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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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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条件编辑本段回目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1.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的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

2.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内部管理风险

3.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正处于整改期间。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

5.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实现第三方存管

6.对交易、清算、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集中管理,对历史遗留的不规范账户已设定标识并集中监控。

7.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资金和证券

业务规则编辑本段回目录


1.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2.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3.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之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同时与客户签订载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客户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一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4.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5.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应当以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资金;客户融券卖出的,应当以买券还券或直接换券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

6.客户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融资融券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部分)编辑本段回目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交易机制的完善和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

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第四条 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批准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和证券市场发展需要,逐步批准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第五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试点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本机构的章程和规则,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报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申请书;

(二)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

(三)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制定的选择客户的标准;

(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实施情况说明;

(五)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六)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申请书上签字,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出具是否同意申请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书面意见。

证监会依照法定程序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净资本水平居于前列的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第九条 获得批准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业务范围的变更登记,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取得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证券公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符合前款规定的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

2010年3月31编辑本段回目录

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31日正式启动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腾讯财经讯 近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向6家试点券商发出通知,将于2010年3月31日起接受券商的融资融券交易申报,这标志着经过4年精心准备的融资融券交易正式进入市场操作阶段。

  据沪、深两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2006年以来相关准备工作的基础上,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今年两个交易所进一步加大了推进工作力度,根据"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审慎确定了融资融券试点初期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起草发布了《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具体指导证券公司开展业务;同时,联合结算公司组织完成了对相关证券公司技术系统的恢复性测试、仿真交易以及业务启动前的验证测试等,为保障试点启动后融资融券交易的安全运行做好了充分准备。

  两所负责人提醒说,融资融券在我国证券市场尚属一项创新业务,由于其存在杠杆作用做空机制,业务相对复杂且具有一定的风险,客观上要求参与者具备较多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并非所有投资者都适合参与。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当充分了解融资融券的相关业务规则,尤其应关注证券公司通过营业场所或公司网站等途径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等关键信息,并掌握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审慎参与。

保证金证券范围和折算率编辑本段回目录

在融资融券试点初期担保品范围虽然规定得较宽,但交易所通过设置了不同的折算率来严格控制风险。例如,对价格波动相对较小的债券、基金与价格波动相对较大的股票,实行有较大差异的折算率;ST股票、暂停上市股票和权证等高风险品种不宜作为担保品使用,因此在折算率上规定为零。(见下表)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品种 折算率
A股 上证180指数成份股 不超过70%
非上证180指数成份股 不超过65%
深证100指数成份股 不超过70%
非深证100指数成份股 不超过65%
被实行特别处理和暂停上市的A股 0%
基金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不超过90%
其他上市基金 不超过80%
债券 国债 不超过95%
其他上市债券 不超过80%
权证 权证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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