监管机制,监管方法落后,监管预见性不够,一旦出现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征兆,如果不进行管制,似乎还没有更有效的手段。所以,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尽快掌握与熟悉WTO规则,学习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监管策略,为金融业全面实现市场化做好准备。
3.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对待所有机构。我国现在划分金融机构,往往以所有制性质为标准,如人们常提的4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等。而且,在制定政策过程中,也是采取了一系列有区别的政策措施,如债转股、不良资产剥离以及较早实行的储蓄保值补贴等,都是尽可能地向国有金融倾斜,严重影响了非国有金融的发展,也不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WTO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国民待遇原则,讲的是要对外资企业给予与内资企业相同的待遇,事实上我国对不同的内资金融机构都采取了不同的待遇。要加快金融业的市场化改革,必须按公司法,统一要求金融机构。
4.减少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政策性业务负担。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对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政策性业务进行了分离,但并不彻底,目前部分商业性金融机构仍然承担着大量的政策性业务。以商业银行为例,中国农业银行目前仍要负担扶贫贷款,而且在其业务中占比不小。农业银行所形成的不良资产中,绝大部分都是由这部分扶贫贷款引起的。另外,政府还将其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偏好的意志,通过金融部门进行了体现。如对4大国有商业银行对国有大型企业的债务进行债转股等,当然,日常工作中还难免要求商业银行加大对国有企业的贷款等。深化金融业的市场化改革,必须彻底分离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政策性业务,使商业性金融机构真正按商业化原则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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