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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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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Corporate Bond)

公司债券定义 编辑本段回目录

  公司债券是股份制公司发行的一种债务契约,公司承诺在未来的特定日期,偿还本金并按事先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法定形式,公司债是公司债券的实质内容。

公司债券的法律特征: 编辑本段回目录

  ①公司债券是一种要式有价证券

  ②公司债券是有一定的还本付息期限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主要分类 编辑本段回目录

    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公司债有许多不同的种类。不同的分类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实践意义。

  一、无担保公司债有担保公司债

  以公司对其所发行的公司债是否提供担保为标准,分为无担保公司债有担保公司债

  无担保公司债是指公司仅以其信用为担保,并无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担保所发行的公司债。无担保公司债持有人也是公司的债权人,但他们与公司的普通债权人(非因持有公司债的原因而成为公司的债权人)处于同一的地位,发行公司对他们并没有其他特别的义务,他们也不得要求以公司的特定财产作为他们债权的担保。然而公司债债权与普通债权毕竟有着较大的差别,因此,为了保护无担保公司债持有人的利益,在一些英美法系的国家,确立了“消极担保negative pledge)”的制度,对发行公司的一些行为予以限制。在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限制发行公司对红利的分派及对资产的处置。

  有担保公司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有担保公司债是指发行公司以其全部或部分资产,或者由发行公司之外的第三人对偿还公司债债券本息提供担保而发行的公司债。狭义的有担保公司债仅是指附有物上担保的公司债,即发行公司以其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对偿还公司债债券的本息提供担保而发行的公司债。换言之,广义的有担保公司债是狭义的有担保公司债即附有物上担保的公司债和保证公司债的总称。

  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公司法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有担保的公司债或无担保的公司债,但是两者所适用的条件有较大的差异,即对发行无担保公司债所要求的条件要严于有担保公司债的发行。

  二、记名公司债无记名公司债

  以是否记名为标准,分为记名公司债无记名公司债。所谓记名公司债是指债券票面载有持有人姓名或者名称的公司债券。无记名公司债券则是指债券票面不载明持有人姓名或者名称的公司债券。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债券持有人行使权利的方式及意外灭失时的保护措施有所不同。这也是多数国家对公司债进行分类的方法之一。在一般情况下,各国的法律同时允许公司债券持有人随时将其记名债券转换为无记名债券,或者将其无记名债券转换为记名债券。

  我国公司法也将公司债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同时公司法第158条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债券的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四)债券的发行日期。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记名债券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无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三、可上市的公司债非上市的公司债

  以能否在证券市场公开交易为标准,公司债可以分为可上市的公司债和非上市的公司债两种。所谓上市的公司债是指发行之后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司债券。非上市的公司债券则是指发行之后不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司债券,持有人虽然也可以转让该债券,但是投资者并不能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买卖。由于交易的场所不同,这两种债券的交易规则当然也不一样。

  四、国内公司债境外公司债

  以发行地及定值货币为标准,分为国内公司债和境外公司债两种。所谓国内公司债是指在本国境内发行并以本国的法定货币定值的公司债。所谓境外公司债是指本国发行人在本国境外发行的以某种外国货币标明面值的或者外国发行人在本国境内以本国货币或某一种外国货币发行的公司债。这两种公司债的最大差异在于管辖的法律不同。

  五、实物债券凭证式债券记帐式债券

  以债券的形态为标准,公司债可分为实物债券记帐式债券凭证式债券。这也是多数国家常见的分类方法。

  实物债券是一种具有标准格式实物券面的债券。以实物券面(券面上印有发行年度、券面金额等内容)的形式记录债权,是历史最长的一种债券。

  凭证式债券凭以填具“债券收款凭证”(凭证上记载购买人姓名、发行利率、购买金额等内容)的形式记录债权。是一种债权人认购债券的收款凭证,而不是债券发行人制定的标准格式的债券。凭证式债券从投资者购买之日起开始计息,可以记名、可以挂失,但不能上市流通。

  记帐式债券不需印制券面及凭证,而是利用帐户通过电脑系统完成债券发行、交易及兑付的全过程。可见,记帐式债券没有实物形态的票券,而是在电脑帐户中作记录。记帐式债券可以记名、挂失,安全性较好,而且发行成本低,发行时间短,发行效率较高,交易手续简便,正被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所接受。

  六、可转换公司债不可转换公司债

  以是否可以转换为发行公司的股票为标准,公司债分为可转换公司债和不可转换公司债。非可转换公司债是相对于可转换公司债而言的。可转换公司债(Convertible Bonds)是公司债的一种,其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可转换公司债是指债券持有人有权依照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广义的可转换公司债是指赋予了债券持有人转换为他种证券权利的公司债券,转换对象不限于发行公司的股份,例如,可以转换为长期公司债的短期公司债、可以转换为发行公司他种公司债的公司债、可以转换为发行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甚至可以转换为发行公司享有转换权的公司债的其他公司债,都属于广义的可转换公司债。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根据以上定义,该《办法》规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属狭义的可转换公司债。

  可转换公司债有着普通公司债的绝大多数特点。同时,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将其所持有的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票的选择权,即股票的买入期权,所以可转换公司债同时涉及到了三种证券,即可转换公司债券自身、选择权以及它可以转换成的该种证券,兼具债券、股票和期权的特征,所以,是一种混血证券hybrid securities)。此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合同中还往往约定了有关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回售等内容,这些也是属于期权性质的,并且涉及到债券持有人、发行公司及其老股东等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协调和均衡,所以,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利益关系十分复杂的复合型证券。

  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赋予了持有人将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份的权利,所以被认为是一种与股权相联系的债券,是权益证券。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股权融资,以增加股权资本的形式来降低公司的负债比率,从而健全公司的财务结构、增强公司的财务能力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普通公司债上附加了转换权,所以,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价格较高而票面利率较低。与其它未附转换权的普通公司债券相比,可转换公司债是一种投机性较强、风险较大的证券。此外,可转换公司债与附认股权证公司债不同、与可转换股不同、与发行新股也有很大的区别。对于投资者而言,可转换公司债券价值的主要部分是其转换价值,即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主要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来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

  一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行使了转换权,债券持有人与发行公司之间既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就随之而发生变化。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再是发行公司的债权人,而是公司股东。可见,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是普通的债务证券,而是债权的潜在股份化,是更进一步的证券化。因此,可转换公司债券既有普通公司债券的特征,还具有股票的某些特征。正因为以上原因,我国公司法第162条第1款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亦即公司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除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

  除上述公司债种类之外,各国在实践中还曾创造不动产抵押公司债证券抵押信托公司债设备信托公司债参与公司债分期公司债收益公司债附新股认股权公司债可兑换公司债等

  

公司债券的主要特点包括: 编辑本段回目录

  1、风险性较大,公司债券的还款来源是公司的经营利润,但是任何一家公司的未来经营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着损失利息甚至本金的风险。

  2、收益率较高,风险与收益成正比的原则,要求较高风险的公司债券需提供给债券持有人较高的投资收益

  3、对于某些债券而言,发行者与持有者之间可以相互给予一定的选择权。

公司债的发行条件编辑本段回目录

  1、发行公司债的一般条件:

  (1)发行主体;

  (2)发行公司的净资产额;

  (3)发行公司的累计债券总额;

  (4)发行公司的盈利能力

  (5)所筹资金的投向;

  (6)债券的利率水平;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发行公司债的禁止性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金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公司债的发行程序编辑本段回目录

  公司债的发行程序主要包括:

  (1)公司董事会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债券发行方案;

  (3)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请批准;

  (4)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5)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发售公司债券;

  (6)公众应募、缴款并领取债券;

  (7)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公司债券与企业债券的区别 编辑本段回目录

  第一,发行主体的差别。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我国2005年《公司法》《证券法》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因此,非公司制企业不得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它对发债主体的限制比公司债券狭窄得多。在我国各类公司的数量有几百万家,而国有企业仅有20多万家。在发达国家中,公司债券的发行属公司的法定权力范畴,它无需经政府部门审批,只需登记注册,发行成功与否基本由市场决定;与此不同,各类政府债券的发行则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由授权机关审核批准。

  第二,发债资金用途的差别。公司债券是公司根据经营运作具体需要所发行的债券,它的主要用途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更新改造、改善公司资金来源的结构、调整公司资产结构、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支持公司并购资产重组等等,因此,只要不违反有关制度规定,发债资金如何使用几乎完全是发债公司自己的事务,无需政府部门关心和审批。但在我国的企业债券中,发债资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革新改造方面,并与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直接相联。

  第三,信用基础的差别。在市场经济中,发债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是公司债券的信用基础。由于各家公司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所以,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也相差甚多,与此对应,各家公司的债券价格和发债成本有着明显差异。虽然,运用担保机制可以增强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但这一机制不是强制规定的。与此不同,我国的企业债券,不仅通过“国有”机制贯彻了政府信用,而且通过行政强制落实着担保机制,以至于企业债券的信用级别与其他政府债券大同小异。

  第四,管制程序的差别。在市场经济中,公司债券的发行通常实行登记注册制,即只要发债公司的登记材料符合法律等制度规定,监管机关无权限制其发债行为。在这种背景下,债券市场监管机关的主要工作集中在审核发债登记材料的合法性、严格债券的信用评级、监管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和债券市场的活动等方面。但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中,发债需经国家发改委报国务院审批,由于担心国有企业发债引致相关对付风险和社会问题,所以,在申请发债的相关资料中,不仅要求发债企业的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而且要求有银行予以担保,以做到防控风险的万无一失;一旦债券发行,审批部门就不再对发债主体的信用等级、信息披露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管了。这种“只管生、不管行”的现象,说明了这种管制机制并不符合市场机制的内在要求。

  第五,市场功能的差别。在发达国家中,公司债券是各类公司获得中长期债务性资金的一个主要方式,在上世纪80年代后,又成为推进金融脱媒利率市场化的一只重要力量。在我国,由于企业债券实际上属政府债券,它的发行受到行政机制的严格控制,不仅明年的发行数额远低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也明显低于股票的融资额,为此,不论在众多的企业融资中还是在金融市场金融体系中,它的作用都微乎其微。

  第六,市场功能的差别。在发达国家中,公司债是各类公司获得中长期债务性资金的一个主要方式,由于公司数量众多,因此,其每年发行量既高于股票融资额,也高于政府债券。企业债的发行受到行政机制的严格控制,每年的发行额远低于国债、央行票据和金融债券,也明显低于股票的融资额。

  业内人士认为,除企业债外,公司债与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品种也均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同,因此,大力发展公司债,决不意味着取代企业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而是与上述品种并立共存,发挥各自不同的作用。

我国《公司法》中的公司债券条款 编辑本段回目录

  新《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六十七条也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资委决定。 但是,2007《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说 ,试点初期,试点公司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

可见,目前在实践中证监会只准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这是在新《公司法》基础上更加严格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一百五十五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担保情况;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额;
(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债券的发行日期。

  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第一百五十九条 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第一百六十一条 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第一百六十三条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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