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充足性管理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资本充足性管理(Capital adequacy management)
资本充足性管理的含义 编辑本段回目录
所谓银行的资本充足性是指银行资本数量必须超过金融管理当局所规定的能够保障正常营业并足以维持充分信誉的最低限额;同时,银行现有资本或新增资本的构成,应该符合银行总体经营目标或所需资本的具体目的。随着金融竞争的日益激烈,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增大,自身拥有充足的资本和监管当局对银行资本充足性要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资本充足性管理的内容 编辑本段回目录
银行资本充足性管理真正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西方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出现了国际化的趋势,各国金融机构间联系日趋紧密,为保证西方商业银行经营的安全性,平等参与国际竞争,维护世界金融体系的稳定。1987年12月西方十二国通过了“资本充足性协议”。一是确定了资本的构成,即商业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二是根据资产的风险大小,粗线条地确定资产风险权重;三是通过设定一些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也纳入资本监管;四是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1996年《关于市场风险资本监管的补充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对市场风险计提资本。1998年开始全面修改资本协议,资本充足率、行业监管和信息披露构成了新协议的三大支柱。
资本充足性管理在中国的实践 编辑本段回目录
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国金融业开始对外开放,也着手按国际惯例建立自己的资本充足标准。从1993年起,首先在深圳经济特区进行试点,接着央行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对资本充足率进行了规定。1995年《商业银行法》原则上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1996年又参考“资本充足性协议”的总体框架制定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在规范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时,对计算信用风险资本充足率的方法提出了具体的要求。1997年7月1日起执行《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内项目的风险权数》用以计算风险资产总额。虽然中国现行资本监管制度在许多方面与国际标准差距较大,但资本充足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银行业的影响是很大的。
近年来,通过国家向国有商业银行注资、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良资产、强化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等途径,中资商业银行资本状况较好。从账面上看,中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实力总体上说是比较雄厚的,资本充足率距离《巴塞尔协议》中8%的要求相差不远,有的银行还超过了8%,尤其是核心资本充足率更是较大地超过了《巴塞尔协议》中4%的要求。
虽然《商业银行法》原则性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但我国现行监管法规一直未对资本不足银行规定明确的监管措施,并且在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上也放宽了标准。为进一步落实《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4年3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借鉴“资本充足性协议”和即将出台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制定了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资本监管制度。建立完整的资本监管制度,修改现行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有利于强化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健全商业银行资产扩张的约束机制,为货币政策的实施奠定坚实的微观基础。
中国对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性管理的创新 编辑本段回目录
《办法》引入国际上成熟的资本监管经验,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在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方面建立了一套操作性强、透明度高的标准和程序。
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和管理制度,董事会承担本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最终责任;银监会有权要求单个银行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并根据资本充足率的高低,把商业银行分为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三类。《办法》在《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围绕资本充足率,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并表范围、资本、资本充足率以及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提出了更为具体、细化的披露要求。与现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相比,《办法》在确定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方面采取了更加审慎的态度,同时对1988年协议不合理之处进行了调整。《办法》还要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最后达标期限为2007年1月1日。
资本充足性管理对银行业经营管理的指导 编辑本段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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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资本充足性管理 《商业银行法》 《巴塞尔协议》 不良资产 信息披露 信用风险 剥离 可转债 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 国有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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