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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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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授信 编辑本段回目录

  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客户直接提供的资金,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的保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各项垫款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消的贷款承诺表外业务。简单来说,授信是指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向第三方作出保证的行为。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授信工作中的概念 编辑本段回目录

(一)授信工作指商业银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商业银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授信工作尽职指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

授信决策与实施尽职要求 编辑本段回目录

  • 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应在书面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权限进行授信。
  • 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应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授信。
  • 商业银行在授信决策过程中,应严格要求授信工作人员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发表决策意见,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
  • 商业银行不得对以下用途的业务进行授信:1.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 客户未按国家规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文件之一的,或虽然取得,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和超授权批准的,商业银行不得提供授信:1.项目批准文件;2.环保批准文件;3.土地批准文件;4.其他按国家规定需具备的批准文件。
  • 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做出后,授信条件发生变更的,商业银行应依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应的合同条款重新决策或变更授信。
  • 商业银行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 商业银行对拟实施的授信应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件并审核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法律文件的主要条款提示参见《附录》中的“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条款提示”。
  • 商业银行授信实施时,应关注借款合同的合法性。被授权签署借款合同的授信工作人员在签字前应对借款合同进行逐项审查,并对客户确切的法律名称、被授权代表客户签名者的授权证明文件、签名者身份以及所签署的授信法律文件合法性等进行确认。

授信与贷款的区别 编辑本段回目录

  授信不能等同于贷款。授信是一种风险控制的总的概念。贷款是银行或其他信用机构向借款人所作的借款,须在一定期限内归还,并支付利息。客户对银行的需求不仅包括贷款,还有票据信用证等。授信包括了银行的表内、表外业务,开信用证也要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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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授信 保函 信用机构 信用证 借款合同 合同条款 商业银行 垫款 增资扩股 备用信用证 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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